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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生长调节物质是指采用化学合成、微生物发酵或人工提取的方法制取的,具有特定生理调节功能的简单有机化合物,大多属于低毒或微毒,可用于调节植物的生长和发育,在增强植物的抗逆性以及在促根、保果、保鲜、提质和增产等方面,具有十分明显的效果。科学合理使用植物生长调节物质是葡萄高效栽培中的一项积极措施,但使用不当则会产生诸如果穗和果粒过大、过密、果实品质下降;穗轴及果柄硬化易落粒,影响外观:残留超标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副作用。本文仅列举一些在葡萄生产中常用的植物生长调节物质类产品登记信息及使用注意事项,为科学合理使用这类物质提供参考。
植物生长调节物质在国内外农业生产领域应用广泛。目前,全球植物生长调节物质的销售额约15亿美元。并以每年10%速度增长。其中。美国EPA批准登记的植物生长调节物质成分已有20多种、产品达200多个。我国生产中使用植物生长调节物质也有30多年的历史,目前已登记的植物生长调节物质类产品有500多个,涉及有效成分近40个,进行登记的厂家、所登记的产品剂型和有效成分含量也多,下面仅列举品种无核、提高坐果和增大果粒,从而达到丰产、优质、高效的目的。但其应用效果常因品种、气候条件、生长状况、综合管理措施等各方面差异而不同。甚至产生相反的结果。因此,使用植物生长调节物质时要慎重。应参照产品使用说明,根据葡萄品种特性和生长状况科学合理使用。不可滥用。
2.1重视配套栽培技术
植物生长调节物剂不是营养物质,更不是灵丹妙药。要想使葡萄丰产、优质、高效。必须结合配套的栽培管理措施,加强土、肥、水管理,重视有机肥和钾肥的施人,加强疏花疏果,控制负载量。
2.2注意葡萄生长状况和环境条件
葡萄品种、长势、树龄不同,植物生长调节物质的使用效果也不同,有些品种使用植物生长调节物质不但增大效果不理想甚至会出现一些副作用。弱树弱枝使用植物生长调节物质效果不好。使用时的温度、湿度、天气等环境条件对使用效果也有影响。因此,在某地某一品种上的成功经验,在其它地区应用时,仍需先进行试验,然后才能大面积推广。
2.3注意使用时期
要根据不同目的,选择合适的植物生长调节物质,并在合理的时期使用,注意安全间隔期。同一种植物生长调节物质使用时期不同,效果可能不同甚至相反,如萘乙酸在葡萄成熟期使用有防止果粒脱落的作用,在生理落果前使用则有疏果的作用。
2.4注意使用浓度和次数
植物生长调节物质在葡萄上使用要控制使用次数,把握使用浓度。葡萄全生育期使用化学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物质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使用微生物发酵或人工提取的植物生长调节物质的次数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加。如美国汤姆森无核葡萄使用赤霉酸的次数一般在3次以上:日本使用赤霉酸促进巨峰系葡萄无核化时通常使用2次,但与氯吡脲(CPPU)结合应用时只处理1次即有很好效果,CPPU的使用浓度一般不超过10毫克/升。
2.5注意植物生长调节物质的残留问题
许多国家对某些植物生长调节物质有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不管是鲜葡萄或葡萄干,都不能超过进口国的法定容许量。国家允许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物质一般毒性较低(微毒或低毒),使用后经雨水冲淋和降解,在果实中无残留或残留量极少(残留量不超过最大残留限量值即MRL值),对人体和环境是安全的。但有些化学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物质在果品中有残留,尤其是在使用浓度较高的情况下,残留更多,使用时应注意,如化学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物质氯吡脲(CPPU)。在葡萄中最大残留限量为0.1毫克,千克(日本),中国为0.05毫克/千克。澳大利亚为0.01毫克,千克,其他国家(美国、韩国、墨西哥等)为0.03-0.0 毫克/千克。
2. 无公害、A级绿色食品及AA级绿色食品对植物生长调节物质的要求
按国家有关葡萄标准规定,无公害食品允许使用无公害植物生长调节物质。A级绿色食品允许使用生物源植物生长调节物质,果实中的植物生长调节物质的最终残留量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有关残留标准:AA级绿色食品不允许使用任何有机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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