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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38(2011)11-0233-01
【摘要】:亲属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对于与身份有关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亲属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婚姻行为、收养行为、监护协议与监护行为、代理行为和夫妻财产协议。文章分析了亲属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和效力规则。
关键词:亲属;法律行为;成立;效力
一、亲属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亲属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相对于法律行为来说,算是特别的法律行为,对于结婚行为、收养行为这类具体的法律行为概念来说又相对抽象,因此,亲属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必然结合一般与特殊的要素。
具体而言,目的意思是指与身份有关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依法律性质包括要素、常素、偶素。要素相对简单,如两个人具有自愿登记结婚的意向即可,而亲属法规定了大量常素的内容,如结婚双方纵使不明确约定也应担负忠实义务、计划生育义务、双方有共同处分家庭财产的权利等。法律还对当事人约定的偶素依照公序良俗原则做出了限制,有背此原则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基本的要素的效力。
效果意思是指欲使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要素,是当事人所追求的使其发生法律拘束力的意图。亲属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意在变更某种身份,如获得夫妻身份,变更监护人身份、解除收养关系等,或者变更财产关系,如夫妻双方约定财产,目的在于约定协议在夫妻双方之间以及对外都有效。亲属法律行为大都为身份法律行为,为了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正常生活,有关财产的法律事实当事人并无太多自由表意的余地,主要适用的类型有约定财产制、协议离婚时对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费用的合意。
表示行为是指表意人将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现于外的行为。身份法律行为有特定的表示形式,如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等,我国婚姻法有关身份的法律事实一般将登记做为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之间仅有自制的书面合意并不能改变双方的身份关系。关于夫妻间的约定财产协议,我国婚姻法规定虽不要求登记或公证,但应当用书面形式。
二、亲属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及效力规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事实上是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亲属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除了要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外,还需依据婚姻法的特别规定。
(一)主体要件。
在亲属法上,对法律行为的主体要件有两点特殊的要求,一是不同于一般法律行为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主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具体而言:(1)结婚。双方要求必须为异性,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结婚年龄男需年满22周岁,女需年满20周岁,未达法定婚龄者不得结婚。对结婚行为主体年龄、身体状况和血亲关系的要求并非否定婚姻自由和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而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优生学的考虑,法律如此规定科学而又符合我国的国情及民情。(2)收养。自己无子女,年满30周岁,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收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在大部分情况下,行为人能够真实地表示自己的意思,表达自己意欲实现的法律效果。但不能排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主要包括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而为虚假的意思,或者行为人外部表达的意思不符合内心的真实意思。如果行为人因为受到欺诈、胁迫或者因为重大误解、显示公平而为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如果通过探究行为人真实意思而否定依据客观行为表示的意思,则法律行为产生的后果对行为人不生拘束力。
亲属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结婚意志不自由的情形,婚姻当事人由于受到他人的欺骗或者胁迫而错误地进行了结婚登记,此时,受胁迫一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婚姻。其次离婚并非真意,夫妻一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欺骗另一方约定离婚后复婚,事实上造成了婚姻关系不再回复的后果,受欺骗一方主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要求撤销离婚,这个时候能不能得到支持?如果说假离婚是非法行为,那这种行为的效果如何呢?一种观点是认定欺骗行为非法而不保护受害人,离婚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可认定欺骗行为非法而离婚行为无效,婚姻登记机关应撤销离婚,收回离婚证。从学理上看,应该采取第二种观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可以主张撤销。另外,如果双方共同协商,欺骗登记机关,约定暂离婚的,从其意思表示来看并非真实,离婚行为自始无效,婚姻关系应当存续。
由此,亲属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行为将达不到预定的目的,无法实现有效这一结果。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之所以能产生法律的效力,就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是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法律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法律行为无效或不成立的,或者虽没有规定无效但法律行为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定为无效行为,而如果继续实施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罚,但不一定认定为无效。亲属法律行为除需要遵守亲属法的规定外,还需遵守其他民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
法律行为除不得违反法律外,还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还包括善良风俗以及公共道德。亲属法律行为的风俗性、人伦性特征决定了其不得与公众的道德感官相违背,不能破坏民族的、国家的风俗。
满足上述三个要件,亲属法律行为有效。如果主体不适格,或者意思表示瑕疵,或者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民法总则规定将导致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无效或者可撤销。但亲属法为了维持身份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亲属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不同于民法总则:(1)亲属法律行为无效力待定之说,欠缺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身份行为,基于身份行为的特殊性与维护身份关系安定性的考量,并未将有瑕疵的身份行为在效力上评价为“效力未定”,以避免身份行为效力上处于浮动未定状态且第三人得依其意思以决定该身份行为是否确定发生效力的现象发生。因此,效力上有瑕疵的身份行为只有无效和可撤销两种类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情形主要存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不符合其行为能力的行为,以及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的人实施的行为。相应的发生在亲属法上的监护与代理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监护权或者不是被代理人的父母或者配偶,则不生监护行为与亲属代理行为之外观,而为其他的无权处分或者无权代理行为。(2)亲属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由于其特殊性,法律规定不能附加条件或者期限,其附加条件或者期限视为未附加,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正常生效。如结婚不能以附加彩礼为条件。(3)一般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而亲属法上的身份行为均需登记,但存在无效的情况时,虽然无效的行为任何人可以主张无效,但只有经过法定的宣告程序,撤销登记,才能发生无效的结果。可撤销的亲属法律行为并不具有溯及力,其效力为指向将来无效,而不是自撤销之日起自始无效。如可撤销的婚姻,婚姻撤销后,却不能抹杀过往为实际夫妻关系的事实。由此可见,亲属法律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其成立一样,有着特定的程式,必须经过法院宣告或者登记机关变更才能回复法律行为产生之前的状态。
作者简介:李扭传(1980年-),男,湖南岳阳人,广州佳顿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运作提升经理,主要从事企业管理及民商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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