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法学思想的政治哲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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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8 10: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邓小平的政治哲学既是邓小平思想的逻辑基点,也是其法学思想的基石。围绕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以及“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三组命及其内容阐释,邓小平既揭示了中国法制问题的现实性,也展现了法制中国建设的复杂性,更为中国法制的建设提供了实践性极强的理论指导。
【关键词】:邓小平;法学思想;政治哲学
  中图分类号:A4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5-0004-02
  邓小平法学思想是一个庞大而丰富的理论体系。它的逻辑起点乃是基于邓小平的政治哲学。而其政治哲学的基础,在具体理论分析的展开中,又可以分述为以下三组话语的表达和命题的思想实践: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则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文中,邓小平指出,我们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实现四个现代化,决定着我们国家的命运、民族的命运。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搞好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就是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旗帜。你不抓四个现代化,不从这个实际出发,就是脱离马克思主义,就是空谈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们当前最大的政治,因为它代表着人民的最大的利益,是根本的利益。”[1]1 2也就是说,在邓小平看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工作的重心,都围绕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展开。
  “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1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首先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这是中国人民从五四运动到现在六十年来的切身体验中得出的不可动摇的历史结论。”其次是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邓小平曾在多个场合反复指出,“一定要把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1]11 “对于一切反对社会主义的分子依旧必须实现专政。不对他们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对人民的民主同对敌人的专政分不开。”[1]115再次是要坚持党的领导。邓小平强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党的领导是不能动摇的。”[2]111因为“像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许多问题很难办……我们的改革,不能离开社会主义道路,不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2]242因为“我们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2]333当然,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主张“以党治国”或者党包办一切事务,而是指在加强党的领导的同时,要努力使“党要善于领导,要不断改善领导,才能加强领导。”[2]333第四是坚持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因为它“决定着我们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重大问题。没有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指导,我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就失去了行动的指南[1]112。
  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与发展同样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第一,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能保证我国的法制与经济建设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和道路健康发展。邓小平深刻指出,决不允许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个立场上有丝毫动摇,“如果动摇了这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任何一项,那就动摇了整个社会主义事业,整个现代化建设事业。”[1]113第二,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能使法律切实地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真正实现了当家做主,而四项基本原则正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第三,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能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处理好“法制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法制与民主”、“法制与党的领导”等问题的关系,才能在此基础上形成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
  二、“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党的十三大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的高度概括。实际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其实是我们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治国理政领域里始终贯彻的根本方针和原则。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意味着“对实现四个现代化是有利还是有害,应当成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最根本的是非标准。”[1]209“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不能分割开来,也不能对来起来。在《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报告中,邓小平指出:“总的讲,我们有四个不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变,一心一意搞四个现代化建设不变,对外开放政策不变,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方针不变。我们的改革和开放都将继续进行下去。”[2]211“中国不搞社会主义不行,不坚持社会主义不行。如果没有共产党的领导,不搞社会主义,不搞改革开放,就呜呼哀哉了,哪里能有现在的中国?”[2]319“贫穷不是社会主义”[1]254,“发展才是硬道理。”[1]312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作为邓小平法学思想的基本原则,有着深刻的内涵和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发展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不仅将法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论域逻辑中彻底摆脱出来,而且将法律看成是对社会经济关系调整的重要手段。因而,这不仅有利于我们重新审视法的本质,也丰富了我们对于法律功能的理解。我们要意识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仅要用一系列新的法律思想、原则和规范来取代传统的法律制度,而且要以市场经济为取向来重构法律体系,以充分反映经济建设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也要意识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目标,就是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313
  第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与发展必须坚持为经济建设提供服务。“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两手都要硬。”[2]154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要确保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就是要发挥法律调整和确认经济关系的重要作用,将促进和保护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发展的首要目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说到最后,还是要把经济建设当做中心。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就有丧失物质基础的危险。”[1]250
  第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发展必须坚持为改革开放服务。针对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领域里犯罪猖獗、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邓小平指出,“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政策,一手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没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不但对外开放政策肯定要失败,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也肯定失败。有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就可以沿着正确方向走。”[1]404“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只手都要硬。”[2]318
  可见,邓小平有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政治论述,既是我们深入了解邓小平法学思想的政治哲学原则,也是我们阐述邓小平法学思想时代特征与现代意义的重要逻辑基石。
  三、“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邓小平在不同场合提出了一系列“两手抓”的思想。他的“两手抓”思想,有着内在的逻辑理路。首先必须是“两手”。因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2]154其次,“两手抓”也不能“一只手硬,一只手软”。例如,在谈到民主与法制的关系问题时,邓小平指出:“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1]198第三,“两手抓”,必须“两手都要硬”。也就是说,两手之间其实是“有相互依存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1]250在邓小平看来,“两手抓”是指两手要一齐抓;时而抓另一手而放弃另一手,靠单打一定不行的;也不能时而抓这一手,时而抓另一手,在两手之间区别此时与彼此。在两手一齐抓的过程中,两手必须同时都要硬,必须让两手同时都要硬于事物发展的全部过程中,决不能一手硬一手软,也不能时而硬时而软。“一硬一软不相称”,发展下去不仅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会遭受损失,而且社会主义本身也会变质。第四,“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并不意味着两手硬的力量要绝对的均等,恰恰相反,两手的硬度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作具体的分析。对此,邓小平说:“搞改革开放有两只手,不要只有一只手,改革是一只手,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也是一手。有时这只手重些,有时另一只手重些,要根据实际情况。”[1]408
  围绕着“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邓小平也作了深入的阐发。他说:“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2]154把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不仅有利于我们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于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作用,也有利于我们从经济建设的角度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此同时,在论述“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时,邓小平也用“两手抓”的思想对其进行了生动的阐释。他说:“民主与法制,这两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我们吃够了动乱的苦头……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
  面对改革开放和体制转型的复杂局面,面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重困难,邓小平“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不仅科学地回答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时期,如何保持政治稳定和政策的连续性,以及保护改革的成效和人民的权益,进而充分显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而且生动且精辟地分析了法制与民主、法制与经济建设、法制与现代化建设等诸多领域的关系问题,从而厘清了法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因而,邓小平“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不仅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制建设的新特点,而且也给包括法制建设在内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项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而也正是因为此,它毫无疑问地构成了邓小平法学思想的逻辑内核,成为我们理解和把握邓小平法学思想的一把金钥匙。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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