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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非经营性资产以其特有的属性,在运作及管理中呈现出与经营性资产不同的特点,为加强对其监督管理,国有企业以所划入的非经营性资产出资后,需要将其转为经营性资产。目前,主要有产权划拨和委托管理两种资产投放方式,这两种方式会带给“非转经”工作不同程度的影响。
关键词:出资 非经营性资产 内涵 非转经 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1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1 8-02
一、非经营性资产内涵
(一)非经营性资产概念
国有资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根据资产的用途,可以将其划分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三类。经营性资产是指能够直接为社会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以及为实现这些价值服务,并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国家在非生产流通领域占有的,不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价值不会循环周转的公益性国有资产。资源性资产,是指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自然资源,是与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相对应的国有资产。
(二)非经营性资产特征
非经营性资产不处于生产流通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有着不同于经营性资产的以下特征:
1.非营利性。这是非经营性资产有别于其他国有资产的本质特征,它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要求资产安全有效地使用,以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为目的,而不要求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直接创造物质财富。然而这并不表示非经营性资产不会产生“盈利”,反之,有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均会向特定对象收取一定费用,例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收取的成本费用,这些收费可能超过提供特定服务和产品时的成本支出,因而产生盈利。但此种盈利行为并不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营利”行为。
2.非增值性。因非经营性资产秉承服务社会公众的原则,因此,它并未被作为资本来使用,也就是在其使用过程中并不追求价值的增长,甚至不要求其自行保值,而只是一个非生产性消费的过程。
3.无偿性。非经营性资产主要通过财政拨款或是行政划拨等方式进行整合配置,因而对其占有单位而言是一种无偿占有、无偿使用的行为,然而这种无偿性并不扩展到其服务对象层面,非经营性资产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可以收取一定费用的。
4.产权不完整性。完整的财产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置。由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风险由国家以财政资金为依据承担无限责任,而不需占用单位负责,故非经营性资产占用单位的产权内容仅限于占有资产的使用权,而不具备对其处置以及分享收益的权利。处置非经营性资产必须上报主管单位或国家财政部门批准,非经营性资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收益也由国家统一调拨分配。
二、国有企业实物出资过程中的“非转经”问题处理
非经营性资产的占有主体多为行政事业单位,以达成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目的,然而在实务中,常有为了战略规划将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无偿划拨的行为。如某省为了规划省内旅游资源,由国资委设立旅游投资公司,把相关国有资产划拨给该公司,再由投资公司以此实物资产投资于旅游实体企业。投资完成以后,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旧保持其非经营的特性,则与实体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相悖,因此,需将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进行运营管理,以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避免闲置、浪费和流失。
国有企业以实物资产出资时,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一般有以下两种投放方式:
(一)产权划拨
该种出资方式把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整体投资至被投资公司,之后由被投资单位办理“非转经”的变更手续,对其进行经营管理,这种模式下被投资公司将享有非经营性资产的产权。
1.账务处理流程。出资公司在收到国资委划拨的资产时,将经营性资产按评估价值、非经营性资产按账面价值一起入账,借记“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等,同时以经营性资产评估值贷记“其他应付款”、以非经营性资产账面值贷记“资本公积”。
待出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确认“实收资本”金额,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并将二者差额冲减“资本公积”。出资企业划出经营性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等。
2.优缺点评述。(1)优点。由于非经营性资产最初是以账面价值计入出资企业,在投资转型后,作为“非转经”形成的经营性资产,要重新对其评估确认价值,而产权的转移,使其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中在同一主体,权属关系更加明晰,便于“非转经”后的调账处理。同时,产权的整体划拨,使非经营性资产得以在被投资企业账面上反映,有利于纳入正常经营后的监督管理。(2)缺点。《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亦即非货币资产出资不得超过被投资单位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在非经营性资产金额庞大时,若将其随同经营性资产一起投入被投资单位,会有超出此项规定的违法风险,为了规避此项风险而进行增资的成本亦是巨大的。此外,根据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前应依法对其进行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审计费用、评估费用以及其他变更费用使企业发生大量的支出,带来资金压力。
(二)委托管理
在委托管理模式下,出资企业在接收国资委划拨资产后,仅将经营性资产作为资本投至被投资单位,对于非经营性资产则保留其财产权利,在办理“非转经”手续后,同被投资单位签订代管协议,委托被投资单位代为经营,产权仍属于出资企业所有。
1.账务处理流程。出资公司在收到国资委划拨的资产时,将经营性资产按评估价值借记“流动资产――经营性资产”、“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按账面值借记“固定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在建工程――非经营性资产”等,并以经营性资产评估值贷记“其他应付款”、以非经营性资产账面值贷记“资本公积”。待出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确认“实收资本”金额,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并将二者差额冲减“资本公积”。出资企业划出经营性资产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等科目。
2.优缺点评述。(1)优点。出资企业采用委托管理的方式,交由被投资企业管理其非经营性资产,可以免去产权变更的相关手续费用及契税、印花税等税费支出,节约了开支,简化了操作流程。(2)缺点。委托管理使“非转经”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当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统一时,其使用效率将会降低,效益也会减少。同时,由于这种两权分离的现象,资产为两个不同主体所控制,在“非转经”以后,不利于对其进行调账处理。
无论国有企业采用产权划拨还是委托管理的方式进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投放,都必须要保证“非转经”程序的健全,入账金额的准确,还要明确划分经营者与所有者的责权利,明晰资产的投入与经营责任。此外,所有者需加强对“非转经”单位的监督和考核,实现对“非转经”资产运营情况及其收益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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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金柱.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绩效评价研究[D].长沙理工大学,2008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级会硕一班 湖北武汉 430223)
(责编:郑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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