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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是深层次的,作为中国传统社会诸多王朝的官方意识形态,儒家思想不仅在形式上占据了社会思潮的主体地位,更在现实生活中深入了人们的内心世界,使民众内心产生了对其的认同感、归属感。汉代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并且经魏晋南北朝的深化,唐代的完善,最终完成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进程。法律的儒家化表现在很多方面,并且这种倾向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汉代法制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一环,其中汉代法律的儒家化更是对中国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中国政治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 -123X(2011)11-0035-03
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理论基础
法律儒家化“实际上是指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它肇始于汉初。”因此,汉代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儒家思想在律、令、比、法律注释著作、《春秋》经等里面的反映。
汉代法律的儒家化具有以下特点:
(一)立法思想的儒家化。汉朝鉴于秦“二世而亡”的教训,建国之初采取黄老之学,与民约法三章,这种做法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于汉初生产力的恢复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黄老之学在带来生产力的恢复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消极弊端,如农民逃避赋税导致的中央财政资金不足;对地方疏于管制而导致的诸侯地方割据。有鉴于此,董仲舒提出了改造后的新儒学,强调“天人感应”和“君权神授”,这种思想适应了汉朝统治者加强君主专制集权的需要,同时迎合了中华民族自古以来重视血缘关系和三纲五常的心理,因此成为了官方学说。
(二)法律原则的儒家化。法律原则与立法的指导思想有密切的联系,有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原则。
(三)法律形式的儒家化。汉代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比、法律注释著作、《春秋》经等,法律儒家化的结果是很多儒家经义和精神直接或者间接的渗透到了这些法律表现形式当中,而其中最明显的表现便是法律注释著作和《春秋》经。
(四)法律内容的儒家化。
二、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原因、过程和表现
(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汉承秦制,汉律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秦朝的法律,而其他法律形式则很明显地体现了儒家化的色彩,从而开启了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但是,儒家思想并不是从汉朝建立一开始就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其发展和被统治阶级认可经过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社会的大变革时期,在文化和意识形态上也进入到了一个从注重“神事”到注重“人事”,从“学在官府”到“私学”兴起的时代,各种学说纷纷登上历史舞台,儒、法、墨、道是其中的主要学说。战国时期法家思想成为意识形态的主流,秦国在采用法家思想的指导后迅速壮大,并且灭六国而统一天下,从而成为秦朝建立后的当然指导思想。但是,暴虐的统治致使秦朝“二世而亡”,汉朝统治者在建国后不久便采纳了儒家思想。那么,汉代法律为什么会被儒家化呢?
1.各种学说自身特点及其时代的适应性
经过秦朝时期大规模的徭役、秦末农民战争、楚汉相争,汉朝前期的经济遭受了很大的挫折,而法家思想是一种重刑主义思想,强调对人民行为的控制,因此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不能充分发挥。道家宣扬的黄老思想是一种消极避世的思想,主要表现在“道法自然”的世界观和“无为而治”的治国理念,强调无为而治。墨家思想主要集中于“兼爱”的世界观和“尚同”的法律观,其中“兼爱”又是其核心。墨子说“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兼爱”是指不分贫贱大家相爱,就是爱一切人,区别于儒家的爱有差等。
排除法家、道家、墨家后,剩下的一大家就是儒家了,而历史也恰恰选择了儒家。儒家思想强调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为政在人。
2.新儒学的出现和统治者的推崇
董仲舒适应时代的需要,改造了传统儒学,强调“天人感应”和“君权神授”,从而把政治统治披上了神圣的外衣,适应了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
3.宗法等级制度的影响
我国从西周开始便是一个宗法社会,其起源于原始社会血源宗族的氏族组织,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宗法制度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被确认为传统的习惯法,目的在于保持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
(二)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汉承秦制,其法律制度承袭了秦律的主要内容。刘邦攻入咸阳之时,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后来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由丞相萧何借鉴李悝《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制定《九章律》,构成了汉律的核心。《九章律》继承了《法经》中的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同时增加了户律(关于户籍、婚姻、赋税方面的规定)、兴律(有关徭役、防备防备方面的规定)、厩律(关于畜牧、驿传方面的规定),总共九篇,故称《九章律》。鉴于汉初朝廷大臣不讲礼仪的情况,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制定《傍章律》,规定朝廷礼仪。以上是武帝之前汉朝主要法律的制定情况,武帝之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倾向越趋明显。
(三)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1.儒家化在立法方面的表现
