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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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 21: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文章在对法律与道德所作法理学思辨的基本上,针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现状,就高校进行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出了新的构想,并认为通过教育能使大学生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能够有效地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进而形成法律信仰,使大学生成为富有时代特征和法治精神、能够承担起社会责任的一代新人。
  [关键词]大学生 法治理念教育 思想政治理论课
  [中图分类号]G 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1)0 ―0119―05
  [作者简介]昊一平,盐城师范学院法政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江苏盐城224002)
  一、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内容
  (一)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首先应当使大学生理解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则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政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在校大学生首先是社会公民,其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事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实现。不仅如此,大学生还是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国家机关的后备力量,其是否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事关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
  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全党全社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胡锦涛同志在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2001年12月2 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又进一步提出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从三个方面概括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在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界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宝库。
  在教育过程中,必须让大学生充分理解“三个至上”关系的实质是三者的统一性,这是法治理念的社会主义本质特征,防止产生认识上的误区和迷茫。强调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三者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必须让大学生充分认识三者之间的关系:党的事业本质上就是人民的事业,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决定的;人民利益至上是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宪法法律至上是中国共产党总结和探索执政规律的重要成果。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三个至上”高度统一实际上也是党在执政过程中所追求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是首要的基本标准,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是最终的根本标准。这不仅与我们党过去一贯倡导的“法律至上观”不矛盾,而且是在原来基础上的升华,赋予了新的内涵,融人了中国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
  需要指出的是,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必须建立在掌握一定的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否则既抽象又空洞,达不到应有的效果。这里说的基本法律知识并非要求让学生掌握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事实上即使法学专业的学生也不可能做到。而是要求学生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有一个全面了解,并概括掌握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在此基础上,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才能融会贯通,从而产生认同感。
  (二)形成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
  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社会变革过程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适应经济社会的这一变化。市场经济的实质是法治经济,其所反映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利益关系,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将不能完全依赖于信任关系,仅仅靠道德维系远远不够。“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梅因的结论表明,以道德为特征的传统法律关系正在向以契约为特征的现代法律关系转变,并由此强调了现代社会人们主体地位的平等。通过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使他们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学法、懂法、不违法,依法,用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当然,学法与用法并非机械地了解掌握法律,法治社会并不要求所有社会公民都成为法律家。对于一个普通公民或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来说,法律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事实上,人们对具体法律的不了解并不影响他们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即便在法律文明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人们大多也是通过法律代理关系等途径寻求司法救济的。因此,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求高校将大学生培养成为具有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的人。
  法治社会要求社会公民特别是大学生具有法律信仰。法律信仰应该是人们的一种自觉行为。事实上,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应当是一种人类特有的高度文明的生活方式,是共和国的公民们所独具的发现“真”,求取“善”,崇尚“美”的事业。0法治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法治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归依感。法律的表现形式在很多场合是一种强制,但在一个具有法治理念与法律信仰的人心中所反映的不应当是强制而是一种安定。正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提到的“人民都应当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所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被看做奴役,法律勿宁是拯救。”因此,法治信仰应当是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组成部分。
  (三)培养基本法治理念
