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2001年 月25日,胡锦涛在中共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治精神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灵魂,但现实中,法治精神存在着缺失,如传统法治文化的缺失、人权意识的缺失等,为此应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展市场经济、完善法治宣传教育等。
【关键词】:法治精神;实然缺失;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5-001 -02
一、法治精神的科学内涵
学者关于法治精神的认识各有不同,张文显认为,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体系内,法治精神是善治精神、民主精神、人权精神、公正精神、理性精神、和谐精神等融为一体的科学命题。这种开放式定义给人留有思考空间,“等”字概括较为全面,但总有难以穷尽的感觉。韩大元认为,法治精神既表现为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与心理状态,同时也表现在法治环境下形成的社会活力,如平等精神、宽容精神、民主精神、自由精神与人权精神等。这种观点很好解释了“精神”概念,但“等”字也有难以穷尽之嫌。卓泽源认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思想内核,是法的价值的体现,是法治思考凝聚而成的思想精华,是法治实践必须奉行的基本原则。这种概括抓住了“法治精神”概念的精髓,但缺乏具体地指向,所以较为抽象和空洞。李步云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权在民;二是人权保障;三是权力制约;四是法律平等;五是程序正当;六是法律至上。这种概括将法治所应该具备的特性都反映了出来,也较为具体,但“至少”的概括则又难以穷尽。
本文认为,对于法治精神的理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法治精神指一切关于法治的观念和意识,是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法律素质、法律信仰的复合体,是法治实践的指导思想和精神源泉,同时也是尊崇法治和尊重法律权威的一种理性的精神状态;从狭义上讲,仅指追求法治的价值取向,以及实现法治或良法善治的理想、信仰、思想原则和价值取向,法治价值观的结晶体。
二、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性
1.践行法治的必要性。历史证明,法治是当今各国治理国家的科学选择,法治优于人治。建国初,中国共产党逐步重视法制建设,开始依靠法律手段治理国家。但是,由于法制不健全,以及忽视法制的传统,致使党和国家的政策成为治国的主要依据。随着党内“左”倾思想的抬头和加剧,法制逐步被抛弃,“文化大革命”时期,民主法制惨遭践踏,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屡受侵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几乎停滞。在吸取“文化大革命”惨痛教训的基础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法制建设的正确方针,我国的法治建设逐步走上正轨,尤其是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1999年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正是有了法律的强大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得到保障,我国的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突飞猛进,取得了骄人的成就。“事实胜于雄辩”,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践行法治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必由之路。
2.法治精神是法治建设的灵魂。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物质决定精神,同时精神又具有极大的能动性,通过改造世界的社会实践活动,精神的东西可以转化为物质的东西。“同物质相比,精神更高级,更复杂,也具有更多的优点。如果精神不优于物质,物质就不会演变出精神。”法治精神一旦生成,必将对法治实践产生强大的指导作用,促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的各个环节符合法治精神的要求,进而推动法治实践朝着更高的水平发展。同时,随着法治的进步,又会催生新的法治精神。这样,法治精神与法治实践便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关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与此相反,如果缺乏法治精神的指引,法治实践的水平难有较大提高,发展速度也必定受阻,促使法治精神的生成与提升更是奢谈,法治实践与法治精神很容易陷入恶性循环的窘境,不利于各自的发展。法治精神作为法治建设的应有内容,既是法治实践的前提,又是法治实践的结果,其始终贯穿于法治建设的整个过程,是法治的灵魂。
三、我国法治精神缺失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我国法治精神缺失的表现。虽然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和“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法治”成了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词,但对于其确切含义,只有极少数的人能够把握,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法治就是“依法治国”。实际上,后者并不能反映前者的精神实质和要求。在英语中,“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表示了完全不同的两种涵义,法治应该是前者,即“法的统治”。而在我国,大多数人对法治的理解却是后者即“用法统治”。于是,就有了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村,最终归结到依法治民,这恰恰与法治的精神实质和要求相背离。这种对法治的曲解,必然会误导人们对法治的认识,使人们丧失对实现法治理想的热情,人们权利意识不强、“打官司不如打关系”、权力被滥用、存有轻讼厌讼心理等,这些都是法治精神缺失的表现。
