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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音像制品类犯罪是常见的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为有效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活动,需要结合实际对此类犯罪的特点、成因进行分析,并据此提出相关对策措施。
关键词:音像制品;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中图分类号:D91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 -0145-02
盗版泛滥成灾,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电影业及相关文化产业、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中国产品的国际形象,更可怕的是盗版正严重阻碍我们整个民族的创新能力,因此,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活动势在必行。本文结合海淀检察院近一年来办理音像制品类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着重对此类犯罪的特点、成因进行分析,提出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的对策措施,以期能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
一、海淀检察院办理音像制品类犯罪案件概况
这里所称的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包括音像软件,学习软件。(包括CD、VCD、DVD、DVCD、EVCD、蓝光碟等)。音像制品具有便于携带、存储量大、制作简便、可批量生产、相关内容不易立即被发现等特性,这些特性也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将其作为犯罪载体。
2010年1月至11月,海淀检察院共办理音像制品类犯罪案件28件33人。其中非法经营类案件18件21人,占 4.2%;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类案件1件8人,占25%;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类案件2件3人,占1.1%;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类案件1件1人,占3. %。可见,音像制品类犯罪案件更多集中于非法经营类案件。而从海淀检察院办理案件的具体实践看,此类型案件中涉及的行为手段均是制作、销售盗版光盘,而这些光盘所录制的内容并不涉及邪教、淫秽信息等违法性内容。
二、音像制品类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对象特定化、集中化――热门影视剧及知名软件程序成为重点侵犯对象
音像制品类犯罪的类型主要集中在盗版犯罪,其中热门影视作品和知名软件程序是盗版犯罪的重点侵犯对象。影视作品与软件程序是与现代人生活密切相关的两个事物,而现实中,由于正版影视作品与软件程序价格相对过高,制作发行时间较长,恰恰为盗版提供了空间,使热门影视作品和知名软件程序成为了盗版的两大主要目标。
司法实践中,从收缴的各类盗版光盘内容来看,各式大片、热门影视剧及经典影视剧赫然在列,另有各种版本的Windows操作系统安装程序、Office办公软件程序及游戏安装程序等。如林某、徐某非法经营罪一案中,林某伙同徐某非法制作并销售大量盗版光盘,其中包括《越狱》等热门美剧。
2.犯罪方式游击化、隐蔽化――从公开兜售到隐蔽经营
此类案件,大多数犯罪分子并无相关经营资质及固定的经营场所。贩卖盗版光盘、淫秽光盘的犯罪分子经常在过街天桥、大型电子卖场及超市门口等人流密集的地方进行兜售,并且大多都是在傍晚出现,其游击化特点异常明显。
除了以上犯罪形式,某些犯罪分子具备了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在销售地点和存货地点的选择上更加具有隐蔽性。如犯罪分子租用正常摊位,平时在柜台上摆放的都是空白光盘和少量的正版软件光盘,并未出现盗版光盘的踪迹。然而在这些柜台狭窄的储物间内却别有洞天,犯罪分子利用这一隐蔽地点,隐藏着大量盗版光盘用于贩卖。
3.犯罪手段操作简便化、快速化――“得益于”数码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及监管制度的不健全
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数码网络技术被少数犯罪分子利用,使得制作盗版光盘的难度大大降低,与此同时,相应的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到位,同样使得犯罪分子可钻的漏洞增多。现实中,犯罪分子直接从他人手中购买光盘后,将光盘相关内容拷贝成多份并转卖,或者在电影院用数码摄像机偷拍下原版电影后,再制作成盗版光盘。而对于互联网,犯罪分子更是“得心应手”,只需轻点鼠标,便可以在相关网站任意免费下载音视频资料数据,进而刻录成光盘予以贩卖。
4.犯罪主体年轻化、团伙化――文化素质不高的外来年轻务工人员逐步由“单打独斗”到分工明确的“集体行动”
从海淀院近一年来受理的音像制品类犯罪案件看,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以小学、初中学历者居多,且犯罪主体多集中于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及无业人员,占到全部案件总数的10%以上。这其中,犯罪分子大多在20-34岁之间,其中21-30岁间共13人,占39.4%,31岁-40岁间共9人,占21.3%。
此外,综观我院办理的音像制品类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往往结伙作案,有明确的分工,具体形式要么是老板和雇员,要么是夫妻、兄弟等家庭成员。其中,犯罪分子一般有明确的分工,联系进货、加工制作、散发销售、库房看管均有专人负责。例如张某、刘某非法经营罪一案中,张某与妻子刘某共同贩卖盗版光盘,一般由丈夫张某负责进货,妻子刘某负责销售。
三、音像制品类犯罪频发的原因
1.有暴利可图是根本原因
现实中,经营盗版光盘投资少、成本低、收效快,且无须支付研发费用、技术人员费用等前期耗费,造成正版音像制品和盗版音像制品的成本价格相差非常悬殊,相应的利润也是“天壤之别”。依照目前市面上的“行情”看,经营正版音像制品所得的利润一般在10%左右。而每张盗版光盘的成本通常在1元,销售价格则在5-8元,利润超过400%。可见,正是这种谋求暴利的内心驱动,使得一些犯罪分子无视法律法规,铤而走险,最终走上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
2.市场需求较高为音像制品类犯罪提供“催化剂”
