博物馆收购文物行为法律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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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1 15: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博物馆是文物的主要收藏机构,有收购文物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据民法自愿原则收购文物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正确运用民事法律善意取得制度、诉讼时效制度以及程序法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可以更好地维护博物馆对文物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法律效力;文物;收购;自愿原则
  [作者简介]沈爱玲,南京中医药大学经贸管理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硕士生导师,法学教研室主任,江苏南京21004  
  [中图分类号]DF0-05:K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1)10-0044-05
  
  博物馆是文物的主要收藏机构。是保管文物和发挥文物作用的重要场所,博物馆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方式取得文物。但现实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一些人出售文物后反悔,甚至是其亲属以种种理由要求博物馆返还已作为馆藏文物的藏品。本文中所涉案例是一例较为典型的馆藏文物权属争议案件,原告方的主张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主要案情是:1982年,钱某将两幅家藏古画出让给某博物馆收藏,博物馆向钱某支付议定价格2000元人民币,钱某收款后出具《收据》,在收据上钱某表示该两幅古画系其自愿出售给博物馆收藏。当月,博物馆根据有关规定将两幅古画作为文物正式藏品入藏。2005年4月钱某去世,2001年钱某遗孀孙某及其 个子女作为共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博物馆收购行为无效。请求法院判决博物馆返还上述两幅古画。至于无效原因,原告认为,博物馆没有收购文物的资格,其收购行为无效;博物馆强行收购,胁迫的民事行为无效;两幅古画属于钱某夫妻共有财产,未经钱某配偶同意的收购行为无效。法院受理案件并通知博物馆应诉。审理中关于实体方面的争议焦点在于博物馆收购文物行为的法律效力。其一,博物馆有无收购文物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二。钱某出让古画是自愿还是被博物馆胁迫强行收购?其三,两幅古画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钱某是否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四,原告是否具有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其五。博物馆是否应该返还两幅古画?返还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本案程序方面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适格?原告和本案有无利害关系?案件经过数次开庭审理,历时3年,最终以原告撤诉而结案。本文综合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基本制度分析博物馆收购文物行为法律效力。廓清模糊的、错误的认识,从而更好地维护博物馆的合法权益。
  
  一、博物馆有收购文物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为人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民事行为有效的首要条件。否则其行为的效力或无效或效力待定。博物馆有无收购文物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判断其收购文物行为法律效力的关键因素。
  首先,博物馆是文物和标本的主要收藏机构,征集文物既是其权利同时也是其义务。国家文物局1919年 月29日制定的《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第一条明确:“省、市、自治区博物馆是国家举办的地方综合性或专门性博物馆。是文物和标本的主要收藏机构、宣传教育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是我国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规定:博物馆通过征集收藏文物、标本,进行科学研究,举办陈列展览,传播历史和科学文化知识,对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第五条规定: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产,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基础。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主要在本地区范围内通过考古发掘,接收、征集文物,采集标本以及馆际交换等手段积累藏品。征集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详明、科学的原始记录。既要重视征集古代历史文物。也要重视征集近、现代历史文物,特别是革命文物和民族文物。国务院198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强调:“加强文物保护是文物工作的基础。是发挥文物作用的前提。离开了保护就不可能发挥文物的作用。”并明确博物馆是保管文物和发挥文物作用的重要场所。博物馆的基本职责是收藏和科学保管文物、标本,对文物、标本进行科学研究。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其次,我国法律明确赋予博物馆有购买文物的资格和能力。自1982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实施,期间经过1991年、2002年、2001年三次修订、修正的《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一)购买;(二)接受捐赠;(三)依法交换;(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再次,在《文物保护法》实施之前,我国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制定行政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赋予博物馆购买、收集文物的资格和能力,并规定文物商店收购的文物,凡符合收藏标准的,应优先提供给博物馆。文化部19 2年9月11日发布《关于博物馆、图书馆可以根据本身业务需要直接收购文物、图书的通知》称:“自从文物商店收归国家文物局管理以后,几年来对于收集社会上流散文物的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为了进一步改善收集流散文物的工作,我部考虑:除了文物商店要加强收购工作外,可以恢复过去所实行的,由博物馆与图书馆根据本馆方针、任务直接收购一部分业务上所需要之善本图书或文物。从实际情况看来。也确有一些收藏家,愿意将文物、图书直接出售给博物馆、图书馆。若不设法疏通此一渠道。亦易于导致文物、图书的外流和散失。因此文物商店和博物馆、图书馆的收购是文物事业中收集社会流散文物的两个方面。对于加强文物保护是有利的。今后,一般的文物、图书的收购,仍以文物商店与中国书店为主,以充分发挥文物商业的特点与积极性,博物馆、图书馆则结合其本身业务适当收购其特殊需要的图书、文物;博物馆、图书馆收购文物图书应与文物商店或中国书店经常取得工作联系,加强协作;在价格上,一般应与文物商店或中国书店大致接近,以免影响市面行情。”国家文物局1981年制定的《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第一条规定文物商店是国家设立的文物事业单位,在其内部实行企业管理。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商业手段,收集流散在社会上的文物使之得到保护,为博物馆和有关科研部门提供藏品和资料,并把完成这一任务做为检验文物商店工作成绩的重要尺度。第四条规定,文物商店收购的文物,凡符合收藏标准的,应优先提供给博物馆。
  
