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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就债的移转制度进行简单分析,希望对我国民法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一、债的移转概述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和客体均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债的主体的变更。广义的债的变更包括债的主体、内容、客体的变更,一般认为,债的移转仅涉及到债的主体的变更。债的移转包括三种情形: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债的移转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债的移转本质上属于债的主体的变更。其次,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客体和内容。再次,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
二、债的移转形式之一――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一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的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关于转让债权的协议称为债权让与合同。让与债权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让与人,受让债权的一方当事人为受让人。债权让与生效后,受让人即取代让与人的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
(二)债权让与的要件
债权让与一般基于债权让与合同产生,除了债权让与合同外,还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方可生效。1.须当事人之间成立有效的债权让与合同。债权让与时,让与人与受让人应订立债权让与合同,且债权让与合同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2.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债权让与合同的目的是转让债权,因而必须有有效债权存在。3.须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债权为财产权,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债权人得将其债权让与他人。但是并非所有的债权都具有可让与性。对于不具有可让与性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转让。4.须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合同为转让人与受让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因此,债务人不为债权让与合同的当事人。从法律行为的一般原理上说,债务人的意思不能影响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但因债权转让合同所转让的债权与债务人有关,于转让生效后,债务人须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因此,债权让与合同是涉及债务人的合同。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债权让与的效力是指债权让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可分为内部效力与对外效力两个方面。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是指债权让与在转让人与受让人间发生的法律效果。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债权让与的基本效力是受让人取得受让的债权,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2)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3)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是指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及第三人发生的法律效果。债权让与自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只有在向债务人为债权让与的通知时,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对外效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2)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得向受让人为之。(3)债务人可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债权抵销。
三、债的移转形式之二――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债务承担,即债务主体的变更,是指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二)债务承担的要件
一般认为,债务承担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且具有可移转性。2.须有以债务承担为目的的有效合同。3.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债务承担生效后将发生以下方面的效力:1.债务人发生更替。2.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
四、债的移转形式之三――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一)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的概念
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债的概括承受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称为意定概括承受,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称为法定的概括承受。
(二)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种类
1.合同的承受。合同的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当事人,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债权和债务。合同承受可因当事人间的协议发生,称为意定的合同承受;也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称为法定的合同承受。
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企业解散。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企业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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