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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某儿童。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题)
A.甲、乙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B.甲、乙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C.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D.若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
参考答案
【考点】涉外收养的程序;收养的法律适用
【答案】B。解析: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故“甲、乙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的说法错误。A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B项正确,当选。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关于收养的条件,本题收养人夫妇甲和乙的经常居住地为英国,不是法国。C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收养的效力,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为英国,并不是中国。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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