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145(2011)11-0019-01
摘要:权力监督是遏制腐败的重要问题,虽然我国现行监督制度能适应社会制度发展的要求,但是能我国现行权力监督制度仍有待完善。本文从我国监督制度现状、西方监督制度、如何完善我国目前监督制度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权力 监督制度
权力在运行中始终有一种天然扩张的本性,追根溯源由于人类欲望所致,正如霍布斯所说:“全人类共同的爱好,便是对权力永恒的和无止境的追求,这种追求至死方休。”[1]而法律监督理论的设计的目的就在于权力制衡,防止权力被滥用。关于权力制衡的学说,最早提出者是亚里斯多德,但这个问题最终由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以政治监督和权利制度的设计联系在一起,派生了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互相制衡。而我国是以人大为主体由上至下监督制度,中外监督制度虽然有所区别,但人们对权力监督的目标和追求效果是一致的。
一、我国监督制度现状
我国目前监督种类很多,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还有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等等。但本文着重从人大监督、纪委监督和公民监督几个方面进行介绍。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他们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实行监督。分别享有对其法律上的监督权和工作上的监督权。例如,撤销权、检查权、罢免权和质询权等等。但人大的质询权行使不充分,可能法律对质询的定性是“重大性质的事项”,而对一般问题则很难启动质询监督。其中原因有:一方面,人大代表本身是从各机关、团体或组织等工作单位中选举出来的个人,他们有的身兼几职,工作繁忙;另一方面,质询程序本身有不足之处。例如,在地方各级的人大中,需要十人以上代表联名才能对本级的政府和其所属工作部门等单位进行质询。在人数上限制过多,操作启动不方便。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我国党内监督,它在监督实践中取得很好的效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列宁曾说过:“中央监察委员会,只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2]但是,纪委却受到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表现出监督体制运行不太顺畅。纪委是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实际上候选人由同级党委提名,再交大会选举。即在提名、任命和升迁等人事变动方面都基本上由同级党委掌握,它的地位不独立,导致监督很难到位。
公民监督是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个人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所实施的监督。我国目前公民监督可以通过申诉、控告、举报、信访等方式进行监督活动。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信访更方便公民监督权的行使,但是网络信访在处理程序上不十分周详严密。因为网络信访处理办法一般是“属地管理,归口办理”,受访事件大都通过工作人员看后转交至职能部门或相关责任单位办理,事后由处理单位回复信访人。其间的处理过程并没有公开,也未做到事事公开,导致信访群众不满意,只有另寻渠道救济。
二、西方监督制度
近代西方监督制度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建立的。它伴随着民主法治论、有限政府论等理性探索形成了主权在民、分权制衡和自由主义监督观等等一系列权力制衡理论。 西方监督制度具体有:议会监察专员制、弹劾制、独立检察官等等。议会监察专员制最早起源于瑞典。它设立目的是限制王权,设立国王和议会分权的原则。监察专员由议会重新任命具有卓越的法律才能和秉性正直的官员代表大法官担负监督官员任务。它的特点在于:一是监察专员地位独立。他们通常由议会通过投票决定而任命,只对议会负责。二是对专员的职业素质要求高。不仅包括思想道德上,而且专业素养也很高。三是职责范围很广泛。瑞典行政专员在他认为需要时,有权对政府几乎所有的领域进行监督和调查。
弹劾,指由宪法或法律设定,当享有特别权利的政府高级官员或者法官等有特定的违法行为(如叛国,腐败或与其职业道德不相符的行为等)时,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一种程序。以美国总统被弹劾的程序为例:依据美国宪法规定,参议院有审理弹劾案权力,而众议院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参议院审理程序是:1、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负责收集双方证据,为审理做准备;……如果有2/3以上的参议员就任何一项指控回答“有罪”,总统即被弹劾;如果被认为“无罪”,总统可以继续完成其任期。[3]实际中,各国弹劾制并不经常启用,即使在弹劾制发展较完善的美国,也只出现为数不多的13起正式弹劾案,比较有影响的如“水门事件”等。议会弹劾制被西方有的学者称为“悬在政府的高级官员头上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可见,西方的弹劾制显著特点在于: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具体较强的操作性。它对行政权力监督起到较好指引和规范作用。
西方国家监督制度有自己的历史背景、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它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充分发展相结合的一种产物,它所体现的特征与其依赖的资本主义经济土壤密不可分。但是保证监督机关的独立性很重要,还有监督与惩罚的落实必不可少。只有权力监督运行机制科学合理,才能保证监督机制的高效运转。
三、我国监督制度完善措施
首先,加强人大监督职权。人大监督最能体现人民主权的国家性质。加强人大的质询权,需要把质询所定性的“重大”解放出来,着眼于经常性的特点。不仅重视社会重大的事项,更应该关注经常性的频发小事件,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才能避免国家和公共利益受到更大的侵害。完善罢免权的实施操作程序,制定具体的法律,使罢免程序更容易启动,人大代表敢于启动罢免权才能真正对人民和政府负起监督责任。
其次,重视监督机关的独立性。切实保证监督机关高效的监督作用,最基本的条件是保持监督机关的职权清晰且地位独立。然而,在执法权力监督的实践中,监督机关的监督范围交叉重叠,使监督主体不能积极主动发挥其工作职权,导致监督效能低下,法律实施运行缓滞。建立直属中央领导的专门监督机关,比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机关财政预算由国家直接拨款,避免受到地方同级政府领导的干涉。才能充分发挥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作用。
再次,完善监督法制。我国现行的监督法律、法规并不齐全。尽管我国颁布了一些监督机关的相关法律,但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十分详尽。一项良法的实施还需要与之相配套的程序法,更具有操作性。
法治社会下,权力必须在监督下实施,监督制度的完善能加强权力的科学、健康的实施,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
作者简介:王雅洁,女,198001,安徽寿县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注释:[1]【英】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刷馆198 年版,第12页。
[2]列宁:《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91页。
[3]“Impeachment”Senate Procedure:Precedents and Practices:Washington,D.C.:GPO,1981,pp. 81- 91
转载注明来源:http://www.ybaotk.com |
上一篇:罪刑法定原则与司法解释下一篇:以“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为免责事由之正当性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