  培养大学生基本的法治理念,主要是通过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他们形成正确的法律观。一是法律价值观。法律价值观居于法律观念的核心地位,它实际上涉及到法的本质和作用问题。市场的经济利益多元化不可避免地会对人们的法律价值观形成冲击。学校有责任要通过法律基本理论的学习和引导,使学生确立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自觉抵制各种否认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阶级性的思潮,维护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的权威性。二是法律平等观。尽管“公民在法的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是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提出的,但它远远超出了资产阶级法学家们的局限性,其进步性、合理性决定了它对社会主义法的适用上同样重要,而且法律平等观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传统和思想基础,现行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早已深人人心,但我们应当让大学生正确认            识法律平等观的本质属性,平等观不是平均主义,不是“均贫富”。法律平等观有利于人们主体性意识的提高和增强。三是权利义务观。权利与义务贯穿整个法律教育的全过程,实际上整个法律都是围绕权利义务展开的。权利义务观蕴涵了深刻的哲学思想,它能够正确指引人们生活目标和前进方向,它是人们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的基本方针。权利义务观既包括对自我权利的认识和要求,也包括对他人权利的认同与尊重,当主体意识到自己权利的珍重与宝贵时,便能体会到他人权利的不可或缺,当主体的权利得到保护和维护时,便能真切地感受到尊重他人权利的必要性。合同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凸显了这种法律之美。
  大学生正确的法律观的形成,意味着大学生具有了一定的法律精神,意味着他们能够将法律的强制内化为自觉行动,意味着他们对法律的接受不是出于畏惧,而是出于自愿的、发自内心的认同。这是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养的必由之路。
  二、“05方案”背景下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思考
  (一)“05方案”实施后的大学生法治教育现状
  2005年,中宣部、教育部为贯彻落实中央1 号文件和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及其《实施方案》(通常被称为“05方案”)对“98方案”的“两课”进行了整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将原“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修养”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新课程。这一改革旨在将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结合起来,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解决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这一重大调整使得高校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和教育管理者产生了困惑:一是在课程内容安排上让人一时难以适应。许多教师认为此种整合并不能做到两者的真正有机融合,即使教育部统编教材在内容上也仍显“两张皮”。二是在教师的安排上出现困难。因为在课程改革前的两门课程中,“法律基础”课一般都是由法学专业课教师或者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教师来承担的,两门课合并之后特别是“法律基础”部分所占分量相对较少的情况下,设置法学专业院校的法学专业课教师一门心思教自己的专业课,未设置法学专业院校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教师大多也不愿意承担此门课的教学任务。据资料显示,目前在该门课上承担教学任务的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教师已经寥寥雅几。有学者对网上公布的200 年至2008年间高校申报“基础课”精品课程和国家级团队的9所高校师资配备情况统计,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教师人数只占全体教师人数的11.1%。据笔者所知,许多高校原来承担思想品德课的教师不少来自政工干部队伍,一些教师甚至连政治教育专业的背景都不具备。笔者曾经撰文表达过此种担宝,认为这一举措到底是增强了还是削弱了法律教育课的地位,有待于实践的检验。也有学者提出,为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素质,法治课教师和思想道德修养课教师宜分开,让以前讲授思想道德修养课和法律基础课的教师分别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思想道德修养部分和法治教育部分。这种思路岂不又回到了课程改革前的状态?我们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05方案”的改革目的,实不可取。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下的法治理念教育分析
  有学者对“05方案”将原“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修养”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提出批评,认为教育部门不能正确理解法治教育在高等教育中的独立地位,使法律基础部分内容减少,法治教育的地位未有效凸显。0其实,“05方案”本旨不在于弱化了法律教育功能,教育部门及其改革专家显然是意识到了法律与道德在规范人们行为功能上的共性,并试图在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寻找法律与道德的接合点,以期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并取得更好的教育效果。
  的确,法律与道德都调整人们的行为,都是维持社会秩序的社会规范,孰轻孰重,古今中外思想家们争论不休,至今未能平息。争论的焦点是两者是否有必然联系,历史上争论最大的是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之争,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实证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德国学者耶林甚至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称之为法理学的哈恩角,那些试图征服这一“险地”的法理学家们的努力往往是徒劳的,可见要真正理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非常困难的。而“基础课”试图将两者有机融合,对此问题却又不能回避。我国高校“基础课”现有的教师显然不能承受此项艰巨的任务,因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哲学所关注和研究的难题。“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是法哲学的局部问题,而是贯穿于整个法哲学的全局问题。”亦即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大的而难解的法理学问题。
  不过“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道德是最高层次的法律”在法理学上是没有分歧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具有同构性,也具有明显的区别。法律与道德都是根由于实现的各种社会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两者都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反应。但是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治理或者生活实现其价值观念所用的手段上是不同的,法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道德调整人们的内心世界。法律包含了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例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讲诚信,合同法中的权利义务理念不仅适用合同领域,甚至可以扩张解释到整个社会,包括政治生活。每一个人享有了社会福利,就有义务履行社会责任。因此,对大学时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际上就是进行了基本道德规范教育,抓住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道德对法律的界人是广泛的、普通的,法律成为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表现。旧当然这并不是说对大学生进行包括理想信念教育、“三观”教育不重要,道德教育实际上是对人更高层次的要求,是使人精神境界的升华。我们不能企求社会每一个成员都能够做到,我们同样不能要求每一个大学生都能够达到道德高尚而完美的精神境界。当前大学生普遍缺乏的恰恰是被法律化了的、包含在法律规范中的基本道德规范。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改革新构想
  从“05方案”课程设置来看,“基础课”法律教育部分所占课时的确有限。一些教师抱怨该课程“法律基础”的讲授只能走马观花,根本达不到教学目的。再加上教师法学素养的缺乏,有的教师甚至有的院校干脆放弃“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复归“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模式。此种自动放弃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主阵地的做法极为不妥。笔者认为,虽然课程改革后给法治理念教育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但我们应当转变观念,克服困难,创新思维,积极探索法律教育新途径。
