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缔约的适用范围与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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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2 17: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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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宝题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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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宝题库解析:
强制缔约旨在通过限制缔约一方的缔约自由,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缔约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从强制缔约的历史渊源和本质属性来看,强制缔约含义应当采狭义说,即强制缔约就是强制承诺,强制要约与强制缔约本质不符,不属强制缔约制度范畴。以此为基础,本文认为强制缔约的适用范围应当是公共服务领域,具体界定时可以遵循“公共”特性的界定方法、自然垄断界定标准以及民生标准,遵循这些标准反观我国现行强制缔约制度适用范围,应当得到完善和补充。    出于防止强制缔约被滥用的目的,在适用强制缔约的行业和领域应当允许经营者在存在正当理由情形下拒绝要约人的缔约要求,即拒绝缔约正当事由。拒绝缔约的正当事由可通过三个原则确定:第一,当事人具有选择不同订约对象的可能性;第二,当事人要求订立的合同内容超出了受要约人的经营范围、业务能力、营业时间或服务区域;第三,缔约要求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同时,相关主体在拒绝缔约时,应当遵循公示原则、内部制度化和具体化原则以及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原则,保证程序正当性,以减少拒绝缔约的随意性,保证拒绝缔约的合理性。    强制缔约适用范围和除外情形等制度设计实效的发挥离不开责任承担的保证。除行政责任外,民事责任承担同样重要。当事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情况下,应当赋予相对方通过民事救济实现其权益维护,违反义务方承担民事责任性质属侵权责任,我国有必要在民事制度中完善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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