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我的通信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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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7 20:5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我们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网络发展,我们与他人的联系方式越来越多,电话、短信、聊天软件等等,在生活更便利的同时,我们对保护通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根据《宪法》第4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里的通信自由是公民完全依照自己意愿通过信件或其他方式与他人交流思想、互通信息而不受任何第三方非法限制的自由。通信秘密则是公民的通信内容属通信双方的私人秘密,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不得未经许可,而私自拆阅、偷看或销毁。那么究竟什么情况与做法是侵犯了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我们可以通过两个例来看一下。
案例一:流浪人员吴某,因长期生活困顿,想起了大量居民楼里居民信件和其他印刷品邮件。两年期间,吴某利用平时晚上无人之际,偷偷将大量居民信件和其他印刷品邮件私自截留、隐匿,并多次出卖给废品回收站。后来,再一次偷拿信件时被居民发现报警,在被民警传唤后,吴某主动坦白交待了犯罪事实。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判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吴某拘役3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通信是人们互通音信、保持联系而进行社会交往的一种形式,是公民的一项正常社会活动,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国家依法予以保护。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此项权利被侵犯时主要表现为:1.对公民的信件随意扣押、隐匿或者毁弃。隐匿、毁弃是指犯罪者把他人的信件隐匿起来不叫人发现或者销毁扔掉,使收信人收不到信件。2.对公民的信件、邮包、电报以及电话等,随意开拆、偷阅或者窃听。这些行为不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权,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案例二:曾某于2004年5月31日受聘入职腾讯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2005年3月初,通过购买QQ号在淘宝网上与杨某互相认识,遂合谋通过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造成QQ用户无法使用原注册的QQ号。经查,共计修改密码并卖出QQ号约130个,获利61650元,其中,被告人曾某分得39100元,杨某分得22550元。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书信在通信方式上的统治地位逐渐削弱,而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邮件和其他文字、语音、视频日益成为重要的通信联络方式。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二被告人作为熟悉互联网和计算机操作的QQ用户,篡改了130余个QQ号码密码,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与他人联系,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曾谋、杨某采用篡改他人电子数据资料的方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且系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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