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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考人数: 536人
报名时间: 2023年09月11日 08:30 - 2023年09月15日 17:30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7 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字〔2022〕5号)等要求,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城镇公益性岗位536个(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员范围和条件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安置范围
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安置范围是在人社部门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安置以下群体:
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无人就业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城镇家庭;
2.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指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是指抚养未满18周岁子女的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5.残疾人;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7.登记失业的16-24岁(周岁)青年群体;
8.“二孩妈妈”群体。
(二)报名条件
1.报名人员应具有惠民县户籍或在惠民县居住六个月以上(需提供六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岗位需要的专业和技能;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符合招用单位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已经享受过公益性岗位、企业吸纳、灵活就业等扶持政策且享受期限已满三年的,不在本次招聘范围内。
二、招聘程序
城镇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人员自愿报名。招聘工作分报名、资格审查、民主评议、公示、聘用等环节进行。
(一)报名时间
2023年9月11日—9月15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二)报名地点
报名地点及联系电话详见附件1《2023年惠民县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表(第二批)》
(三)报名审查
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滨州市惠民县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本人近期免冠2寸近照直接贴在报名登记表内;
2.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索引页、本人页复印件各两份(已婚人员另须提供配偶及其家人的户口簿个人页复印件两份);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需提供:法院出具的抚养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或低收入人群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7.“二孩妈妈”需提供:生育两个孩子的《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每人限报一个岗位,不得同批次报考多个用人单位。报名人员名下需无营业执照、无在职参保,报名人员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全过程。
(四)民主评议
1.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为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
2.由各用人单位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3.拟聘用人选确定后由招聘单位出具《xx(单位名称)关于公益性岗位招聘有关情况的说明》及民主评议相关材料并报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大厅就业人才7号窗口)。
(五)公示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惠民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uimin.gov.cn)”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被录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以劳务派遣等方式与其签订用工协议,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一年一签。
三、薪酬待遇与工作期限
薪酬待遇:岗位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执行。详见《2023年惠民县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表(第二批)》。
城镇公益性岗位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之前享受过社保补贴的,与城镇公益性岗位期限合并计算(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请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影响聘用的,责任自负;
2.应聘人员要严格按照招聘工作统一安排,按时参加;
3.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4.个人申请资料提交后不予退还;
5.最终录用决定权由各用人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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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惠民县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表(第二批)
滨州市惠民县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
惠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9日
原标题:2023年滨州市惠民县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第二批)
文章来源:http://www.huimin.gov.cn/art/2023/9/9/art_118127_1043489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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