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班主任工作已经10几年了,其中有经验也有教训。近几年最大的感受就是必须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地长大,使他们成为知识丰富、人格健全的合法公民、成为全面发展的21世纪现代化建设人才。
小学生生理、心理发育的重要时期,本身具有一定的依赖性,特别需要社会、家庭和学校给予特殊的关心、照顾、保护和教育。笔者认为,保护、关心学生最主要的是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在学校里,学生处于弱势群体,人格权利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有的教师由于受陈旧的“师道尊严”观念的影响,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不注意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过度使用惩罚的手段,这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压抑了他们的学习积极性、破坏了正常的师生关系,同时也有损教师和学校的形象,不但达不到教育的效果,往往还适得其反。
事实上,对于尊重学生人格、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师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规定要求我们教师必须在教育教学中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会得到学生的尊重,从而有利于更好地开展工作。这就是说,对学生人格的尊重、对学生权利的尊重是现代社会人的主体性得到充分尊重的具体体现,也是教育的应有之义。那么,教师应该如何尊重学生的人格呢?
一是要学法懂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教师应当经常学习法律知识,通过学法知法,提高对学生权益保障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明确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和自己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从而自觉地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二是要更新教育观念,平等对待学生。平等对待学生,就是对学生的尊重。作为教师,我们应把平等作为处理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关系的重要原则之一。在处理学生与学生的关系中,教师要一视同仁,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学生,以平等的眼光看待学生,这应该是教师的天职。即使是成绩较差或犯了错误的学生,教师仍要以平等的身份与他们交谈,这样才有可能取得教育的效果。教师要彻底摈弃陈腐落后的师生观,树立师生平等的观念,充分认识到在人格尊严上师生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对作为容易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的学生应给予加倍的呵护,认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为使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校和家庭应培养他们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他们清楚自己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应采取的保护措施,这对遏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和蔓延是非常必要的。当今是日益“走向权利的时代”,只有学生权利意识不断觉醒、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不断提高,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才能被有效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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