  1 改革课程结构,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取代法律基础内容
  建议国家教育部门将“基础课”中的法律基础部分内容调整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将该课程名称直接改为“思想道德修养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笔者认为,即便在            现有课程体系不变的情况下,为适应新形势,各高校也可以大胆改革课程结构,在“基础课”有限的课时中集中安排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以取代目前教材面面俱到、提纲挈领式的,且结构层次不合理甚至错误的法律基础内容。要不失时机地通过主渠道、主阵地将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进课堂,启发思维,变被动为主动。这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一是基于中学与大学的教学衔接考虑。因为在现有的中学政治课程中已经包含了法律常识的内容(我国中学能否改变应试教育则另当别论)。而在“基础课”中的法律基础内容实际上不过是稍加深入的法律常识,内容有低级重复之嫌。二是在目前立法膨胀、法律出台过于频繁、社会可知性差的背景下,对法律的系统讲述既雅可能也雅必要。事实上,即便原来单独开设的“法律基础”课也做不到对法律的系统讲解。况且大学生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自学能力,对于我国法律框架中的基本法完全可以通过自学掌握,对必要的法律知识的掌握可以结合专业特点组织第二课堂弥补。三是在大学阶段集中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应当引导大学生从更高层次上去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2 改善教师队伍结构,让具有法律素养的教师参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过程
  按照上述分析,“基础课”必然涉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重大法理问题,现有师资队伍远远不能胜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这门课的教学高不可攀。一方面,“作为社会规范的思想道德和法律,不仅在公共生活、职业生活等社会活动中实现了完美的结合,而且作为思想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部分的内容,也在服务于修身养性的的主旨下有机地衔接起来,使思想道德与法律统一为一体,共同服务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该课程虽然要求教师具有跨学科、跨专业的业务能力,但课程性质决定了该课程由具备基本法学素养特别是法理素养的教师来承担,笔者认为,做到这一点是有可能的。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有 15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有115个法律硕士点,开展各种形式法学教育的单位总计有921个;年招生约11万余人,在校生10多万人,其中本科45万;2008年招收法学硕士生13 192人,法律硕士8 105人,两者合计在校生规模近 万人;2009年招收法学博士生约1 000人,在校法学博士生近3 000人。2008年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的招生规模都比2005年翻了大约一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速度快、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大国。据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晨光教授估计,即使假设我国法律职业界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似乎也不可能容纳所有的法科毕业生,法学院系一半以上的法科毕业生将雅缘从事法律职业。可见吸纳法科学生特别是法理学专业研究生加盟该队伍并雅困难。另一方面,针对现有教师不能胜任问题,高校在不断提高教师师德的同时应当及时安排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进修以提高教师业务素质,使他们尽快掌握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重点内容的法理学基本技能,以使他们不辜负其所承担的重任。另外,要特别重视“基础课”教师队伍的稳定,不能使该岗位沦为通向法学专业道路的中转站。
  3 处理好与其他教育之间的关系,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取得实效
  第一,要处理好课程内部结构之间的关系。这就是前面所论及的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关系,两者不能偏废,应当确立教学过程的“法德双治”的思想。过度追求法治的效果可能导致法律对道德的疏漏或者淹没,道德在繁琐、刻板的法律条文和严格、细密的论证要件面前显得雅能为力。我国政治历史上法家思想有过失败的教训,即使在法治比较完善的现代西方国家人们也在反思这一问题。美国学者霍华德在其《不可理喻:法律正在美国窒息》一书中指出:美国人沉缅于力求完善一个属于法律而不属于人民的政府,结果创造了一个专门对付人民的属于法律的政府。法律的规定本来是为了使美国人过得更安全、待遇更公平,现在却成了人民的敌人。0而如果只强调德治就会走向人治,尤其在我国,人治的弊端根深蒂固,给国家和人民所造成的危害甚至灾难极其深重。但道德的法律化将是道德发展的一个有益方向,“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当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
  第二,要处理好与专业教育、素质教育、心理教育和环境教育以及其他活动之间的关系。在处理与专业教育关系中,要贯彻邓小平“两手抓”的方针,“基础课”不是培养法律人才,专业教育也不是培养不具备良好品德的人才,事实上,一个不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人才在现代社会将难以生存。在处理与素质教育关系中,应当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视为素质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特别要关注目前在校大学生独生子女自我调适能力差等个性特征。按照马克思关于“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论断,一个人如果没有责任感,就不可能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就不能正确地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因此,在处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心理教育和环境教育的关系中,要正确引导大学生的权利义务观和社会责任感,要发挥高等教育的服务功能,形成多渠道共同育人的良性机制,要关爱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提高他们的心理适应力,培养他们的健康人格。
  三、结论
  培养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并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大学生是我国高等学校的任务,然而正像苏霍姆林斯基所说的那样,如果“高校将一个雅知的人送上社会,就是给社会增加一个危险分子。”这是大学社会责任之所在。在大学生中普遍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仅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也是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条件。对大学生而言,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能够提高素质,增强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我们有理由期待,通过对大学生进行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核心的法律教育,能够使大学生成为富有时代特征、具有道德情操和法治精神、能够承担起社会责任的一代新人。
  注释:
  ①罗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N].法制日报,200 一04―13(1).
  ②[英]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91.
  ③秦守勤.论法学本科的职业伦理教育[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01,(1).
  ④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21 .
  ⑤陈大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有关法制教育内容解读[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 ,(增刊).
  ⑥陆艺.对高校法制教育师资配置的再思考口].法制与社会教育,2009,(8).
  ⑦吴一平.青年大学生法律教育论[J].当代青年研究,200 ,(12).
  ⑧杨健燕.大学生法治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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