一般来说,正版音像及软件制品与盗版产品的质量差别并不是很大,而价格相差较大,当价格差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大于质量差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时,消费者最终会选择盗版产品。除价格因素外,使用快捷方便,更新发布速度快也使得消费者难以自觉抵制对盗版的大量需求。正是由于消费者对盗版产品的大量需求,助长了盗版活动的猖獗。例如,大部分热门影片上映时的票价一般达到50元以上,有的正版软件程序的售价更是高达数千元,这使大部分收入不高的消费者望而却步。
3.缺乏监管的数码网络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为音像制品类犯罪提供了“温床”
现今,科学技术取得了较大进步,其中的数码和网络技术发展势头更是迅猛,其具有操作简便性、资讯免费性等特点,可以说给我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巨大便捷,然而现实生活中,对上述技术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监控、管理,也为少数犯罪分子所注意到,进而伸出了罪恶的“黑手”。事实上,缺乏有效监管的网络已成为盗版电影及软件资料的重灾区,且大部分网络视频、软件资料均可以免费观看甚至下载,这一更为高效便捷的获取资源的方式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加之摄像、录音、刻录等数码技术的进步,使得犯罪分子能够轻松制作盗版音像制品转而销售,获取非法利益。
4.犯罪源头打击难度大,上游犯罪惩治力度不足,导致下游犯罪层出不穷
目前我院受理的音像制品类犯罪案件绝大多数是发生在销售领域的下游犯罪,而对于发生在生产、运输等环节的上游犯罪惩治力度明显不足。当然,打击上游犯罪的难度也十分大,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团伙化作案,有明确的分工,制假地和售假地通常又是分离的,而且犯罪分子一般采取做假账或是不做帐的手段,这样即使被查获,也常常难以查清实际的全部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额。此外,有的犯罪分子在销售窝点设置暗室,逃避执法检查,也有的犯罪分子通过使用假名、上下家单线联系等手段,给查办犯罪源头,破获犯罪网络增加难度。
四、音像制品类犯罪的防治措施
1.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文化,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遏制和消除盗版,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综合型的社会工程,必须依靠社会意识的树立,通过普及教育、舆论和法制宣传、道德教化等方式来解决对盗版的正确认识问题。政府、学校、媒体、社区应通力配合,大力开展知识产权的教育宣传活动,促使民众改变消费习惯,自觉抵制盗版。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自觉尊重知识产权,尊重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良好氛围。例如在美国发生的一起真实案例,便是最好的证明。一位美国妇女非法下载了一首价值1美元的歌曲之后被罚款10万美元。该案例所引发的社会反响是巨大的,意义是深远的。
2.拓宽信息渠道方式,调动群众打击音像制品类犯罪活动的积极性
实践证明,群众举报,提供线索是及时发现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为此,应大力拓宽信息渠道方式,采用多种手段,畅通多元化的信息渠道,如公布举报电话、网络地址等,方便群众利用以及快速地进行举报,建立起群众广泛参与的监督网。
3.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着眼于打击犯罪源头,加大对音像制品类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和深度
当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对此,应结合我国实际,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加强立法,健全法律体系,弥补现有法律的漏洞,特别是要建立健全涉及互联网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此外,还应注意对现行法律中相互矛盾,意思模糊的法律条文进行清理、修改,使得权利人、司法机关能够有法可依。与此同时,预防和打击音像制品类犯罪,应着眼于打击犯罪源头,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切断源头,重击盗版生产者。加强企业监管,打击各种侵权违法行为,从源头抓起,深挖非法光盘生产线,铲断制贩盗版产品的源头。二是加强市场监管,防止盗版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并最终流向消费者。加强市场巡查,严厉打击盗版行为。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
4.积极探索新方法,适时提高监管力度,提倡并促进行业自救
如前所述,网络数码技术使用领域缺乏必要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为音像制品类犯罪的滋生创造了条件,因而需要对现行网络数码技术的使用适时进行有效监管,这里首当其冲的便是互联网,通信主管部门应完善对互联网运营服务单位的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纪的运营商,逐步缩小犯罪空间。比如进一步探索实施网络实名制、有偿下载等制度。
但要注意,外部有效监管固然重要,内部行业自救也十分迫切和必要。首先,电影制作、音像制作等相关企业要降低研发、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提高产品竞争力,逐步扩大市场份额。其次,要提高产品的防盗技术。面对日益猖獗的盗版现象,要重视研发先进的防盗版技术,大大提高盗版难度。最后,生产制作者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加强合作,形成完善的联合打击工作机制,增强打击合力
办理音像制品类犯罪案件,需要检察、公安、工商、版权等单位的相互配合,分工合作。具体实践中,需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工作职责,更好地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办案制度、政策研究制度、信息互通制度及行刑衔接制度,进一步增强打击合力,从而达到良好的防治效果。
(责任编辑/范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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