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审理民事、行政交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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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8 12:5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诉讼。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民事诉讼涉及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涉及民事诉讼的交叉问。比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车管所违法颁发驾驶证为由请求车管所承担赔偿责任;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一方诉请人民法院对其一处房产进行分割,但该房产已通过另一方卖于第三人并已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在对土地登记行为进行行政审查中,涉及到房屋买卖关系的确认等等。这一类案件已经不再是个案,而成为法院审理案件中的常态,如何审理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已经法院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分析,试图在当前法律规定范围内寻求一条正确处理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途径。
  关键词: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1 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分类
  1.1 以民事争议为主、涉及行政争议的交叉案件。此类案件通常出现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是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诉讼。在此类案件中,民事争议的解决取决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即成为民事争议处理的前提条件。
  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当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时,法院首先要解决该抽象行政行为自身的合法性问题。但是在当前法律规定的框架那,抽象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遇到这种情况时,法院也只能就抽象行政行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不能进行实质性审查。
  另外一种情况是当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当事人主张事实的证据或者抗辩理由时,法院也须解决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例如,在某宅基地纠纷案件中,原告诉被告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并拿出宅基证,而被告称原告所持的宅基证系违法办理,这时,宅基证就成为了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关键依据,法院就必须先解决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例1)。
  这类争议案件是因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引起,从本质上讲,属于民事争议案件的范畴,它通常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只是由于行政行为的介入,使其内容变得更加复杂,不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此类民事诉讼便无法解决,行政行为在这类案件里具有重要地位,它是民事审判的前提。
  1.2 以行政争议为主、涉及民事争议的交叉案件。这类案件中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可以分开审理,因为它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存在内在的交叉性。它既有民事案件的内容,又涉及行政案件的范围,但行政争议处于核心地位。该类案件通常出现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争议解决必须以民事争议的解决为前提,它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请求法院审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诉讼形式。
  例如,在某行政诉讼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房管部门颁发给被告的房屋所有权证系违法,该房应系其所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被告答辩原告已将该房出售给其。这时候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已经取决于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行为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例2)。
  1.3 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并重的交叉案件,此类案件,是指因同一法律事实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之间相互独立的案件。例如,甲单位在建房时超过规划部门批准的范围建设围墙,影响邻居乙居住的通行。乙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对甲予以处罚;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例3)。此类案件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对独立,一案的处理结果并不影响对另一案的处理。法院完全可以分开审理,分开审理时一案可不以另一案件处理结果作为定案的依据。
  2 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处理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应当分别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但是,当一个案件涉及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纠纷时,究竟应当适用何种诉讼程序,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审判人员在面对像上述案例的案件时往往感到无所适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3 条则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这条规定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解决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主要程序法律依据。因此,实践中我们应该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分别处理。
  2.1 当因民事行政交叉案件,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必须以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时,就实行“先行后民”,中止民事诉讼。
  如在例1中,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宅基地使用权,取决于原告所持有的宅基地所有权证书的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先行后民”,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诉讼处理完毕后再依据行政诉讼的结果审理民事诉讼。
  2.2 当因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引起的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必须以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时,就实行“先民后行”。
  如在例2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取决于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行为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问题,就需要实行“先民后行”,中止行政诉讼,先就该合同进行审查,作出民事裁判,然后再以民事裁判结果作为行政诉讼的依据作出行政裁判。
  上述的处理方式即当民事和行政案件出现交叉的情况时,民事和行政谁是基础谁优先审理。当民事是行政的基础时,优先审理民事案件;当行政是民事的基础时,优先审理行政案件。
  2.3 当因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会引起矛盾,也不会产生相互影响和相互依赖,没有因果关系时,即不会影响两种诉讼顺利审结时,就实行“行民并行”的原则,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分别进行审理。例3中所述的案件即属于此类。
  3 其他问题
  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院内部的分工,规定了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不同的职能。民事争议的案件由民事审判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审理,行政争议的案件由行政审判庭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故,处理民事、行政交叉案件时,应当行使法官的释明权,由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决定是否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就应当按照上文所论述的方式分别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不提起申请,则不应由法院主动进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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