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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宪法解释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够阐释宪法的精神,补充宪法缺漏。宪法解释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解决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维护宪法尊严,为及时地解决宪法冲突提供有效的机制。我国应当选择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作为宪法解释主体,同时在我国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不论是从立法效率还是司法效率来讲都能够发挥宪法最大的作用。
【关键词】:宪法解释;宪法价值;宪法解释程序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4-0110-02
宪法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更有人说:“宪法是人民意志与自由权利诉求的圣经”。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的普遍性要求其在社会生活中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因为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标准。宪法解释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而出现的,并且一直被世界各国所重视。宪法解释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做出的说明[1]383。它的出现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够阐释宪法的精神,补充宪法缺漏,有些国家规定宪法法院可以审查法令、行为是否违宪。笔者认为宪法解释活动作为宪法创制的一种形式必须考虑下列几个重要问题。
一、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这种解释通常是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进行的,是针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不清楚之处所做的说明。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一部法律一被制定出来就远远落后于一个时代,而法律解释则能够克服法律的滞后性,增强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法律解释必须符合立法原意、不得改变原法律的规定或突破法律原则的界限。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主要区别在于:
首先,宪法是法律的一种,那么宪法解释也应当是属于法律解释中的一种。宪法解释的原则、方法、程序以及运作的一般原理都应当遵循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律。宪法解释的对象应当包括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概念、宪法序言等。
其次,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简洁性、包容性、妥协性等特点,因此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相比更加顾及宪法规定的整体,以使首尾一贯[2]315。
第三,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款的模糊性、抽象性、开放性与广泛性实际上决定了宪法解释的客观必要性与空间。这一特点同时决定了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不同性质与功能。
最后,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对其进行解释是一种带有政治性意义的法律活动,其结果也将产生深远的政治影响。由于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因此宪法解释程序也应该比法律解释程序更加严格。
二、宪法解释的价值
宪法解释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解决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维护宪法尊严,为及时地解决宪法冲突提供有效的机制。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其条文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就会依据不同人的理解而产生一定的歧义,这就必然需要通过宪法解释统一人们的认识,使宪法在持续性与变化中满足开放性价值的实现,对其内涵予以阐明才能够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至上性。任何法律一经产生,就存在一个如何使用和遵守的问题,而要真正能够在实践中应用和遵守宪法,其基本的前提就是对宪法的含义有一个准确的理解,如果我们不理解宪法的真正含义就无法正确地使用和遵守宪法,也就不能理解宪法制定者的立宪意图。
宪法解释与宪法规范是相伴而来的,可以说宪法的历史也就是宪法解释的历史。如“美国联邦政府初期,就曾发生过关于宪法解释的争论。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主义者,认为共和政体只有在一个集权政府的领导下,才能取得成功,故主张对宪法从宽解释,而以杰弗逊为首的共和主义者代表资产阶级民主派,认为共和政府没有民主为基础,就不得试行,故主张对宪法从严解释。”[2]31 这一争论也从侧面表明了美国宪法之所以能够适应200多年来美国的各种形势变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宪法解释的成功,宪法解释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在我国通过宪法解释活动可以以生动化的形式向大众普及宪法知识,感受到宪法的价值,树立维护宪法价值的理念,有助于通过宪法解释形成社会共同的法律意识[3]。
三、是否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解释主体问题
简单地说宪法解释的主体就是指有谁能够解释宪法,从各国宪法解释的经验来看,宪法解释的主体主要有三种:
1.普通法院解释
普通法院解释制度是指以普通法院作为解释宪法的机关,最后决定权属于国家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体制。这种解释制度也称司法审查解释,即各级法院在审判有关案件时,应该附带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其典型代表国家是美国、日本。
2.专门的宪法解释机关
专门机关解释是指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负责相关宪法争议,并且就其中相关宪法条文的含义进行解释的制度。其典型代表国家如德国、奥地利等。其优点在于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专门性,因为专门的宪法机关由地位较高的法官或者政治家组成,以专门处理宪法问题为职责。
3.立法机关或权力机关进行解释
立法机关解释是由该国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这种宪法的解释权由立法机关主动行使或者依其他机关的申请而行使。代表性国家是英国和瑞士,其优点在于由最高国家的权力机关行使保障了宪法解释的权威性。我国就采取立法机关解释制,即我国宪法第 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以上是对三种宪法解释主体选择模式的介绍与比较,应当如何选择我国宪法解释的模式还要考虑现阶段国情,目前我国没有及时建立适应社会变化的机制,主要采取修宪的方式解决冲突,宪法解释的功能停留在学者讨论的理论层面上,缺乏一个真正的主体能够以专业的、权威的角度去解释宪法,来适应我国当前不断变革的社会现状。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选择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作为宪法解释主体。目前我国宪法解释采取立法机关解释制,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但是笔者认为由其进行宪法解释,是值得探讨的。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短,决议的事项繁多,如果在短时间内对宪法相关问题进行解释,一旦出现法律漏洞则会影响宪法的效力。其次,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进行宪法解释必须要求解释者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基础,也可以说宪法解释应是法律学者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所作的解释。在我国设立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它的地位应仅次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当权力的地位,这样有利于保证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双重领导,有助于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它的职权是对相关宪法条文进行解释,对抽象的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针对社会变化的需要就宪法条文的需要进一步加以补充解释。“我们相信,只要宪法监督机构的设置合理,一定会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4]。
四、是否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宪法解释程序问题
关于在我国是否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这要从立法效率和司法效率来考虑,立法效率考虑的是所要制定法律的立法效率和立法成本的比较,这种比较的结果反映了立法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并且会在多大的程度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否能够增进社会整体的利益、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司法效率则考虑的是投入的司法活动与取得的司法效益的比率,假设在取得的司法效益同等的情况下,投入的司法活动越少,司法效率就越高。在我国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不论是从立法效率还是司法效率来讲都能够发挥宪法最大的作用。
从立法效率来讲,《宪法解释程序法》的制定可以唤醒我国宪法,我国虽然在1954年就颁行了第一部宪法,但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相当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睡眠”或“半睡眠”状态,这是因为人们其规定的条文也大多数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细致的程序性条款。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所带来的整体社会效果要大于立法在规划、起草、提案、审议、公布等阶段所耗费的立法成本。
从司法效率来讲,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是否会带来大量的宪法性案件,出现案件的积压和司法拖延的现象是我们担心的,但司法效率所要求的,认真、及时、有效地工作,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尽可能地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是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司法职责时所应当遵守的,为了能够使宪法发挥必要的作用,带来的司法效率降低也是值得的。
我国已经有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齐玉玲”案件,①这一案件可以说是我国首例以宪法为依据进行的判决,此案中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就是这样一种在宪法上有明确规定而又没有具体化为普通法律规范上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应在我国尝试建立宪法解释的相关程序,时机成熟后拟定《宪法解释程序法》。《宪法解释程序法》的框架主要是按照解释宪法的过程而设计的,首先是请求解释宪法的提起,然后是宪法解释请求的受理、宪法解释案的审议,最后是宪法解释案的通过,其中也涉及一些实体的问题,如宪法解释的原则、宪法解释的主体和理由、宪法解释的主体等,宪法解释程序融于宪法审查过程,宪法解释程序规范可以散见于宪法法院法之中。这样通过宪法解释活动可以向民众普及宪法理念与知识,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感受到宪法价值,树立维护宪法价值的信念。
参考文献:
[1]朱福惠.宪法学原理[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2]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3]魏健馨.美国宪法解释制度解析[J].天津法学,2011,(3).
[4]郭大勇.浅谈我国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完善[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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