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分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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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6 02: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分类有利于法律保护。但是,现有分类无法运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基于法律保护的方便,有必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法律角度重新进行分类,这些分类能够有效地避免和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存在的混乱和利益冲突问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分类;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 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4-0122-0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分类,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故它是今后的立法中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准确的法律分类更便于依法保护,也能够有效地避免和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以下我们试图通过对各种分类的比较考察,以得到适宜于法律保护的分类。
  一、现有相关法律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
  目前主要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评定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些法律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也不尽相同。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分类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作了界定,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分类,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1]254。
  (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的分类
  我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3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第二类是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作了规定,包括:(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 )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从这两个官方文件对比中我们可以发现,《暂行办法》和《公约》所囊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貌似相同而实质有着很大的不同。最明显的不同就是《暂行办法》更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性和民间性,把非民间性的这部分排除出去,这种分类更符合我国传统和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灭绝和急需抢救的实际情况。
  《公约》在制定的过程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254而关系到一个国家国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就要结合《公约》和一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划定并分类。《暂行办法》中充分考虑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现状,但其中不涉及严格法律保护、调整范围问题,只涉及申报的便利性,这在文化学和人类学意义上是适当的,但是在涉及法律保护、利益调整时这种分类显得无能为力。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2011年3月获得通过。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 )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诞生,结束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大的分类来讲,《暂行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即实物(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使实物得以表现和展现的场所即文化空间。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的分类,后者的表述更为具体、形象。此外,后者也更具有包容性和涵盖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暂行办法》相比有很多优点,但就其分类来说或从分类的标准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没有实现突破。归根到底,它是将文化学、人类学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简单应用于法律领域。目前看来,作为行政法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宏观上确立了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但在私人之间的利益调整、鼓励民间(或社会)保护等微观方面作用十分有限,这种有限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分类不当导致的。
  二、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分类
  与官方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不同,学者们还从其他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学术分类。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作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1)各种口头表述,也包括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包括戏剧、音乐等表现形式;(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包括重要的节庆、游戏、运动等仪式;(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包括时空观念、宇宙观等;(5)传统的手工技能和文化创造形式,包括传统的冶炼等传统工艺技术和实践等;( )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3]。显然,作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的界定也是通过对所有种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归纳并将其进行分类,再进一步抽象、概括的结果,其分类和《暂行办法》中的分类基本对应,只是个别地方表述上略有差异。虽然在分类上它与《暂行办法》并无实质上的不同,但它对专业人士和业余爱好者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不同程度的帮助。
  另外,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等单位的100多位专家学者编写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下称《手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更加具体和详细,它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1 大类,即民族语言、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传统体育与竞技等[1]13-11。
  《手册》中每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分为两层,第一层为以上所述的1 大类,第二层是对第一层的细分,并均设一个“其他”类作为收容类。这种分类办法既能够把现存并且已经普查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收归其下,又能够把每一类中还没有发现的部分通过“其他”的设定囊括进来,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成为一个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系统。这种分类具体直观,同时兼顾了外延的周延性。
  学者向云驹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一书中,作者采取了以文化的载体性特征作为分类原则的“人体文化”的分类法。作者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视做一种典型的“人体文化”,将其具体形态分为口头文化、体形文化、综合文化、当下的造型文化四大类[3]。这样的分类,能够让我们比较准确地划分范围、确定对象、把握性质。值得指出的是,这种分类不能简单地应用于法律领域。
  三、上述分类的法律分析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手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三种分类都是基于文化学、人类学或社会学上的分类,在他们各自的领域,分类很清晰,也符合作为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但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分类也是造成法律分类问题的渊薮,《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都是以上视角分类的再现。要清楚在涉及法律保护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有自己分类的原则和标准,这不仅涉及学理的合理性,同时还涉及操作的便利性。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分类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尺度和标准,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从社会学的视角进行的分类,符合社会学的某些标准。
           
       在法律上,借用文化学分类或以社会学的标准被归为同一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一定具有相同性或类似性。比如,同样为中国的传统节日春节和七夕,相比之下,春节就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而七夕则不同,在西方情人节的冲击下,没有多少人在意中国的这个“情人节”了。虽属于同一类,但二者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存在很大差异,这就会给法律保护带来难处。因此需要在现有《公约》或《暂行办法》规定的和现有分类的基础上,在不遗漏的前提下,从法律的视角和标准对这些对象重新进行分类,由于用一种具体分类标准可能还不能够穷尽所有的保护对象,所以我们可能要以多重具体标准进行分类,尽量穷尽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当然,这些分类标准必须遵循“节俭原则”,否则也会给法律保护带来更大的困难,从而违背初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前述六类,如前文所述,它与《暂行办法》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因而其分类依然不是法律上的分类。这种分类表面看来也是具有科学性的,但由于不具有法律性(可操作性、便利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利用的过程中,当相关主体之间发生利害冲突时,其弊害就显露出来了。从性质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一部行政法,它规定了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保护、保存工作或行为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方面,相对于它的传承和利用,具有一定程度的静态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在于它的传承和利用,在传承和利用关系中,传承人和利用人就不单纯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而具有复杂性。这些人的传承行为,同一行为可能承载了不同的法律意义。同时,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是很难确定的,或者是很复杂的,进行利益分割时,就很难清楚地划定界限了,这样,冲突的发生就在所难免。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只有有限的意义,它也无法为我们提供一个全面规范所有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行为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编.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
  [2]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 :54-55.
  [3]向云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22、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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