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我国法律援助在制度层面存在援助对象、范围较窄和援助方式单一的问题;在基层,还存在援助经费短缺、现有法律援助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同时,在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不明确,队伍不稳定也给法律援助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相关立法,加大政府部门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等是解决困境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 法律援助 人权保障 经费投入 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是指各国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旨在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法定权利得以实现而不致沦为空谈,它能够保证让每一位社会成员不因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平等地享受法律的终极关怀,是现代国家不可或缺的司法救济机制,也是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一项重要标志。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已有将近二十年的时间,在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制约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继续发展。本文从分析基层法律援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拟对基层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作些探讨。
一、基层法律援助实践的现状
(一)制度层面的问题
《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3年生效至今已有八年时间,从我国法律援助的成果来看,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还是比较迅速的。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相对来说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制度层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条例》所规定的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案件范围相对国外都比较狭窄。其中,法律援助的对象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尽管这一规定考虑到了我国的具体国情,但不够清晰,且范围较窄,经济困难的标准也过高,导致我国很多群体被排除在法律援助之外。其次,就援助的案件范围来看,不可否认,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相对以前扩大了一些,但有一个严重不足就是刑事法律援助介入时间太迟。《条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实践中,很少有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侦查阶段申请获利法律援助,甚至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依然享受不到其应有的权利。受指派的律师大多是在庭审开始前几日接到通知,很难有足够的时间为庭审好充分的准备,因而法律援助的效果自然差强众意。至于民事方面,法律规定仅限于那些涉及受援人基本生存权利和基本生存条件相差的权利,且明确规定不包括经济案件。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猛,平等主体间的经济纠纷越来越多,将经济案件排除在法律援助之外显然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二)法律援助经费短缺
法律援助是一种社会服务活动,尽管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也要有一定的服务成本做基础。然而,在基层实践中,普遍存在经费短缺的问题。某些地方法律援助经费根本未列入财政预算,仅靠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来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目前,律师业务早已进入市场化运作,法律援助工作没有财政提供的经费作为基础,仅靠律师的个人品性作为支撑恐怕很难维持长久。因此,有些地方就出现了有偿服务和变相收费,甚至虚设法律援助机构,没有人员,也不开展法律援助业务。有些地方财政尽管有拨款,但相当一部分县级财政只解决了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和办公经费,而没有解决法律援助的业务经费;或者所有的经费只是机构建立时的启动经费,缺乏后续的援助业务经费。有些地方的财政拨款甚至被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占用,法律援助经费得不到合理使用,不能做到专款专用,严重妨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此外,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单一也是经费短缺的重要原因之一。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款及行业奉献(指律师义务办案)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三个基本来源。上文已述,法律援助经费在一些地方还没能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导致法律援助经费成为无源之水,只能靠挤占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微薄的办公经费为继,显然难以持久。而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很少,或者几乎没有。
(三)基层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历来缺乏法治的传统。在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之间、群众与有关组织之间一旦发生冲突或纠纷,往往是请声望较高的长者以人情事理、风俗习惯来调解和缓和,以保持秩序的稳定,而不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去明辨是非。正是这种历史传统,使农民行为的指导思想是“礼治”多于“法治”,进而深深影响着农民的法律意识。尽管普法教育在提高社会整体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在基层的效果并不明显。
(四)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
由于受经济条件影响,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一直存在城乡差别,在城区宣传的较为广泛,且援助机构亦都设置在城区,而针对基层的宣传较少,因为基层物质条件相对落后,甚至援助机构认为广泛宣传恐怕会有引来更多的群众找上门来寻求法律援助,造成援助机构由于人员较少而应接不暇。
(五)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缺乏有效地配合与衔接
在实际工作中,法律援助除了免交受援人的律师费、代理费外,还应包括减、免、缓交诉讼费,这就涉及到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批。而对于法院来说,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仅限于或者多限于刑事辩护案件,对于民商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要想减免缓交诉讼费有一定的难度,往往得到司法救助的可能性较小。就目前情况看,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却没有同意其减、免、缓交诉讼费,最终导致部分当事人因缺钱而无法立案。因此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办理的援助案件与司法救助诉讼费用减、免、缓的衔接问题现尚未很好解决,既使受援人不能有效地进入诉讼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使法律援助工作不能更好地落到实处。
(六)现有法律援助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不高,影响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是一种德善之举,它要求援助人员要有侠肝义胆,古道热肠的品德,对接受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无偿受理,认真承办,以体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种职业上的道义,良心和同情心。而实践中,基层的从业律师较少,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素质又参差不齐,他们对法律援助的看法、态度各有不同。相当一部分人员能正确对待,积极履行义务,而有少部分人员接受指派则是勉强办理,有的还挑三拣四,甚至借故推诿。在所有援助案件中,民事部分的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事务、劳动工伤纠纷等类型在基层占很大比例,但通过结案后的卷宗评查反映,一些承办人员在实务领域中的系统理论与办案技能尚有欠缺。因此,要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与数量,法律援助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亟待提升。
(七)机构性质不明确,队伍不稳定
《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这一规定诠释了法律援助属于政府行为,法律援助机构被赋予了代表政府在实施法律援助中行使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事业机构不是行政主体,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按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和配备,不利于顺畅管理体制,所以,法律援助机构应定性为行政性质。
二、对策与建议
1、加强法律宣传工作。由于基层群众一般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特别是对涉及自身利益保护的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认识。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对农民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相关内容,同时结合“3.15”、“12.4”等特定宣传日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学法、知法、用法。
2、提高办案质量,让群众相信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影响到广大农民对法律援助的信任度,要让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增强责任感,认真按照确定程序做好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做好案件的审阅、调查、准备工作,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切实维护广大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让更多的群众信任法律援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3、不断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要想方设法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要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在基层以至农村普遍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指导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接待解答法律咨询,协调、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断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调动全社会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对这些志愿者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平和业务水平;要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增大对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切实让群众受益。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修改完善《法律援助条例》、《劳动合同法》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相关的有效的配套措施。将关系群众基本生存、生活保障等事项提高到重要议程,并予以解决。通过修改法律法规和规章,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对公民经济困难标准作出调整,最大限度满足基层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
参考文献:
[1]宫晓冰: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培训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2]张中著:《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服务及其质量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一版.
[3]严军兴:《法律援助制度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转载注明来源:http://www.ybaotk.com |
上一篇:论法治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下一篇:试论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