  二、博物馆依据自愿原则收购文物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双方自愿与否是判断民事行为法律效力的第二个因素。
  本案博物馆提供了二份书证证明钱某系自愿出售古画,第一份书证是1982年10月钱某收款后出具的《收据》,钱某在《收据》上写道:“我家收藏古画两幅,自愿出售给博物馆收藏。经当面议定价格贰仟元正。款如数收讫。”第二份书证是钱某            所在单位1982年9月12日书写并加盖公章的《证明》,证明“钱某有古画二幅,经动员出售给博物馆”。这两份书证属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在证明力上高于言词证据、间接证据、传来证据。此外。钱某自1982年10月将两幅古画出售给博物馆至其2005年4月去世,时间长达22年 个月,其间,钱某从未向博物馆主张返还或主张其他任何权利。也足以说明将两幅古画出售给博物馆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博物馆强行收购。
  审理中,原告方向法院提供了3份证据材料。第一份证据材料是原告律师2001年1月向李某(1982年时任当地文化馆馆长)进行调查的《调查笔录》。笔录中李某陈述:“1982年秋钱某请我鉴定两幅古画,我帮他联系了博物馆,钱某将家藏古画送到博物馆去鉴定,后来博物馆负责人来电话说,这画不能拿走了,博物馆要收去。不能放在民间,记得来过一个女的,直接找了钱某,至于怎么处理的。我就不大清楚了。”第二、三份证据材料是钱某的两位同事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分别证明:“1982年秋听钱某说博物馆来人说古画属于文物不得留在民间。不卖就没收。”原告方以此证明博物馆是强行收购,钱某是在博物馆的胁迫下非自愿出售古画的。
  原告提供的上述3份证据材料均属于传闻证据,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传闻证据是世界各国证据法领域普遍使用的一个概念,按照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无论证言内容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只要不是在法庭上作出的陈述。都属于传闻证据。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所谓传闻证据,通常是指证人的陈述,不是陈述其亲身经历的事实,而只是转述传闻的内容,也就是将其他人的陈述在法庭上提出,作为自己作证的证言。传闻证据的界定主要看证言的内容是直接感知的还是从别人那里得知的。传闻证据一般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指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外所作的书面证言(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对证人所作的调查笔录);二是当庭作证的证人对证明的内容没有亲身感知,而是以他人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由此传闻可以划分为书面传闻和言词传闻。其中,书面传闻指的是原陈述人在法庭外陈述的书面记载被提交于法庭,言词传闻指的是原陈述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法庭上以原陈述人的陈述为内容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律师调查笔录,被调查人作为证人并未出庭接受质证。其陈述属于书面传闻。两个出庭证人的证言只是在法庭上转述钱某的陈述,属于言词传闻。根据传闻证据规则,如果某人的证言属于传闻,那么就应该排除,除非它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证据规则或其他由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立法授权或国会立法所确认的规则另有规定外,不能采纳。”即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不得提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已经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根据。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在立法上确立了传闻证据规则。如日本的“禁止传闻原则”。其实质就是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证人于审判外之陈述,除法律有规定者,不得作为证据。”传闻证据规则一方面要求证人就某一事实作证,必须陈述自己耳闻目睹的事实,如果陈述者是由他人就该事实的感知而转告给他的,就属于传闻,不能作为证据。另一方面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是,证人必须出庭。他人的陈述即使以书面形式存在,也不能由他人在法庭上代为陈述。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以及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之所以确立或引进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理由主要有:(一)传闻证据未经宣誓,也不可能通过其他手续加以确认。(二)对传闻证据的真实与否,无法用交叉询问(cross examination)的方式加以检验,其真实性无法保证,更重要的是妨碍了对方当事人反询问权利的行使。(三)传闻证据是由非亲身感受案件事实的人所作的陈述,对案件事实根本没有准确的认识,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的陈述仅仅是他人陈述的重复。客观上,陈述的重复总是蕴含着非初始性的危险。主观上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理解能力、表达能力、知识水平的不同,听到相同的陈述,可能作出不同的转述,并可能会加进主观判断而背离案件事实。有悖发现真实的审判初衷。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没有传闻证据的概念,但有类似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些规定。关于第一种形式的传闻证据――书面传闻,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外所作的书面证言,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即在一般情况下。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在“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才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否则,其书面证言不具有证明力。关于第二种形式的传闻证据――言辞传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而不是转述他人感知的事实。显然,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同样适用。
  
