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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38(2011)11-0332-02
【摘要】: 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宪政民主政体下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实现途径,实施行政问责制既是推进民主政治和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又是政府实现高效廉洁的必要基础,更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本文综合分析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可行性对策,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实现途径, 从而强化政府责任意识,改善政府管理,建设责任政府,以推动我国政治经济建设的良好发展。
关键词:行政问责;监督主体;行政透明
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自从2002年,香港颁布实施高官问责制以来,行政问责制逐渐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并受到了广泛的关注。2003年我国“非典”事件的出现进一步推动着行政问责的发展,行政问责制在我国政府机关中开始向常态化运行。2003年5月12日中央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的原则和各项制度和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03年8月21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也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了质询、询问、罢免或撤换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2004年4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权责统一、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对民主决策,完善行政监督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200 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件和辞职辞退规定,把行政问责推向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运行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权必有责”已经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和普通公务员的共识。社会公众也对追究违法失职官员的责任十分关注。如能进一步克服行政问责制运行中的问题,就能够更加有效地把这一制度的潜力发挥出来。通过观察,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行政问责制的立法不完善、问责程序不健全。
立法是司法,执法的前提,是遵法守法的基础。对行政机关来说有了完善的立法才有利于行政机关了解相关的法律,并且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当行政主体问责于行政机关时才能有法可依。当前我国行政问责还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行政问责的法理依据只是零星地存在于一些条例、规定、规章以及公务员法和一些规范性文件当中。目前我国还没有完整系统的问责机制,问责启动程序常常很随意性,没有既定的规范遵循,问责机制怎样启动往往取决于领导的意志。当前问责的处理程序也不健全,如当前我国人大问责职能虽有法律规定,但在执行听取报告、质询、调查、罢免、撤职、撤销等问责环节,在法律上依旧缺乏可操作的程序。
(二)交叉行政问责权责不分明。
当前我国行政体制不够合理,交叉行政范围广,使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给行政问责带来很大的麻烦。行政主体的增多,在行政问责时相互推脱,出现谁都有责任,谁都没有责任的怪状。以至于在行政问责时,问责客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而模糊不清。
(三)行政问责主体单一。
我国目前启动的主要是同体问责,即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来实施问责,问责的制度依据主要是党的文件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同体问责在行政问责制中具有行之有效、全面彻底、方便快捷的优势,但同时也缺失民主性、公正性和稳定性的弊端。
三、行政问责高效实施的对策
(一)完善行政问责的立法。
要使政府及其公务员保持廉洁、高效运作的状态,既要靠官员的自觉,更要靠法律。加快完善行政问责的法律体系,梳理现有法律、规章和行政法令,消除相互冲突的条款规定,促进政策的法律化,弥补体制漏洞和法律缺陷,注重问责的细节规定,增强法治的强制力约束。切实推进《国家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有效实施和配套法规的完善。在各类法规的执行中形成执法合力,从而一方面给予公众以救济的权利,保障公众基本的救济诉求;另一方面达到对责任官员的追究与惩戒,杜绝未来行政行为的再次违规、违法。进一步强化行政问责的体制外控制,完善公民个人申诉渠道,以完善的法律保障公众对政府的监督。逐步实现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化、制度化。构建各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从政道德评判监督机制。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完善行政问责的法律条款,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的专门法律体系。
(二)规范、明确行政机关的权责,使行政问责具有争对性,问责清晰。
要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纵向与横向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的职责权限,建立科学的岗位责任制,结合具体的工作部门明确问责范围、对象和条件,用程序来保证问责制的健康发展;对于党政交叉任职的情况,要明确政府和党委负责人的分工,他们都应当接受同样的问责和追究,明确正副职之间的责权,明确被问责的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人员应该追究何种行政责任。
(三)实行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相结合。
异体问责是指行政权力系统以外的相关主体参与问责的模式。当前行政问责主要启动的是同体问责,一方面同体问责在行政问责中体现积极高效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同体内存在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使问责缺失民主性、公正性和稳定性的弊端。然而异体问责是一种更有效、更具有公信力、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问责方式。当前,我国应建立以民意和舆论监督为基础,以权力机关为主导,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大众媒体、社会公众等多方有序参与、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的异体问责体系,与同体问责密切配合,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和体系。当前在行政问责过程中要发挥和完善各级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吸纳民意,监督政府的职能是深化异体问责的核心内容,强化和完善各级人大的行政问责机制是我国问责制度的关键的突破口。首先,完善各级人大的监督程序、质询程序、特别问题调查程序、国家工作人员任免程序,进一步建立不信任投票制、弹劾制以及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制等,增强人大监督的问责手段和力度。其次,舆论监督是问责制得以建立和完善的催化剂,当前新闻媒体、网络博客、手机微博等网络平台是舆论监督的有效方式,政府应该积极引导使其健康发展,不断推动我国舆论监督制度的完善。再次,强化民主党派对执政党和政府行为的监督,完善人民政治协商的职能。最后,急需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监督的积极性,参与到问责体系中去。因此实行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相结合,是行政问责实现的有效途径。
(四)加强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让行政透明化。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化,确保公众的知权权,使公众充分地参与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政府应积极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完善的公示制度。对其公示的范围应当具有广泛性,公示的内容应当具体化。一方面以保证公众实现行政监督前提条件,明确监督事项,从而真正落实监督的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了解公众信息,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及时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公平化、公正化、公开化、法治化,从而提高行政效率推动社会稳定、和谐、健康发展。
总之行政问责制体现有责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是中国执政理念的成熟的表现,是体现以人文本的执政思想。虽然当前行政问责还存在着一些不够合理的情况,但随着改革的推进,行政问责制会不断得到完善,同时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必将推进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向深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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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曾雪璐.我国实行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J]学术交流,2001
作者简介:田勇 (1985-),男,土家族,贵州沿河县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学院2010年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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