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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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7 12: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On the Interaction of Media Supervision and Judicial Justice
  
   Zhang Jinjuan
  (渭南师范学院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渭南 114000)
  (College of Mathematics and Information Science,Weinan Normal University,Weinan 114000,China)
  
  摘要: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既有统一性又有冲突性,这是由他们各自的特性所决定的,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具有天然性,在构建和谐司法中,我们如何才能将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冲突降低到最小,如何使两者形成良性互动,是这篇文章要解决的主要议
  Abstract: There are unity and conflicting between media Supervision and judicial justice, this is determined by their respectiv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ecision. the conflicting between media supervision and Judicial justice has a natural resistance. In building a harmonious justice, how can we monitor the conflicting between media supervision and Judicial justice, how to make a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two, this is the main issue of article to be resolved article.
【关键词】: 媒体 司法 统一性 冲突性 良性互动
  Key words: media;justice;unity;conflicting;interaction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 -4311(2011)32-0281-01
  1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1.1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统一性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媒体报道与监督司法是将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追求社会正义为其主要的价值取向,遵循如下一些原则:一是真实性。真实是新闻报道赖以存在的最基本条件,新闻报道的每个事实都必须是真实的。二是准确性。要求报道和监督所涉及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必须准确,所引用的各种资料和数据必须准确。三是客观性。要求报道对所反映的事实在整体概括、评价、分析时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不臆测、不偏袒,公平报道。四是讲求时效,要求及时报道新近发生或发现的新闻信息,否则事过境迁,不成其为新闻。这是媒体监督司法应坚持的原则。司法与媒体在最终价值的追求方面也是一致的,根本目标都是追求社会的公正与正义。
  1.2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性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都有发挥自己正当作用的领域,从理论上看,当这两个领域发生交叉时,当各自认为自己的“领地”被对方侵入时,矛盾和冲突就不可避免,从而形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实际上是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是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公民的言论表达权以及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从理论上看二者既有统一性,又有冲突性;媒体相对于司法权力而言是一种弱权利。但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媒体的监督,媒体只有介入司法才能发挥其监督职能,才能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2媒体介入司法的必要性
  在西方,公众的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公众有权得到信息和思想,而媒体则应当充当公众的看门狗。”①中国政法大学的刘斌教授认为:“新闻自由和媒体的职责要求传媒适时地报道或监督司法活动,以帮助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②。公民的知情权又称获知权、知晓权,是指公民了解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各种公共信息的权利。与人民的获知权相对应的,则是政府和官员有“告知的义务”。知情权是宪法赋予公民诸项表达权利的延伸,是公民以“知悉、获取信息”作为自己实体性的权利要求和目标;义务人应依法主动或应权利人的要求公布、告示、提供一定的信息。媒体主要通过采访来实现公众的知情权。
  3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良性互动的措施
  3.1 从冲突中寻找协调性司法腐败方面的问题较多,媒体监督是必要的,但是媒体方面还要考虑到,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基本的、最后的合法手段。从长远考虑,仅靠平衡报道是无法根本解决问题的,需要至少在以下三方面形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平衡的法律框架:①界定媒体在双方关系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主要解决这样一些问题,诸如新闻自由不能侵犯到司法独立,不能在报道中违背“无罪推定”原则;在此前提下,媒体有权利报道和评论庭审活动。如果报道失实,媒体应承担法律责任。②明确舆论监督与公正审判权相互协调的制度空间。需要规范媒体介入司法程序的范围、以建立的必要的监督程序。③改革司法,减少司法公正对外部因素的依赖。司法公正主要由司法独立来保证,舆论监督则通过客观地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协助实现这种公正。
  3.2 司法机关对待媒体监督应持宽容的态度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待媒体监督应持一种宽容的态度,这种宽容不仅是一种个人态度,而且应当是一种制度设计。主要从下面两个大的方面进行分析:为了维护法庭的秩序,发挥媒体的监督职能。即在司法机关内部建立司法发言人制度。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说过:“观点得以流通、基于知情权而做出选择,以及善于接纳批评的能力……所有这些民主政治所必需的前提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基于沟通与传播而得以实现的。”③法院这种专门接待媒体的人员既熟悉法院的审判工作,又了解媒体的特点和规律,能够较好地把握媒体监督与法庭审判之间的“度”,能够在二者之间建起联系协作的桥梁,即使媒体得其所需,又不致于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3.3 司法应允许媒体的合理评论①立案前结案后应允许媒体进行合理的评论。这样就可以减少该立案的不立案,司法裁判不公或不当等现象的发生。但在案件立案后、结案前,对正在进行的司法活动只允许依法定程序作客观、真实报道,而不允许评论。目前在司法机关存在着一种十分普遍的观点:案件不终审不能报道,称为终审报道论。这种观点是不符合实际的。从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可以看出:凡法律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均应允许新闻机构采访报道。②对正在进行的司法活动中的程序违法及执法作风的问题应允许媒体进行合理的评论,但禁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发表评论。这是因为:1)法律规定,狭义上独立的司法权是审判机关的专有权力,“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合乎法律的公正裁决是专业的法官的工作,不允许媒体的评论和裁判。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媒体监督与公正司法的冲突与协调的关系,这是一个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它的核心内容是:①言论自由所内涵的媒体监督彰显了阳光司法,应依法受到保护;②媒体对司法活动的不当介入,损害了司法独立和公正司法,应予以限制和规范。
  注释:
  ①Thorgeirson v.Iceland,The centre for independence of judges and lawyers (CIJL),year book,Volume IV,1995.11,p11.
  ②刘斌.《媒体必须介入司法活动》,《中华工商时报》,2005年10月9日.
   ③转引自[美]玛格莱特・苏丽文:《政府的媒体公关与新闻发布――一个发言人的必备手册》,董关鹏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年版,第2页.
  参考文献:
  [1]张永明.新闻传播之自由与界限,台北永然文化出版公司2000年版.
  [2]朱传誉.中国民意与新闻自由发展史,台湾正中书局印行1984年版.
  [3]林子仪.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
  [4]许加彪.法治与自律――新闻采访权的边界与结构分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
  作者简介:张金娟(1982-),女,甘肃庆阳人,渭南师范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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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7 12: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雅宝题库交流网,可以欣赏到这么多的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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