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进口贸易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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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6 19: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进口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作为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在我国进口贸易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是由于银行在信用证付汇中只对单证进行审查,而不审查货物,使得一些不法出口商有机可乘,利用信用证的这一特性进行诈骗活动。本文着重从信用证欺诈的成因、表现形式及其防范措施进行阐析。
   [关键词] 进口 信用证 欺诈 防范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通常是出口商)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已成为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最为重要的结算方式。据统计,目前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额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0%、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80%以上。在这种支付形式下,由于银行付款并非以买方是否收到货物为依据,而是以单单相符为前提的单据交易,信用证完全独立于基础合约之外,这就使得信用证欺诈成为可能。由于信用证欺诈主要发生在出口贸易业务中,尽管在进口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时有发生,往往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分析、探讨进口贸易信用证欺诈的成因、表现形式以及防范措施对日益扩大的进口业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信用证欺诈的成因
  1.1信用证诈骗成本低,风险小
  欺诈者无需重大成本,只要伪造一套单据,便有可能获得巨额款项。而且,国际社会对从事信用证欺诈活动者尚无有力制裁措施,在司法管辖权、法律适用、国际司法协助及引渡等问上尚未形成一致作法。于是,信用证欺诈的势头愈发猛烈,从目前国际贸易中揭露的案件来看,卷入信用证欺诈的成员已从一般的社会成员发展到精通国际海运、国际金融、国际保险、国际货物买卖等具有高智商高技能的犯罪分子,从单个人单枪匹马或小规模的个人合伙发展到带有专门性质的犯罪组织,甚至某些曾以走私贩毒为主的国际性犯罪组织也因欺诈活动获利大而改行,卷入到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所出现的欺诈活动中来,每年给世界经济造成数以亿美元计的巨大损失。
  1.2信用证单据容易伪造
  电子科技、印刷技术的发展与发达,伪造的文件有时会比真正的文件更象真的。使单证背后代表的货物扑朔迷离,而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单据一般也无统一固定的格式,这就使得交易者难以辨识真假,容易受骗上当。
  1.3信用证制度本身的缺陷
  信用证交易的最基本原则就是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它是信用证交易的支柱或基石,但这一原则也是信用证本身的缺陷。
  根据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只要单证之间,单单之间相一致,银行即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而不论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00)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的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下任何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索赔或抗辩的约束。”该规定旨在明确开证行不得利用单证不符以外的抗辩对抗信用证其他当事人。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但银行与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做出的付款、承兑、支付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
  正是由于信用证这一原则本身的缺陷,客观上造成了信用证欺诈的发生与发展,为不法商人留下了可钻的空子。
  1.4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转让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随着国际贸易多元化的形成,越来越多的中间商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他们往往利用自己在地理位置、经济技术、商务关系等方面的优势,安排进口商与供货人之间的买卖交易,并从中赚取差额利润。可转让信用证便是在中间商参与国际贸易的情况下普遍采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之一。
  在可转让信用证下,进口商只与中间商打交道,并不了解实际的供货商的情况,只要中间商能够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得按期付款,即使货到以后发现了货物不符合规定,开证行也不能拒付。因此,对于进口商来说,开具可转让信用证比开具不可转让信用证风险要大。
  2 进口贸易信用证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
  2.1伪造信用证单据
  卖方发票、装船提单和保险单是国际商会规定的三种基本贸易单证,这些单据都极易伪造。伪造卖方发票只是举手之劳,伪造装船提单只要取得船公司的空白提单,填好后加上假签名即可。对于保单,只需向保险公司付出少量保费即可取得。而且,有的诈骗者往往兼任船运公司和贸易公司,伪造单证更为容易。由于银行没有识别假单证的义务,保险公司也不承保货物未上船的索赔(卖方可能根本无货),买主的损失很难挽回。
  2.2预借、倒签提单
  所谓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货物尚未装船或货物未装完时,应托运人(卖方)的请求签发已装船提单。倒签提单,是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卖方)的请求,将提单的签发日期提前到信用证所规定的实际装船期的以前的装船日期。根据国际贸易法的有关规定,信用证或合同一般都规定装船的有效期。超过有效期装货,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就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勾结承运人签发不符合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使其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要求,凭此要求银行议付货款。等到买方收到货物时,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迟延,却仍须向银行偿还货款。
  2.3提供虚假的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指货物在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反之,不清洁提单则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有货物及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如水湿、油渍、污损、锈蚀等批注的提单。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00)的规定,在以信用证方式付款时,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银行拒受不清洁提单。因此,当承运人认为货物表面有缺陷欲在提单上注明时,卖方往往出具保函,向承运人保证由其承担收货人拒收货物或索赔的责任,以勾结承运人出具货物在表面状况良好下装船的清洁提单,致使银行在审查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给予结汇。
