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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2-1 8-01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改善与政府投资资金紧张的矛盾日趋突出,利用非政府资本投于公共建设领域越来越得到各国政府青睐。而 2010年,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已达到30.33万亿,社会与民间资本具有很大的利用空间。建设部2003年发布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在我国的工程实践中,BT模式已经得到了一些应用,但是由于我国建设体制以及环境的制约与影响,这种模式仍不成熟,还处于摸石过河、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笔者试就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谈一下BT项目操作中有关税金的问题。
关键词 物权 营业税
一、BT模式的内涵
BT是BOT中的一种衍生。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转让模式,它是指项目业主与投资者成立的项目公司签订BT协议,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由项目公司安排融资与建设,并承担项目建设风险,直到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进行回购的一种投融资建设模式。只有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才能采用BT项目。
和传统的投资建设方式相比,采用BT方式可以降低工程造价,有效缓解项目业主的资金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分散投资风险;可以降低工程实施难度,提高投资建设效率,有利于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引进先进技术;同时对大型建筑企业而言,是一种良好的投资渠道,既有利于避免与中小建筑企业的恶性竞争,又能发挥企业自身技术和资金的综合优势。
二、关于BT项目的特权归属:
BT项目的融资、建设、移交模式决定了项目的最终物权归属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授权机构的,理由是:
1.BT项目本质上还是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及其授权机构作为项目招商人最终享有项目的所有权,政府以行政事务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进行组织回购、审查批准、审计监督等行政职能,BT项目的招标文件和BT建设合同中的回购机制实际已经对土地和项目在建成后的物权归属进行了约束和控制。BT项目公司其实只是获得了政府特许的项目建设权,而不是占有这些项目,雅法具备完整意义上的项目物权。
2.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多数BT模式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土地或其他稀缺资源,往往雅法实施替代项目,若BT投资人和项目公司雅力完成项目或竣工后,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必须确保项目能够收回进行续建,在竣工后按约定进行移交;因此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的物权是必须保障的。
3.从最终项目资金的来源分析,BT项目的最终还款还是列入财政预算支出,因此BT项目仅仅是个改变了融资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4.BT项目如果将项目物权界定给项目公司,则在项目移交时存在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不仅会使项目移交手续复杂(存在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问题),还会因为所有权转移而将移交视为交易,而BT项目一般标的金额巨大,会给投资建设各方带来巨大的税务负担,不利于项目建设。
三、BT项目营业税金
BT项目的融资、建设、移交模式决定了项目的最终物权归属于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因此项目移交时不存在所有权转移问题,不应缴纳财产转移相关税金。因此把BT项目公司界定为总承包方更为贴切,项目进行建设属于建筑工程范畴,对投融资人雅论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科目征税。
根据营业税征收条例,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参照此规定,BT项目的营业税以回购基数与实际投资额的差额为计税基数较为合理。
现在税务部门对BT营业税也陆续有了相关的规定。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其《营业税财产行为税税收政策问答(第一期)》第一条的规定: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
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BT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惠地税发[2009]131号文中也规定,若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则该施工企业应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2010]11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BT业务取得的收入(回购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12月21日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实行BT模式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或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税收政策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文件规定对“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中获取建设特许权的投资建设方(以下简称投资方),应认定为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投资方将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按取得的回购价款减除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后的余额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 号规定,BT项目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雅论其是否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均应作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额或分包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施工企业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额或取得的分包价款。
综上所述,大部分地区均将BT项目的建设纳入到了建筑工程范畴,按差额计税,但还有部分省市对BT业务尚未有明确规定,使实务操作雅法可依。BT模式还是一项尚处于探索阶段的投融资建设模式,随着BT项目实践的不断发展,国家一定会出台一个合理的、统一的政策,做到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张倩,陈庆明.BT模式下各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分析.市政技术.2008.5(3).
[2]张树森.BT投融资建设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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