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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而作为最基本的公民人身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本文主要从作为私法的民法角度,特别是侵权行为法上,具体论述我国在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人身权 民法 法律保护
人身权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从古代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进步,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慢慢完善起来,发展到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方面的,多层次的保护。1919年《刑法》专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刑罚手段制裁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犯罪行为,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1982年《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多项权利及法律制度以保护人身权。19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正式确定了我国人身权的立法体制和具体内容。
人身权的概念,从民法的角度看,人身是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人身权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表现在民事主体的无意识性,与享有人身权的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不管民事主体有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人身权的存在,人身权都是客观存在的。人身权区别于其它权力比如财产权的主要特征是它与人身不可分离。它不能转让、继承、不能与人身分离开来。它与民事主体相伴始终,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有关人身权的内容还没有统一的认识,有业界认为,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部分。人格权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身份权是指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权利客体为特定身份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包括亲权、父权、夫权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与人的交往越来越密切,社会关系也随之变得日益复杂。一些外界原因造成人身权的损害。比如,高科技的应用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成为可能,人身权的侵害方式出现新的形式;环境污染,工业事故给人类造成难以愈合的损害等。这些对人身权的伤害,都需要法律的保护。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律关于人身权保护的情况,反映了这个国家的人权现状。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人身权的刑法保护,人身权的行政法保护在内的,三位一体的法律保护体系。在这三者之间,是相互配合的,其中最首要的法律保护是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首先要寻求的是民法保护。民法通过设定公民、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身份权,确认人身权,以此来宣示人作为社会上的人的资格和地位,因而对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所谓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过一般性规定保护人身权,另一个侵权行为法通过规定侵害人身权应负的民事责任,发挥其保护作用。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责任”一节中规定侵害公民、法人人身权应负民事责任。其中有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受到的损失,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还有对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的保护。《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立法机关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保护体系,逐步完善了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比如《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由于诸多原因,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还存在一些缺陷。比如,对一般人格权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一般的人格权,是指人格尊严而言的。国外立法已经肯定了人格权。在我国,还没有具体的人格权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人身权民法保护手段不健全。在具体的法律法规方面,还没有规定慰抚金赔偿制度;只会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很多考虑或者根本就不考虑精神损失。这种现象的出现都是因为立法者没有考虑到受伤害人的人身权,是为了计算方便,对于物质性人身权造成的损害,一般是物质性的,这种情况是不利于公民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的。另外,对于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还没有明文规定。对于人身权的延伸保护只是在著作权法中做了简单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明确规定。
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还存在不少缺陷,下面对即将制定的民法保护体系提出一些建议。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要规定一般人格权。人格权具体可以化为个别人格权,比如,生命、身体、名誉、自由等,人格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在国外立法上有所规定,法人、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有权利要求停止侵害,并获得损害赔偿金。我国的立法可以此为参照。另外要规定公民的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等具体的人格权。身体权是指公民对自己身体自由支配及保护身体完整的权利。自由权是指公民的思想、行动不受非法限制的权利。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支配自身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私有领域的权利。从以上这些可以看出,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并不一定会产生损害名誉的结果。但是对这些人格权,要做出一些规定。侵害人身权的,要以法律规定为限,要求精神赔偿,因此,还是要做到有法可依。要完善人身权民法保护手段。在目前法律法规中,对于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条款,存在着赔偿标准低,精神损害赔偿不确定等,具体的赔偿数额要由法官来裁定,这个自由度过大。因此,要在立法上对赔偿金的范围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还要明文规定对人身权的延伸保护。人身权延伸保护是指法律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和消灭后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法益,所给予的延伸至其诞生前和消灭后的民法保护。此外,还有对身份权的法律保护手段还不完备。对于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比如常见的拐卖儿童行为,我国刑法对此做了规定,但是民法上还没有具体的救济措施。在制定具体的法规是,要考虑到对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得要求停止侵害,另外要求赔偿损失,既有物质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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