首先是法律原则的儒家化。汉宣帝曾经下诏规定:“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宣成二帝在位时还颁布了诏令赐予高龄老人王杖,并赋予其一些特殊的的权利。这些诏令都反映了儒家思想的尊老怜幼原则,是把儒家道德法律的表现。
其次是法律形式和内容的儒家化。汉朝的法律形式不仅包括了作为祖宗成法的汉律 0篇,还包括皇帝的诏令、比(判例法)、法律注释著作、《春秋》经。汉律 0篇基本上沿袭了秦朝的法律,儒家化不甚明显,但是其他形式的法律则体现了儒家道德的渗透。
2.儒家化在司法方面的表现
“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其代表人物是董仲舒。“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在当时的实践中,无明文规定者,以礼为准绳;与礼抵触者,依礼断处。”春秋之义的核心是“原心定罪”,对于动机上不符合儒家道德的行为必须严惩,对于动机上符合儒家道德的违法行为则可以从轻论处。
按照汉代法律的规定,只有在冬季才执行重刑,春季则赦免罪犯或者允许罪犯出钱赎罪。章帝于元和二年(公元85年)下诏:“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定其律,元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此诏令强调了生杀应该按照大自然的规律出发,要顺从天时,不能违背天道,否则会给国家招致灾难。
三、汉代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政治的影响
(一)汉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政治参与的影响
在西方,政治参与有限制参与理论、全面民主理论、多元民主理论几种学说。限制参与理论认为,政治参与的主体应当以政治精英为主,公民则只能有限参与或者被限制参与。全面参与理论则是指全体公民的直接政治参与。多元民主理论认为,所有的成年人都有权投票选举和被选举,建立相对独立的组织和政党等利益集团,但是国家政治却是多元利益集团和寡头精英共同施加影响的结果,排除了个人直接参与国家政治。中国传统社会作为礼法社会、等级社会,社会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分界线也十分明显,因此实际上参与国家政治的仅仅是作为统治阶级存在的官僚贵族,广大劳动人民则处于被统治地位,属于限制参与的范畴。
(二)汉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政治认同的影响
“权力关系的形成不可能只靠暴力的推行,只有获得权力客体的内心服从,才能形成比较稳定的政治权力关系。此外,民众对政治权力的认同可形成一种群体压力,这种群体压力不仅能够强化他们对权力主体的服从意识,而且对那些意图反对权力主体的个人有着强大的约束力,从而有助于实现社会秩序的长期稳定。”汉代法律的儒家化在把儒家传统道德如入到法律中的同时,也增加了民众对国家法以至于整个制度的认同感。影响政治认同的因素主要包括价值观、制度。
1.价值观认同
社会成员对于一国政权的支持和认同建立在共同的价值观的基础之上,民众对于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有利于增强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儒家思想观念符合中国传统宗法社会所要求的重视血缘关系的理念,同时经过改造的儒学不仅适用于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也弘扬了中国传统社会重视等级秩序和家族观念的要求,容易得到民众的支持。
2.制度认同
制度一旦形成,其中就蕴含着价值认同和行为评价,如果社会成员认为规则缺乏合理性、是不公正的,就会在实际生活中抵触它,反之则会自觉遵守。儒家化后的法律由于遵从了儒家的传统道德,因此在实际运用时更有效地符合了人们的道德观念和内心信仰,能够获得更好的社会认同。
(三)汉代法律的儒家化和整体利益至上的政治观念
儒家思想强调国家利益大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在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该服从整体利益。这种整体注意思想反映在中国的政治方面,就是强调少数服从多数,并且客观上权力集中相对集中。强调整体的理念反映在立法权方面,表现在立法权属于皇帝一人,地方行政机构不享有立法权,这种立法权限的划分反映了整体占主导的思想理念。
(四)汉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等级秩序建立的影响
儒家强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易经》也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又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和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制度鲜明地体现了等级制度。“礼不下庶人”是指礼所赋予的特权一般民众不享有;“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针对的主要是普通民众,而不是大夫以上的贵族。“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和贵族官僚有罪先请,以及后世的“八议”和“官当”制度毫无疑问是对官僚贵族的袒护,犯罪适用与民众不同的审判程序,并且可以用官职来抵罪,显然对老百姓来说是不平等的。法律上的这种设计实际上认可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进而使等级观念深入人心。
(五)汉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官本位政治思想的影响
中国人喜欢并且向往做官,从中国法制方面来找原因,就在于法律赋予了官员太多的特权。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使很多偏袒官僚贵族的法律诏令入律,前面所述及的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八议”、“官当”等制度,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为了维护贵族官僚的利益。法律上的偏袒促进了官僚贵族在其他政治生活中享有特权,进而形成了官僚贵族高高在上的政治形象。
(六)汉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传统对外关系的影响
儒家思想讲究“仁”,“仁者爱人”,不仅要爱自己,还要善待别人,延伸到国家领域就是不仅要爱自己的国家,还要把爱推及友邦,因此中国传统社会在维护本国民族利益的同时,也一直倡导“亲仁善邻”的思想。
儒家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汉代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唐代的最终定型,中国传统法律划时代地完成了礼法结合、儒家化的进程。儒家化的法律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中国政治受其影响也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责任编辑:谢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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