  2.4短装或冒装货物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00)的规定,载有诸如“托运人装载和计数”或“内容据托运人报称”条款的运输单据可以接受。因此,一些不法商人便利用承运人不清点集装箱内货物之机,以次货、坏货、假货行骗。这也是常见的行骗手法。
  3 进口贸易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与控制
  3.1选择资信良好的贸易伙伴
  这是最重要并且最有效的防止欺诈的手段。从事国际贸易的买方在挑选交易对象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来接触和了解卖方,尽量挑选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声望与信誉的大公司做交易,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另外还要对贸易伙伴进行资信调查。大多数的欺诈就是因为对交易对方的资信没有很好的调查,贪图小利而给他人以可乘之机。因此,买方应通过银行、卖方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商会、行业协会或驻外机构等对卖方资信进行调查,并建立起完备的供方档案,在没有搞清对方的资信之前,不进行交易。
  3.2选择合理的价格术语
  对于进口方来说,选择FOB价格术语较为有利。在此价格术语条件下,买方可自行选择资信良好的承运人运输货物,选择可靠的保险公司予以承保,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卖方单独或勾结船东进行欺诈。
           
       3.3及时跟踪货物、船舶信息
  对于大宗进口交易,买方最好到卖方工厂和起运港当场验货,甚至监督装船。对于普通货物的进口,买方很难做到港口验货,但可以向装运港海关了解船货情况,也可通过国际海事局和劳埃德船级社等机构跟踪船舶的航运动态和有关船舶的情况,查询是否有提单上注明的货物。一旦发现卖方有欺诈行为,可在取得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争取银行的支持。
  3.4适当增加一些不易伪造的单证
  一些不法商人在利用信用证中银行只核对单据而不查验货物的特点,在装运货物时捣鬼,不装或短装货物。因此,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除了要求提供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一般性单据外,视卖方信用的好坏及往来关系,还可要求卖方提交一些不易伪造的文件,以预防和减少信用证欺诈。例如,可以规定卖方必须取得SGS(瑞士通用鉴定公司)、Liyod(劳合社)、当地有名望的公证人、商会组织出具的检验证书或当地使馆鉴证才能确定货物已如数装船。
  3.5合理使用信用证软条款
  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在注明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中规定的若干赋予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包括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商检中的软条款等。信用证软条款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有人甚至将其列为信用证欺诈的一种。但站在进口商的角度来看,某些所谓的信用证软条款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逻辑性,应区别对待。例如,对于彼此缺乏信任的新出口商,出于诚信的风险防范,约束其贸易行为,以达到保质、保量进口的目的,如果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加入“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经买方检验合格方给予付款”的软条款,应在情理之中。
  3. 开证行严格审单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00)的规定,开证行是否议付信用证项下货款,取决于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对单据的真伪性则不负责任。因此,开证行应熟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00)关于银行业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在其起码的职责范围内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把好审单关,使议付时真正做到“单证一致,单单相符”。
  3.1采用远期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远期汇票后,并不立即付款,而是先行承兑,等汇票到期再付款的信用证。因远期汇票的承兑到实际付款之间有个时间差,如果在这期间发现卖方有欺诈情形,买方有一定的时间取证以申请法院禁令,从而也会令欺诈者不敢铤而走险。
  3.8避免可转让信用证
  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因为中间商的存在使进口商与实际供货商之无法直接取得联系,流转环节变得巨加复杂,进口商的风险增加,受欺诈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大。因此,在进口业务中应尽量避免可转让信用证。
  3.9对合同进行担保
  如果进口额较大,买方对卖方的资信情况不太了解,而卖方又坚持要用信用证付款,则应尽可能寻找一家或数家双方都信赖的资信状况良好的银行或大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买方还可要求卖方提供抵押财产等方式以保证履行其义务。这样,当卖方不能履约时,买方可就抵押财产取得补偿。
  3.10提高进口贸易业务人员素质
  从事进口贸易信用证欺诈活动的人往往都是具有比较丰富的国际贸易经验,整个欺诈过程都会经过详细周密的计划,对于缺少经验和相关知识的业务人员而言,往往是无法识别的。只有具有相当程度的经贸和法律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业务人员,才能对其加以防范和扼制。因此,作为进口企业应当不遗余力地抓业务人员素质培训,增强其风险防范意识,并制定完整的内部信用和风险管理制度,这是预防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措施。
  3.11加强与国际上反贸易欺诈机构的合作
  隶属于国际商会的国际海事局是专门从事反海事欺诈的机构,掌握着一些国际性欺诈集团的有关资料,它不定期向其会员发送信息简报,报道市场上最新发生的一些诈骗、纠纷案例,还接受其会员的查询以及帮助进行各种必要的调查。鉴于目前大型贸易欺诈活动越来越有组织化的特点,加入国际海事局无疑有助于进口商及时了解信用证欺诈的最新动态,掌握贸易伙伴的资信能力,从而防患于未然。
  4 结语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在进口贸易中起着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信用证制度本身的缺陷,虽然它是以银行信用作为保证,并不能与规避风险划等号,信用证欺诈时有发生。但只要针对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信用证欺诈是可以遏制的。
  参 考 文 献
  [1]陈国武.解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1年修订本)》第 00号出版物〔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1.
  [2]宋毅英.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信用证〔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3]李金泽.信用证法律风险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4]顾民.UPC详解〔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9
  [5]中国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 ]陈爱萍.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J〕.国际经贸,2002,(5).
  [1]张鹏.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的博弈分析[J].科技经济市场,2008,(08)
  [8]朱敏.不同类型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及应对[J].国际经贸探索,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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