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法规体系整体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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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6 17: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本文作者就结合自己在基层消防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和自己的一些思考,发表一点自己对消防法规体的拙见,恳请专家与同行予以批评指正。
   【关键词】消防法;消防监督;消防立法
  
   1.消防法规体系思考
  1.1消防法规之间的效力等级问题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法律效力等级的一般原则。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权对此进行解释。公安部于一九九四年二月五日下发了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明确指出当事人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只能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认定,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重新鉴定或者认定为最终鉴定或者认定。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存在这样几个值得商榷的地方:一是作出这一规定的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现已废止,并且《行政复议条例》的受理范围和不予受理的范围都不能明确看出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现行的《行政复议法》中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二是《行政复议条例》是行政法规,它的解释权应当归属国务院,作为国务院的一个部对其进行解释属越权解释,是无效行为。三是如果这一规定成立的话,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同时也排除了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能,使当事人在这方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救济。
  要想对这一问题作出正确的理解,作者认为须先弄清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火灾原因鉴定或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点应该是无庸置疑的。既然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就应当有救济权,而救济权无非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种方式。如果这两种救济权都被剥夺,必将导致权利被滥用,用,对行政相对人肯定是不公平的,而且也是违法的。实践中存在消防部门内部的考核中如发现某单位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结果如何)则会被扣分,表现出一种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恐惧”情绪,这种情绪也间接促成了以上问题的出现。
  消防执法实践出现很多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而一些地区则以公安部的通知为由排除对此类案件的管辖。为把我国依法治火工作推向深人,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应该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明确当事人可以对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申请行政复议,逐步把消防执法的各项行为都纳入法律监督的视野,努力加强消防部队自身的素质建设,稳步提高执法水平,真正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这样才能一步一步促进消防事业的发展。
  1.2操作性问题
  《消防法》较之《消防条例》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为消防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可以说在操作性上大大加强了。但消防执法过程中,作者发现《消防法》的有些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够强。比如作为消防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火灾部分却只有一条,所有的火灾都只能归为失火(纵火属刑侦部门管),要么依据《消防法》第41条第 项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贵任,要么依据《刑法》追究当事人失火罪的刑事责任,造成在实践中的火灾处理千篇一律,不利于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3及时修订相关法规,制作配套法律文书的问题
  《消防法》颁布实施以后,原来的《消防条例》就废止了。原来依据《消防条例》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就存在一个废除或修订的问题。但《消防法》实行五年多了,这些工作有的尚未开始,有的才刚刚开始着手进行,可谓迟缓。法律的生命力体现在与时代紧密结合上,也体现在易于被人们遵守和执行上。对于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来说,没有配套的法律文书,操作性再强的法律都无异于一纸空文。《消防法》颁布实施以后,很长时间里文书不统一、不规范,不仅各地消防执法文书格式不尽相同,填写上也五花八门,极大影响了《消防法》的实施。作者认为,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力度有必要由公安部对消防执法的文书格式及填写方法上作出统一,规范执法行为。
   2.消防法规解决问题
  2.1提高消防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按照宪法确定的民主和法制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的存在和行政职权的运作,都必须有组织法的依据。因此,建议在今后的十年内,参照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和消防工作特点,特别是根据中央和地方职权的划分,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组织法》。明确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包括政府与消防机构的职责和关系,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和关系及与消防机构的关系,也包括公安消防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使之与政府机构改革,国家行政机关改革相适应。
  2.2提高《消防法》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等类似的行政法规,充分听取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并实现对消防组织法、消防法在落实层面上进行细化,使每一行为操作更为具体可行性,如对消防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进一步细化。(2)适当取消行政处罚的诸多前置条件,增强消防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以维护消防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提高消防行政效率。(3)具体明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的具体部门,具体明确人民政府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资金投入的比例或数额。
  2.3进一步明确落实消防行政相对人的职责
  通过 1号令的实施,要求单位内部建立消防安全责任机制,确立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地位,在消防法法律体系中落实了消防行政相对人的职责,为建立整个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奠定了基础。但是,目前我国总体的消防安全意识还不高,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还是不够,而 1号令的宣贯又没有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在消防法中仅仅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而且行政处分要由消防部门查出问题才能追究,还是摆脱不了消防机构一家单打独斗的局面。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行政相对人的职责,加大对未落实好责任制的单位及个人的处罚力度,同时,通过法律手段把消防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当中,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否则,消防安全责任制对于改变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只能是流于形式,增加单位为应付消防监督检查而做的工作量。
  2.4完善监督执法规章,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13号令中对监督执法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要求,但是由于体制的原因,消防监督人员不稳定,流动性大,水平参差不齐。使消防监督工作长期在低层次徘徊。在实际工作中,大型工程、重大火灾隐患,消防规划,业务建设等工作,是无法一蹴而就的,需要相对稳定的业务人员。往往同一业务要更换几个经办人,造成业务中断、衔接不上、前后扯皮等现象。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对消防执法人员综合业务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一方而要从体制上把好入口关,提高准入门槛,阻止不适合、不具备岗位资格、业务素质的人员从事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同时要应当进一步明确监督执法人员职责,对可能出现的中途变更经办人员存在的各种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确保执法工作的有效有序进行。
   3.结束语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经济特区目前适用的地方性消防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消防法制建设的需要。在学习和贯彻落实新《消防法》过程中,必须从“心”开始,以专注的态度、坚定的信心,忠于职守、真抓实干,开创消防安全工作新局面,把火魔驱逐出人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S].消防科学与技术,2008,21(11).
  [2]傅智敏,韩海云.我国消防标准体系分析[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8,( ).
  [3]孙平,田亮.消防技术标准的制定和管理[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1,( ).
  [4]韩海云,傅智敏.我国消防标准化工作现状分析与展望[J].武警学院学报.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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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雅宝题库交流网,可以欣赏到这么多的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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