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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写作题目
(三道题目各自内容独立,需要考生根据提供的题目分别写相应的文书,必须全部作答,每道题目各占有一定分值(已在题目后标明),每道题至少400字,须作答在同一个word文档中,正文题目可略,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写作模板(多题式)”)
一、课程论文(设计) (本题共1小题)
【1】 一、现场勘查笔录制作(30分)
根据以下材料,编写一份格式完整,逻辑正确,语言流畅,符合刑事侦查过程的现场勘查笔录,情节、内容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
“报案人王小称:2010年10月28日星期四下午四点,他回到东二巷六号楼1单元3-101房内,发现家中书房窗户大开,有被明显翻动痕迹,自用的苹果手提电脑被盗,价值1万元,遂立刻电话报警至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二巷派出所,派出所指派刑警王明,张兰等同志立即前往勘查。”
二、民事判决书制作(35分)
以不当得利为案由,模拟制作一份民事判决书。要求:格式完整,论证清晰,语言流畅,案件当事人和法院审理等事实可以自行补充;有关事实情节亦在不影响结构完整的前提下缩写、略写;论证步骤和争议焦点不得省略,论说应具说服力。
三、公诉词撰写(35分)
根据所给的材料,制作一份公诉词。要求:格式完整,论证清晰,语言流畅,论点完整,依据明确具体,有说服力;有关事实情节部分可以根据行文需要自行补充、缩写、略写处理。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宜市检刑诉【2008】32号
被告人丁丁,男,生于1968年8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当阳市茂林街15号院(户籍所在地公安县闸口镇竹村),2008年8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8年10月16日以被告人丁丁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于同年11月7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丁与妻子郑华(卒年35岁),自2004年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好,郑华多次向丁提出离婚,丁一直未同意。2008年8月11日,丁丁和郑华二人从外地回到了当阳打算办理离婚手续,因证件不全,未能顺利办成。次日晚,丁丁和郑华因为离婚又发生争吵,丁丁为此心烦意乱,想喝农药自杀,并想在死前与郑华发生性关系,并想如果郑华不同意,就杀了她。当晚12时许,丁丁到厨房喝了几口呋喃丹(一种杀虫农药)并拿了一把菜刀到郑华睡觉的卧室,上床要脱掉郑华衣服,想与其发生性关系,被惊醒的郑华拒绝,丁丁恼羞成怒,遂拿起菜刀朝郑华头面部、颈等部位猛砍二十余刀,致其当场死亡。然后丁丁来到屋后人工河堤上,又喝了几口呋喃丹,并将砍人的菜刀丢弃在河里,农药毒性发作后,丁丁要求邻居方强将其送往草湖医院抢救,经过洗胃抢救后,丁丁要医院护士帮助其报警。经法医鉴定:死者郑华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砍击颈部,造成双侧颈动、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丁丁到案情况说明,公安县公安局闸口派出所证明及被害人户籍材料等书证,物证一把菜刀等,可以证实: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到案情况及作案工具;
2、证人李来,刘力的证言证实“医院对丁丁抢救后,丁丁要求帮助其报警的事实;
3、证人方强的证言证实:丁丁与郑华平时感情就不好,多次打闹,案发前几天在闹离婚,2008年8月13日,凌晨2点多钟,丁丁告诉他说喝了毒药,他立刻送丁丁到医院抢救的经过;
4、证人邓珊的证言证实:8月11日晚上11点30分,郑华打电话给她,说丁丁吵的她睡不着觉,邓珊骑车到郑华家劝他们不要吵架,丁丁说是郑华让他雅法活下去了,郑华要离婚还不如一起死了好。
5、证人郑玉证言证实,被告人丁丁与被害人感情一直不好,并打算离婚,丁丁对此十分不满,觉得离婚后自己颜面全雅,怨恨被害人,多次在工作地点讲起他想和郑华”一起去地狱”;
6、《当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宜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宜昌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当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郑华死亡原因及对送检物品的结论等;
7、《当阳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证实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经过及现场提取物证情况;
8、被告人丁丁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杀害被害人的原因、过程、归案情况,讯问丁丁过程制作成录音录像影碟1张随案移送。
上述证据中,被告人丁丁供述的杀害被害人原因及其归案情况与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其供述的杀害被害人的过程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吻合,本案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
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
二OO八年十二月六日
附:1、被告人丁丁现羁押于当阳市第一看守所;2、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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