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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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8 16:4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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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宝题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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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宝题库解析: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我国现代工业、制造业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更是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了人们的身心健康,损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我国的环境法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初成体系,但是长期以来,在我国环保领域仍存在一种奇怪的现象:一方面环境污染现象和事件日益增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虽然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严重损害,却普遍存在很少有人起诉、去追究责任的题目,致使环境违法者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之所以会存在有这种现象,与环境法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有很大的关系。我国环境法主要依靠政府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实施,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与环境题目密切相关的公众在事实上被排除在环境法的实施主体之外。    本文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首先对公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理论进行了概述。其次,通过对我国法律规定的解读和实践的分析,阐述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资格制度上的缺失。再次,运用比较分析方法,主要对美国、英国、印度等国家或地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进行研究。接着,对原告资格的理论发展——公共信托理论、环境权理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及人民主权和权力制约进行了评析,探讨了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最后,提出了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初步构想。    本文基于我国在环境保护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不尽完善的现状,希望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特别是原告资格制度的研究,对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有益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环境法和诉讼法的完善以及环境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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