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被精神病”人员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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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9 08: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随着我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公布,社会各界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但是,随着媒体的曝光,不可否认的是依旧有很多“被精神病”现象存在,虽然精神卫生法并不是针对这部分群体来制定的,但是,探索一套切实有效的预防“被精神病”危机现象进一步蔓延的机制,并加大对于“被精神病”人员的权利保护,对于预防“被精神病”人员的权利受到侵害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被精神病”;法律;权利保护
  文章编号:918-1-80112-402-3(2011)05-022-02
  
  一、两则典型案例
  
  2009年3月2日上海午九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邹宜均诉广州白云心理医院、其母韩秀欢、二哥邹剑雄的案件。这则案件特殊之处在于,原告诉称其母韩秀欢、二哥邹剑雄因经济纠纷,于200 年10月将其送往精神康复医院强制就医,侵犯其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而自己根本没有精神病。
  2011年4月19日,武汉一名被精神科监护治疗4年多的男子从精神病院逃走后逃到广州。据徐武介绍,他与单位打了两三年官司,被莫名送进精神病院。抵达广州后,为了证明自己根本没有精神病,他立刻到广州精神病院做检查,根据院方检查,已经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
  随着社会转型带来的矛盾骤增和中国民众对于“法外正义”的追求,因上访、家庭矛盾纠纷等原因,对于将正常人员作为精神病患者强行治疗的矛盾比较突出。在一个以法律为主要规则的社会,类似事件的发生,不只是个别正义如何恢复、有关责任人如何追究的问,还在于如何预防和规制“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预防“被精神病”制度
  
  1.立法保障将正常人作为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权,是侵犯人权的行为。要做到从根本上预防这一现象的发生,就应该在立法上明确送治人和接诊医院的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真正的精神病人进行人身自由的约束是治疗的必要前提,但是,如果医院成为他人别有用心地将正常人作为精神病人实施拘禁的场所,那么,也应从立法上加大对于医院的处罚力度,这样,有利于医院更加严肃、谨慎地使用其收治病人的权利。
  我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六十七条规定,因故意或者疏忽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医院应该承担责任。从立法上加大处罚力度,是预防“被精神病”现象出现的重要保障。可以看到,我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对于“被精神病”人员的权利救济和保障还是过于笼统和单一,需要进一步完善。
  
  2.加强政府职能
  对于“被精神病”现象的预防和“被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政府负有一定的责任。实际上大部分“被精神病”人员是因为长期与政府“做对”,进行上访的人员,有些基层政府为了“有效化解矛盾”,将个别长期越级上访人员“关押”进精神病院。长期上访人员的构成因素和原因是复杂的,主要是由于矛盾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个别人员存在精神上的障碍,但是如果一味地一刀切,只能造成矛盾的进一步深化,使冤屈得不到合理地疏解。
  地方各级政府还应该加强对于地方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力度,对于“被精神病”人员的摸排工作要定期进行,对“被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和申诉工作要及时有效地“倾听”,化解矛盾,发挥政府的组织和协调功能,预防“被精神病”现象的出现,保障“被精神病”人员的权利。
  
  3.规范医院行为
  精神卫生康复医院是“被精神病”人员权利受到侵害的直接现场。那么,对于医院收治行为的规范,从源头上切断正常人被送进精神病院的可能性就显得尤为迫切。实际上,我国大多数精神卫生康复机构是自负盈亏的非事业单位,由于利益的驱使,他们放松了对于收治病人的门槛,有的甚至以此作为生存和谋利的手段。当然,从根本上来看,还是由于我国精神卫生康复资金和管理的缺陷造成的,这就要求,我们应加强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和诊断措施,可以向日本学习,日本每个县均有精神福利中心和精神疾病审核委员会,精神病人入院及出院均需精神疾病审核委员会审核。精神疾病审核委员会的设立,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预防“被精神病”现象的出现。同时,要加大精神卫生康复机构的资金投入,让其安安心心,本本分分地行使自己收治病人的权利,担负为病人负责、为“被精神病人”负责的社会责任。
  
  4.社会协同监督
  之所以出现“武钢徐武事件”,致使其被“关押”在精神病院1511天的悲剧,不能不说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监督机制的缺乏造成的。在我国的实践中,精神障碍患者被送进医院之后,对于院方的收治、治疗、康复诊断等阶段,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而这种监督机制的缺乏,恰恰为“被精神病人”权利的长期被侵犯而得不到纠正提供了温床和先天的条件。
  “被精神病人”现象的出现,是人人可畏,因为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纠错机制,人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邹宜均或者徐武,“任何一个人都有被送进精神病院的危险”,而没有人希望会有这种遭遇。这种监督机制的建立,需要社会协同参与,包括家庭、各组织、机构等等。笔者认为,需要从法律上对于监督机构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明晰其权利和义务,从法律上予以保障。这样的监督才能更加有力,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可以学习日本成立全国精神障碍者家族联合会。当然,这一组织的目的在于保障真正的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为“被精神病”的家庭成员寻求救济提供一个切实有效地途径,利用这样的组织对医院的救治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定期的检查,对医院收治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的走访慰问,了解他们的生活和就医状况-同时,也能够有效地减少“被精神病”人员的出现,即使出现了,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纠正错误,保障“被精神病人”的权利。
  此外,“被精神病人”的救济途径还应包括像其他真正的精神病人一样,除监护人外,接受律师或者其他委托人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因为一般被关押的“被精神病人”往往是被当作真正的精神病人进行收治的,那么,他们聘请律师或指定代理人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但是我们看到,在邹宜均的案例中,邹宜均在“被精神病”前一周,得知自己可能被家人强制送进精神病院的时候,全权授权她的代理律师代为进行法律活动的权利。但是,她的代理律师在申请对其进行会见的时候,却遭到医院的拒绝。因为医院认为,只能遵从送治家属的要求,“除家属外,其他人不得会见病人”。
  律师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有效地保障和维护“被精神病人”的法律权利。
  
  (责任编辑:韩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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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9 08: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支持期刊论文发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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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2 14:4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奥鹏大连理工大学形考作业可以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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