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上海市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学员招考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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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5 12:5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关于招考对象
1、问:今年招考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学员的对象是哪些?
答:招考的对象是: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不含高校集体户口及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取得2022届或2023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高专、高职)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2、问:哪些人员不具有报考资格?
答: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4)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5)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6)通过定向招考方式录用且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7)现役军人;
(8)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9)父母、配偶或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子女或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与外国人结婚的,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行考察的;
(10)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报考者与所报考单位中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需向招录单位进行报备。
回避关系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关于报考条件
3、问:取得非全日制学历的毕业生是否可报考?
答:本次招考的学历条件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高专、高职)及以上学历。成人高等教育(夜大、电大、函授、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业余大学、网络学院、国(境)外高校以及其他非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教育学历的毕业生不可以报考。
4、问: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学员?
答: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大专以上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就读期间必须为现役军人,当年入学时必须参加国家教育部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可以报考。面试时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明及经过认证的学历证书原件等相关材料。
5、问:对考生的学历如何进行认证?
答:考生的学历资格通过教育部或上海市教委进行认证。
6、问:今年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学员报考年龄条件怎样计算?
答: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考生,年龄不超过25周岁,即1997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出生;大专(高专、高职)学历的考生,年龄不超过23周岁,即1999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出生。
7、问:考生年龄方面有何其他政策?
答:本市退役士兵,符合其他报考条件的,年龄可放宽至不超过28周岁,即1994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出生。
8、问:原系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后被外省市高校录取户口迁入外省市高校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答:上述人员户口若可于本次招考拟录取人员公示结束前迁回本市,且符合本次招考学历、年龄等其他条件的,可以报考。
三、关于招考人数
9、问:本次招考人数是多少?
答:本次招考总计划数为25名,其中男性22名,女性3名。
四、关于考试
10、问:考试的内容有哪些?
答:本次考试分笔试、面试。
笔试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法律基础》和外语(《英语》或者《日语》)。《考试大纲》在2023年度上海市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学员招考专网站(www.shacs.gov.cn/Link/2023214xy.htm)公布。笔试总分为350分,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外语各100分,《法律基础》50分。
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参加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的面试。
11、问:笔试合格分数线如何确定?
答:根据考生笔试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招考人数三倍的比例确定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并在2023年度上海市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学员招考专题网站上公布。
如果报考人数不足,将设定笔试淘汰比例,一般不低于20%,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招考计划作适当调整。
12、问:面试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面试包括心理测试、面试和体能测评。其中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测评项目先后顺序为纵跳摸高、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女生800米跑)。
13、问:体能测评成绩的计算方式?
答:体能测评全部达标后方计算成绩,具体成绩的计算方式详见“上海公安门户网”(http://www.police.sh.cn/)发布的《上海市公安局招考人民警察学员体能测评标准》。
14、问:综合成绩如何计算?
答:综合成绩的计算方式为:笔试总成绩占40%、体能测评成绩占10%、面试成绩占50%。其中,体能测评作为单项淘汰,凡有一项不达标的,即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并不再进行下一项测评,不计算综合成绩。
15、问:考生如何获取面试和体检的信息?
答: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可于5月4日以后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并确认。体检通知亦在网上报名系统发布。请考生注意浏览网站,逾期责任自负。
16、问:参加面试时应持有哪些证件和相关材料?
答:参加面试的考生须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以及学历证书原件,具体详见面试通知。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招考条件的,招录机关有权取消该考生参加面试的资格。
五、关于体检、政治考察
17、问:体检执行何种标准?
答:对考生的身体检查,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其中特殊标准规定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18、问:体检合格后如何进行政治考察?
答:体检合格后,由招考单位对其理想信念、政治立场、政治态度、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是否具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等,以及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奖惩情况、现实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并对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延伸考察。
六、其他相关政策
19、问:关于对部分有经济困难的考生免费考试、体检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可申请减免考试费用。拟享受减免考试费用的考生,不实行网上缴费,在网上完成报名、正确上传照片、选择“申请减免考务费用”,并于2月23日上午10:00前上传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申请减免的考生须于24小时后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查询审核结果,提示“考务费用减免申请已通过”则报名完成,如提示“考务费用减免申请未通过”,请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并补齐资料。如超过24小时仍未收到反馈,请及时与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联系。
20、问:入学教育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市教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每学年学费为6500元/人,以一年半学制计,共收学费9750元。住宿费每学年为820元/人,住宿标准按规定配置。
21、问:本次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学员招考与本市2023年公务员招录考试如何衔接?
答:参加本次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学员招考的考生,如同时还参加了本市2023年度公务员招录考试或其他公务员类招录考试,且已进入录用程序的,本次司法警察学员招考程序自动终止。
七、关于报考者违规违纪处理和不诚信行为的处理
22、问:报考者在招考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3、问: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24、问: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2)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5)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25、问: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使用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26、问:对答卷雷同的报考者,将如何处理?
答: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形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7、问: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情节较轻的,将终止录用程序;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8、问: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报考者和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八、关于考试辅导教材
29、问:本次考试是否提供辅导教材、进行考前培训?
答: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原标题:2023年度上海市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学员招考政策问答
文章来源:https://shacs.gov.cn/recruits/316/article/875?n=2023%E5%B9%B4%E5%BA%A6%E4%B8%8A%E6%B5%B7%E5%B8%82%E6%B3%95%E9%99%A2%E7%B3%BB%E7%BB%9F%E5%8F%B8%E6%B3%95%E8%AD%A6%E5%AF%9F%E5%AD%A6%E5%91%98%E6%8B%9B%E8%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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