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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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6 03: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司法,是指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依靠国家强制力的后盾,以国家名义运用法律于案件的专门活动,它的裁决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司法公正,就是通过司法机关全面实施法律的各种活动,使司法领域内绝大多数公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能够全面实现,而且对全人类的发展和长久幸福无害。公正是司法自身追求的理想价值,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本质所决定的,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内在要求。在一个国家中,司法公正与否,是评价这个国家是否民主、有序、健康、文明的基本标志。能否实现司法公正要保证以下三个条件:司法独立;程序公正;法官的修养。
【关键词】:司法;公正;独立;实现条件
  中图分类号:D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4-0120-02
  所谓司法,是指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依靠国家强制力的后盾,以国家名义运用法律于案件的专门活动,它的裁决具有极大的权威性。而司法公正,就是通过司法机关全面实施法律的各种活动,使司法领域内绝大多数公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能够全面实现,而且对全人类的发展和长久幸福无害。公正是司法自身追求的理想价值,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本质所决定的,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内在要求。在一个国家中,司法公正与否,是评价这个国家是否民主、有序、健康、文明的基本标志。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及其意义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司法和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1]。在我国,司法公正应该包括这样两方面基本内容,一是实体公正,即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确的[2]11。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最主要、最直接的目的,是追求一个公正公平的审理结果,它直接涉及人民财产、自由、健康和生命权。司法者必须心地无私,光明磊落,公平公正地审理每一起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实体公正。二是程序公正,即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从而使司法程序体现公正、公开、民主、维权及效率的原则。程序公正要求法官严格遵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程序不正确,就无公正和正义可言。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都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和价值。
  1.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
  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方略,司法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中,具有其他机关不可替代的作用,它通过行使国家审判职能,惩罚犯罪,制裁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这些职能都是通过公正裁判每一个案件来体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司法公正,难以树立法治权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失去了保证。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3]193
  2.司法公正是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需要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体现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特别是法治文明的窗口。无论是打击犯罪还是对受害者、弱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历来都被视为“主持公道”、“伸张正气”,抑恶扬清的善行,都是值得人敬仰和称道的。司法公正可以增强民众对法律公信力的认可,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而司法不公将会造成民众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将由此产生。如果法院不能公正的执法,法律的正义价值便很难实现,要求人们严格遵守法律是很困难的[2]23。因此,司法公正是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需要。
  3.司法公正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需要
  司法工作担负的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公正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法院顺应形势将“公正与效率”确定为新世纪法院工作的主。强调司法公正,对司法不公的各种现象进行遏制,可以提升法院和法官的形象。法官在人们的心中有足够的权威,才能保证判决的权威,从而促进人民自觉地履行法院判决,促进司法环境的良性循环。
  二、我国司法机关所存在的问题
  从各种媒体的报道,很多专家学者的讨论以及我们身边所发生的案件,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我国的司法审判存在着很严重的妨碍司法公正的问题,我们应该深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
  1.我国司法不独立