2.法治精神缺失的原因分析。(1)传统文化的消极因素。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人治优于法治,法律工具主义思想根深蒂固,法律只是“青天大老爷”手中的工具,某某盛世、某某之治延续了几千年,行政集权对法律的干涉,致使司法上只听上级行政命令而非实质上依法办事。不尊重法律,视其为工具,导致法律虚无主义。中华法系虽悠悠数千年,其主旨始终为人治观,权力至上的传统政治文化酿出的不信仰法律的苦酒,使少数中国人至今还沉醉其中而不醒。(2)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西方的法治历程表明,法治精神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根植于经济社会,是经济社会客观存在的反应,市民社会在法治精神的生成与普及中起着重要作用。我国从建国以来长期受苏联影响,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制约着市民社会的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逐步转为市场经济,但我国当前处于转轨中期市场经济阶段,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尚较薄弱。不完善、不成熟、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显然对市民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大的制约。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欠发达的市场经济不能充分加速整体性、同质性社会的解体,无法为市民社会的充分发育及发展创造前提;二是欠发达的市场经济不能充分激活社会主体对物质利益的诉求,不能充分为实现个人或团体目标提供广阔的空间与机会,由此制约法治精神的培育与弘扬。(3)法治宣传教育存在误区。我国法制宣传存在一系列误区导致宣传效果并不明显。就法制宣传的内容来说,我国一直停留在宣传法律法规、法律条文的阶段上,像一些公民应具备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法治精神是最应该在人民群众中宣传,却往往被忽略,导致人民对学法、用法的观念产生了距离。人们心目中没有形成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人们不知道法律是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更无法谈及信仰法律、热爱法律。另一方面,我国的法治宣传工作重视不够,趋于形式。认为只有在法制宣传日或法制宣传活动期间象征性的宣传一下即可,而且在宣传过程中仅仅是发一些宣传资料,走过场的完成,没有扎扎实实的开始普法。
四、培育与弘扬法治精神的对策
1.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应有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法律文化。我们应建设自己的法律文化,为法治建设提供精神动力与支持,使其起到基础的保障作用。任何法律文化都有其浓重的传统因素,因此要实现自身的现代化必须以传统法律文化为历史和逻辑的起点,努力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然存在着许多与现代法治不和谐之处,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调整,有些因素也是可以使其发挥出积极效果,实现现代转型的。对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积极因素我们要继承与发扬。另一方面,西方法律文化同中国法律文化一样有其悠久的发展历史,是人类法律文化历史宝库中的重要组成内容,是人类文明发展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要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新体制,就应大胆地吸收、利用和借鉴西方法律文化,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在对待西方法律文化问题上,我们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持排斥态度,习惯于用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标准来加以区别。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西方法治思想中的人人平等的原则,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价值取向作为优秀文明成果是值得我们借鉴与吸收的。
2.发展市场经济,完善体制。市场经济对法治精神形成的作用是多方面的:(1)它有利于多元主体的权利意识和平等意识的形成。市场经济是一种主体平等的权利性经济,以意识自治的多元主体的存在为基本前提。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唤醒公民的权利、平等意识。而权利、平等意识正是法治精神的基本构成要素。(2)它有利于确立社会对法治的需求心理,树立法律的权威。市场经济既是一种权利经济,也是一种竞争性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需要法律确认权利和保障权利,又需要法律规定权利主体的资格和权利客体的范围,设立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的规则,防止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扭曲;在出现纠纷和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的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也需要法律来调节和制裁。(3)它有利于公民养成守法的习惯。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合同)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一切交换乃至分配活动几乎都要通过契约来实现,离开了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将寸步难行。因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培植诚实守信意识和法治精神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
3.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培育和弘扬法治精神,本意在于让法律深入人心,方法则在完善宣传教育。在改革开放快速前进的今天,我们国家大张旗鼓地向法治社会迈进,普法工作的初级目标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而让法律真正走进生活,引导公民从内心信仰法律的权威,从生活中养成法治习惯是普法宣传工作的最终目标。所以,我们从知识层面的普及方法向精神层面的普化方法转变,采取更为亲近、更为平缓、更为细腻的宣传方式,使得法治精神逐渐在人民心中落地生根。因此,今后普法活动的方向就是让人人不仅遵守法律、运用法律而且还信奉法律。要创新工作理念和思路,深化和加强以人为本的理念、服务的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理念、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理念等。使法治精神成为中国精神的一部分,使中国的精神文明建设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1]韩淑华,孟少华.法治进程中的缺失及其根基构建[J].青海社会科学,2004,(5).
[2]周佑勇,陈睿.法律信仰缺失的历史主义与现实主义分析及对策[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 ).
[3]邓淇.当代中国公民法治精神缺失现状及其原因的实证分析――以社会建设为视角[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4]陶爱萍.略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J].社会科学论坛,200 ,(20).
转载注明来源:http://www.ybaotk.com |
上一篇:提升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路径下一篇:邓小平法学思想的政治哲学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