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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38(2011)11-0202-01
【摘要】:韩非法的思想是其法、术、势思想体系中的重要一部分。它主张以成文法的形式制定法令,并以此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其中的几点特性构建出了它的思想框架。韩非法的思想虽然有缺陷,存在着一定得历史局限性,但是对当代我国法治建设还是有着诸多借鉴意义。
关键词:韩非;法;法治
韩非是战国末期重要的思想家、政治家。韩非法的思想深受商鞅重法思想的影响,对最终形成自己法的理论有着重要意义。韩非法的思想中几点特性构建出了它的思想框架。虽然韩非法的思想有一些缺陷,同时存在着一定得历史局限性;但是他法的思想中有许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内容,并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着诸多的借鉴意义。
一、韩非法的特性
韩非提出的法是为了面对礼制崩溃后的社会状态。它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制定和实施的,由此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与稳定社会秩序。这样才能统一人民的思想和行为,使法令成为齐众使民的工具;成为一国人民行动的共同准绳和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成文法要发挥它的作用需要具备以下几点特性。
法的公开性。韩非认为:“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韩非子・难三》)将法成文公布的目的不仅是让百姓避开禁止做的事情,而且有利于官吏严格执行法,防止对百姓滥用刑罚,同时避免百姓对官吏的刁难。所以只有将制定的法公之于众,这样才能让全国人人都知道法的内容;法的执行标准得到明确,法的公信力才能得到百姓的认可。
法的平等性。韩非言:“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不辟亲贵,法行所爱。”(《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亲者、贵者及其所爱者这三种人凭借着和君主特殊的关系最容易逃脱法律的制裁。韩非认为每一个人在法面前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能处罚法令,不论王公大臣还是贫民百姓,触犯法令都要受到处罚。
法的威慑性。法的威慑性表现在韩非的重刑思想。在韩非看来:“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加大罪,故奸必止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以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韩非子・六反》)施用重刑就能使人民因害怕违法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而约束自己的行为,才能使民众做到安分守己。
法的统一性。法的统一性表现在法内容的统一和法执行标准的统一。法要有统一的内容。“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韩非子・五蠹》)法是所有人的行为标准,必须统一,一个国家只能有一部法;并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样才能起到治国的作用。法还要有统一的执行标准,不能出现同罪异罚和同功异赏的现象。“赏罚无度,国虽大,兵弱者,地非其地,民非其民也。……主过予,则臣偷幸;臣徒取,则功不尊,无功者受赏,则财匮而民望;则财匮而民望,则民不尽力矣。故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韩非子・饰邪》)在韩非看来,执法时必须绝对理性、刻板的按法办事,不能让任何非理性的因素腐蚀法治。
法的因时而宜性。法的更改变换与法的稳固确立对治理国家都是极其重要的。两个看似矛盾的对立体,其实本身并不矛盾。韩非对于变法与定法的主张对于法这个主体是辩证统一的。根据时代的需求,改变旧有的法治,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的。韩非在其变法主张中曾言:“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韩非子・五蠹》)但是如果法逆时而变,或者剧烈而反复的变动,都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后果。所以法的稳定就有其重要的意义。韩非在定法主张中言“饬令则法不迁,法平则吏无奸,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售法。”(《韩非子・饬令》)变法要改变旧法,但它用来改变旧法的却是新法,变法本身就要求着定法;定法即确立新法,新法的确立必然要破除旧法,定法本身又要求着变法[1]。两者是对立统一的整体。只有把握好变法与定法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的体现法的作用。
二、韩非法的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
我国目前在提倡和加强法治建设,用法律来规范国家建设的各个方面和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韩非的法治思想虽然产生于战国时期,服务于封建统治;其中依旧有一些腐朽落后的观念,但是他的思想在当时是具有进步意义的;而且对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是有着参考价值的。
做到有法可依。韩非言:“法者编著之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韩非主张用成文法的形式来治理国家的思想对我国要建设成为法治国家的目标是极为重要的。只有有法才能够有依据,才能以法律作为法治建设的基础。我国要建立自己完善的法律体系,让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都实现有法可依。而当今我国的法治建设不仅需要照顾社会的各个方面,更需要把法律作为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的基石。反国家分裂法的制定就是最好的例证。
要突显法律权威。韩非的“法不阿贵”思想提醒我们,要突显法律的权威。法律的权威体现在法律的公平公正,法律在制定时不仅要做到不偏不倚,保护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的过程中,更是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权贵还是普通百姓都要依法行事。还要避免行政权力对法律的干涉,真正做到司法独立。只有如此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够得到凸显。
法律要根据社会的需求而变化。韩非的“因时制宜”思想让我们认识到法律的内容是具有时代特性的,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需求也发生着变化,法律也要跟上这样的变化,适时的调整才能够顺应时代的需求。例如我国的婚姻法都是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而做出适当的调整。这种变化也是要求相当稳定的,短时间内不能做出频繁和过度的变动,否则将给社会带来混乱。
加强法治宣传。韩非认为法应当“设之于官府,布之与百姓”(《韩非子・难三》)。可见在当今社会法治宣传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法律制定之后,要让人们都了解法律,杜绝人们因无知而犯罪,使人们学会在自己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进行普法教育,让我国每一位公民都拥有法律常识,懂得如何遵守法律,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重刑思想的反思。韩非的重刑思想虽然在制止犯罪起到的明显的作用,但他的重刑思想并没有顾忌到人民的承受能力,过分夸大重刑在制止犯罪中的重要地位。我国在法治建设中应当注意制定刑法的时候要把握好惩处的程度,在对待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要加大惩处力度,对于产生危害较轻的犯罪分子要从轻处罚,让其认识到错误,改过自新,从新做对社会有用的人。我国在对刑法的制定与调整中应充分认识韩非重刑思想的利弊,能够使法治建设能够稳步推进。
法的思想并没有改变人质的本质。韩非在他的法的思想中极力推崇用法令来治理国家的各方面。其法中心思想在实际之发用中,由于法立于君之死结,始终解不开,遂造成其势之抬头,于法之下落的上下颠倒与沈落变质,其体系架构亦因而崩颓[2]。韩非的法的思想在实行过程中成为了君主实行集权统治的工具。出现了君主一人之下法治的表面现象,而它的实质依旧是人治。他虽然看到了这一矛盾,但是在当时的封建社会中,君主的地位是无法被法所取代的。在我国当今的社会主义社会,这样的历史局限性是不存在的,我们完全有能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实现这样的目标我国的法治社会的建设要保证法律的绝对地位,倡导法治,反对人治,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赋予人民,而不是一个人或是少数人,人民才是利益的大多数代表。
韩非的法的思想产生于社会剧烈动荡的战国时代,但是他思想的民族性、传统性的特征依旧会在我们这个时代传承。我们不应忽视历史,忽视前人思想和经验的总结。韩非的法的思想作为我国“法治”的历史资源对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旧具有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蒋重跃.论法家思想中的变法与定法[J].中国哲学史,2002,(1).
[2]王邦雄.韩非子的哲学[M].台北:大东图书公司,1983.
作者简介:
1.朱政霖,男(1985-)河南人,研究生;现就读于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思想政治教育学院,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2.孟杰,男,(1914年12月-),北京人,职称:会计师,经济师;现就读于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思想政治教育学院,工作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水利职业学院;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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