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论文《浅议以合同订立中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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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9 15:4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浅议以合同订立中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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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专业:法学、法律事务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明确了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时的自始有效情形,但对无处分权人未取得处分权时及权利人未追认时,合同的效力问未做明确规定。学者对因无权处分行为订立的合同效力问题莫衷一是,司法实践中审判结果亦是大相径庭。笔者从现有主要学说出发,逐一分析观点利弊,根据合同的有效要件,结合法律对善意取得制度和合同有效性的规定,辅之对立法本意的探寻,将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区分对待,即在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时,只要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当然有效,但在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及未得到权利人追认的情况下,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第三方仍可要求无处分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关键词:无权处分;效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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