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摘 要:在行政法治的应有逻辑下,正确厘清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界定对于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促进行政法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当前我们中国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进行全面规范,这对于当前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和真正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将起到极大地作用,必将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而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制度的完善无疑是保障其真正落实的关键。
关键词:行政授权;行政委托;行政主体;行为主体;行政组织法
作者简介:XXX,女,生于XXXX,2008年1月参加工作,现在XXXXXXXXX工作,多次被评为XXXXXX工作先进个人,有多篇 论文在国家级、省级刊物上发表。
综述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一直是行政法学界近年来研究的热点问 题,在民法上授权与委托并没有严格的区分,但在行政法领域授权和委托却有着明显的不同。我国行政法领域的授权和委托制度主要在行政主体部分进行研究,大部分学者主要是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组织进行界定和区分,也有学者在行政职权部分对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进行界定和区分,本人认为两者对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研究只是研究的角度和说法略有不同而已,而在本质上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以本文将从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概念入手。在国际公法领域,“授权”(Delegation ofpower或Empower)主要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1)法律法规对权力的最初设定(授予);(2)已经获得权力的主体把自己的权力转移给其他主体,使后者亦拥有这种权力。而在中国,第一种情况是“设定”,第二种情况如果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是“授权”,不通过法律法规被视为委托。[1]可见我们中国行政法学上的授权和委托和国际并未完全接轨,中国行政法学界主要指后面两种情况,本文的重点也主要是围绕第二种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