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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重视,它代表着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从实物资本转向了知识资本,是金融证券领域的重大创新。本文以美、日进行专利证券化的实践经验为基础,分析了专利证券化过程中的种种潜在风险,进而分析了我国现有国情下开展专利证券化工作的对策。
专利制度是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设立的制度。我国目前在实践中多侧重于创造、保护和管理。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高科技企业开始探索专利的运用,专利证券化即为探索的成果之一。
专利证券化的概念和案例
专利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其享有的专利许可收益权真实出售给一个以证券化为目的的特殊机构(sPV),由SPV对专利的收益和风险进行重组,构造资产池发行证券,同时,聘用相应的专业机构对发行的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以专利许可收益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偿付投资者的收益。
专利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延伸,尤其是在专利领域的突破。相对于著作权而言,专利的现金流不够稳定,证券化的基础相对薄弱。但另一方面,专利技术含量高,市场价值大,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专利证券化已成为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开发模式的重要内容。
美国Royalty Pharma的药品专利证券化操作是历史上最为著名的专利证券化案例。2000年 月,Royalty Pharma以1亿美元收购了耶鲁大学授权Bristol-Myers Squibb生产的一种艾滋病治疗药物Zerit药品专利,通过设立BioPharma Royalty Trust(sPV)进行证券化处理发行债券,成功融资1.15亿美元。在日本,专利证券化同样得到政府和高科技企业的高度重视。日本经济产业省2002年4月开始对信息技术和生物领域等企业拥有的专利尝试证券化经营。首先,由政府策划设立特殊机构(sPV),然后,将专利权交给这个特殊机构经营,SPV以收取的专利使用费作为专利证券发行的原资,专利证券发行的部分盈利还留给专利权拥有者。早在2003年,日本Japan DigitalContents株式会社首次进行了专利证券化。
专利证券化的流程和风险
目前,我国专利证券化还处于探索阶段,缺少较为成功的案例。以美、日的经验,专利证券化的流程一般分为四个阶段:专利的出售阶段,即企业作为专利的拥有者,又称原始权利人,将专利未来一段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收益以契约的形式出售给SPV,形成专利的真实出售;建立专利资产池阶段,即SPV对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专利进行清算、评估,为降低单一专利证券化的风险,组建专利资产池;信用评级和增级阶段,在这一阶段,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专利进行内部信用评级,且采用破产隔离,划分优先证券与次级证券,金融担保等信用增级技术,提高证券信用级别以确保专利证券发行成功;证券销售阶段,在进行专利证券评级之后的销售过程中,证券承销商将发行收入转化给SPV,之后SPV按约定划拔给专利权人。
尽管专利证券化是一种可行而有效的融资方式,但其证券发行过程尤其是在选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方面存在着一系列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单一专利证券化的危险。单一专利进行证券化相对来讲安全性较差,因为单一专利的抗风险能力差,且证券发行程序复杂,成本昂贵,单一专利发行若不成功,收益将不足以抵消发行费用,无论是SPV还是券商都会遭受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二)专利所面临的无效诉讼、侵权等法律风险可能会影响成功发行证券。如果在专利证券发行过程中专利被无效掉或是卷入侵权诉讼之中,专利证券发行就会流产。因此,在选择进行证券化的专利时,首先要了解专利的法律状态,专利是否已授权,年费的缴纳情况,是否涉诉,是否已进行质押融资。充分了解专利的法律状态是降低专利证券化风险的第一步。(三)不可预料的技术进步会降低专利的价值。在专利证券发行期间,如果出现技术含量更高的同类专利,正在进行证券化的专利就会贬值,直接导致证券发行的失败。这一情形在药品专利证券发行领域更为突出,新专利的出现曾直接导致正在发行证券的专利价值的减退甚至消失。(四)专利资产池组建时专利价值评估的风险。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之所以组建资产池,是因为规模经济本身就会降低风险,节约成本。SPV在选择专利组建资产池时,应选择拥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只有专利拥有良好市场前景,才会带来可以预测的、稳定的、可控制的现金流。例如,在美国十三种药品专利证券化的案例中,有一种治疗淋巴瘤的专利药品Rituxan被引入资产池,因为根据美国癌瘤协会的估计,淋巴癌病人的人数将会上升,此药品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但是目前阶段,专利价值评估依旧是有待发展的领域,关于评估的方法也存在一定争议。
我国进行专利证券化的可行性和风险对策
我国是专利申请大国,但是专利利用率却非常低。从200 年开始,我国政府大力推动资产证券化,《关于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相关政策的出台,为我国开展专利证券化的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我国目前国情下,为加快专利证券化的推行速度,笔者认为,还有以下两方面工作需要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现阶段,我国专利证券化还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专利证券化过程中会遭遇一系列的法律障碍。由于企业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限制,SPV不能以发行证券的收入购买基础资产,专利权的真实出售难以实现。在日本,专利证券化初期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2000年以后,日本先后修改了《证券法》《破产法》《资产证券化法》,为专利资产的证券化实施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促进了专利证券化的发展。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构和监管制度。众所周知,所有的金融运作都具有风险性,专利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同样潜藏着风险。由于专利证券化的理论还不成熟,实践操作还不规范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背景,在积极推进专利证券化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机制。专利证券化需要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领域的协同监管,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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