  三、适用善意取得民事制度有利于维护博物馆对文物的所有权
  
  198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钱某出售的两幅古画是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两幅古画属于钱某夫妻共有。即使该两幅古画售前确属钱某夫妻共有,那么,在夫妻财产制度中。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已被各国法律所明确规定。我国婚姻法尽管没有明确使用这一概念,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中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实际上是肯定了夫妻日常家事上的相互代理权。钱某对夫妻共同财产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如果说出售古画已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但钱某出售两幅古画并收取2000元。其妻孙某不应当不知情。经历20多年在钱某生前孙某从未作否认表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钱某出售古画的行为视为是其夫妻双方共            同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在我国立法上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日本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都对表见代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也有相似的“不可否认的代理”制度。表见代理是法律强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博物馆信赖钱某具有代理权,被代理人孙某应承担代理后果,不得要求代理行为的相对人返还。博物馆取得该两幅古画所有权。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当静态的交易与动态的交易发生冲突时,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充分发挥物的经济作用,促进社会发展。但法律对相对人的注意义务所作的要求并不一样。善意取得相对人信赖的主要是物的外观(动产的占有事实或者不动产的登记事实),表见代理相对人信赖的主要是人的外观(代理行为)。
  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博物馆有权对两幅古画享有权益。民法学家佟柔先生解释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其占有物的动产占有人将该物转让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即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传统民法意义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给善意第三人占有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是对抗无权处分时原权利人的原权利。由于它涉及到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问,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对其作了明确的规定。善意取得须以第三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善意”为要件。关于善意的含义,学说上存在三种不同的概念:一是指相对人在交易时不知道处分人无处分的权利。至于其主观上是否应当知道则不予考虑;二是指相对人不知且不应当知道处分人无处分权,也就是说善意不仅指相对人在交易时不知道处分权,而且包括其主观上不应当知道;三是指相对人不知且不应当知道处分人无处分权,但对于相对人不应当知道处分人无处分权的情况,应按照一般人标准来判断,即依客观情形,一般人根据交易的经验都可认定处分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为是恶意的。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即使该两幅古画属于钱某夫妻共有财产,钱某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时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但从物的外观上该两幅古画由钱某占有并进行了交付。其配偶二十几年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博物馆不知也不应当知道钱某没有处分权或处分权受到限制,博物馆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有偿取得(动产交付即所有权转移),博物馆取得该两幅古画所有权,动产所有人(原权利人)或者共有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
  
  四、博物馆有权获得时效利益,诉讼时效制度也适用于文物保护
  
  诉讼时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后被西方资本主义各国民法所继承,是传统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通则》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基础性权利。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而产生。分为债权请求权、物上(物权)请求权、因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脱)。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同样也应适用于物上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的观点很值得推崇。他认为:“虽然物权为支配权,其权利不因时效而消灭,但对于物权之侵害,所产生的请求权是以特定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为内容的,与债权请求权没有实质性区别。物上请求权若不因消灭时效而消灭,容许有多年不行使的权利继续存在,同样有害于交易安全,除非有重大的价值考量,不应厚此薄彼。因此,原则上物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而且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来看,我国民法并未将物上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对待,而是将其置于侵权请求权中,如《民法通则》第六章“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将各种侵害物权人的权利或妨害物权的请求权都置于侵权责任中加以规定。在关于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中,《民法通则》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责任形式。不论是基于违约还是基于侵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由于基于侵权的请求权包括了物上请求权。因此,我国民法不存在物上请求权及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
  本案原告对博物馆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即使享有权利,钱某向博物馆出售古画的时间是1982年,至原告起诉已有2 年,无论是债权请求权抑或是物上(物权)请求权,其权利保护已过诉讼时效。也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五、原告与博物馆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对博物馆不享有诉权。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两幅古画的买卖双方系钱某与博物馆,双方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且早已履行完毕。 名原告不是该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 名原告无权对博物馆与他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主张无效。本案也非继承案件,《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钱某已于生前将两幅古画出售给博物馆,该两幅古画系馆藏文物属于国有资产而非钱某的遗产, 名原告对本案争议的两幅古画不享有遗产继承权利,不具备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在程序上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综上,博物馆收购文物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名原告与博物馆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且对该画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无权要求博物馆返还已经合法取得的两幅古画。
  
  
  [责任编辑: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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