  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司法制度中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就是欠缺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其中,各级党委、政府的行政权力,媒体对司法独立的妨碍相对严重。党委权力、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干预。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其下设机关“一府两院”各司其职,互不隶属,人大对这三个机关进行监督。我们都知道,司法机关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仅是财权不独立就使得司法机关没办法和行政机关划清界限,这就使行政干预成为影响公正司法的障碍。媒体对法官独立的妨碍。如今的传媒事业十分发达,报纸、电视、网络等技术日新月异,使得我们了解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甚至有看不完信息的感觉。然而随着媒体的发达,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也大量袭来,我们很难分辨真伪。法官也同样在受这种信息的影响,以至于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2.庭审证据不符合诉讼程序公正的要求
  诉讼程序的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另一方面的要求,其中庭审的证据规则尤其是我国司法体制中欠缺的地方,我国的法官知识水平、专业技术水平较低,如果面对重大的案件,面对公众、媒体、政府的关注,每一位法官都可能觉得底气不足,没有信心把案件审理好,无法给所有人一个满意的答案。这样困惑的问题,法官一定左思右想,一定反复斟酌,很容易受到各种干扰,尤其是媒体或者法律专家的意见的影响。
  三、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1.司法体制制约和妨碍了司法公正
  我国1981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审判原则尽管已被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但由于受到传统文化和司法传统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及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颇深,究其原因是法院的人、财、物由同级政府管理的体制,使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有时法院不得不曲法申情,使法院利益地方化、司法权力地方化。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将法院看做自己的一个部门,并且强调绝对要服从党委领导,形成了该地的“党”的领导绝对化、司法活动行政化、法官的普遍公务员管理化,继而形成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淡薄,这无疑是司法不公最客观的外部因素,司法体制固有的弊端使司法权难以真正独立,如不进行变革,要做到司法公正,也只能是勉为其难,没有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如纸上谈兵[4]。
  2.司法观念滞后影响了司法公正
  司法观念是司法人员内心法律信念和对某些行为法律评价的总和。以往的刑事司法理念是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有。震惊全国的湖北京山县佘祥林涉嫌杀妻冤案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检查,主要是在这一理念影响下形成的,疑案存在有两种可能,可能是犯罪,也可能是无辜。而且当证据证明到相当高的程度,会出现嫌疑人作案的可能性大于没有作案、大于无罪的情况,但是定案时,必须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其他可能性,否则,应视为证据不足,作无罪处理,这和传统思维似乎有冲突。不枉不纵是一种理想和追求,处理案件时可能难以两全,但是好人是绝对不能冤枉的,如果佘祥林的案子从进入司法程序开始,能够按照刑诉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确立起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恐怕就不会使佘蒙受了11年的不白之冤和牢狱之苦了。
           
       四、实现司法公正的建议及其构想
  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实行公开审判也是民众对审判活动知情权的要求,民众了解审判过程才能知法懂法,并能够相信审判是公正的,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这一制度。因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司法者的素质,所以很有必要提高司法者的素质。具体从以下几点进行阐述:
  1.确保司法系统独立
  当前,我国法院机构设置严重受制于地方行政,致使司法实践中出现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司法腐败也屡见不鲜。要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独立的司法系统机构设置和人员建制,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是确保司法独立的关键。汉密尔顿说:“最有助于维护法官独立者,除使法官职务固定外,莫过于使其薪俸固定[5]39 。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法院人事、财政不独立,受地方政府制约的困扰。这种局面造成地方法院不得不考虑地方政府的各种意见和压力,从而迫使其在执行法律时考虑了更多的其他因素。今后,应在严格执行司法官任职资格基础上大刀阔斧地改革现行的司法官选任办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司法官,使其能够在司法活动中抵制外来干扰,真正做到保持独立和公正,促进司法公正的早日实现。
  2.保障法官独立
  选聘素质高的法官既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法官的自身地位。“在一个社会的所有法律工作中,审判人员的选任最为关键。”[ ]11 为广泛吸收专业人才,建立法官选任专业部门,通过法定程序公开招录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并达到必要的专业学历、通过司法专业考试的人员进行考录招聘,充实法官队伍建设。为了确保法官不受行政权力等外界因素干涉,法官的任职条件和任职期限都要有一定的保障。如果不实行法官选任独立、法官终身制和最低工资制度,就不可能实现法官独立。确保法官独立,最终实现司法独立,不仅要给法官较高的社会地位,也要给予法官优厚的经济报酬。因此,笔者的建议是:一要落实法院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划拨的政策制度;二要实行法官高薪制,确保法官的物质收入和生活待遇的安定优裕。较高的薪金保障会促使法官更加自律。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司法公正论[J].中国法学,1999,(2).
  [2]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英]弗兰西斯・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水之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4]叶静.影响司法不公的因素[N].法制日报,2010-08-02.
  [5]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 ]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贺卫方,高鸿钧,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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