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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日本、荷兰和以色列等国家通过实施设施农业创造了现代农业的奇迹,其成功经验值得借鉴,概述了其对中国发展设施农业的深刻启示:树立并认同农业知识化、工业化、市场化理念是发展设施农业的前提;体现国家意志,实行政府主导是发展设施农业的关键;生产经营集约化是发展设施农业的基础;生产主体专业化是发展设施农业的核心。
【关键词】: 设施农业;农业工业化;农业市场化;生产经营集约化;生产专业化
中图分类号:S210 文献标识码:A DOI编码:10.39 9/j.issn.100 - 500.2011.0 .02
Enlightenment of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Facilities in Japan, the Netherlands and Israel to China
ZHAN Jia-fang, SONG Zhi-wen,LI Feng-ju ,WANG Xiao-rong
(Information Institute, Tianjin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Tianjin 300192,China)
Abstract: Agricultural facilities are wonderful successes on Modern agriculture in Japan, Netherlands, Israel. and we should learn from these successful experiences. Agricultural facilities developed in China following a deep inspiration from these succeed countries: it was the precondition in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facilities by establishing and agreeing knowledge-based technology, industrialization and market-oriented philosophy, it was critical by reflecting national will, government-led development, it was the basi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facilities by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of intensive agriculture, it was core of agriculture facilities on specialization of production in the main specialization.
Key words: agricultural facilities;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agricultural market-oriented;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of intensive agriculture; specialization of production
设施农业是在人为可控环境保护设施下的农业生产,它综合应用工程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术,并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所要求的最佳环境进行动植物生产,成为当前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之一。“设施农业”是“设施”和“农业”的组合,设施指可以人为控制作物生长环境的系统,它由简易塑料大棚、温室发展到具有人工环境控制设施的自动化、机械化程度很高的现代化大型温室和植物工厂。由于把农业生产置于可以控制的环境中,使农作物或养殖物得到生长的最佳环境,因此,设施农业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特点。设施农业在发达国家发展迅速,其栽培主要对象为蔬菜、花卉和果树。设施农业成为新世纪我国农业发展的亮点,它展示了中国农业发展的前景。日本、荷兰和以色列通过设施农业为世界创造了现代农业的奇迹,其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对中国发展设色农业有深刻的启示。
1 确立农业知识化、工业化、市场化理念是发展设施农业的前提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任何事情只有在先进科学的思想理念指导下才可以顺利开展,有序运行。基于中国当前设施农业的发展现状,要有效发展设施农业首先必然要确立合乎市场发展规律、符合时代发展的理念,为设施农业的发展提供行动指南,即农业知识化、工业化、市场化的理念。
1.1 农业知识化理念
所谓农业知识化,是指农业发展过程及其结果的知识含量达到相当的高度,从而逐步进入以知识驱动农业发展的知识农业阶段。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成为决定生产水平的最重要因素。在日本、荷兰、以色列等发达国家,农业生产中科技知识的应用程度越来越高,范围也越来越广,一方面在于这些国家农业生产者的知识水平都相对较高,另一方面在于政府在农业科研上的投入较大,促进农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彰显着知识和科技的魅力。这与中国传统的农业耕作方式有着巨大的差别,中国从事农业生产的大多是知识水平较低、整体素质不高的农民,这在极大程度上影响着知识在农业中的运用。总结日本、荷兰、以色列等发达国家农业知识化的经验主要在于以下5个方面:知识在农业生产要素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农业经济活动日趋信息化;农副产品的知识含量不断提高;农业劳动者成为知识型劳动者;农业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1.2 农业工业化理念
农业工业化是指运用工业化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来谋划农业产业发展,即农业生产过程中用现代科技武装农业,现代工业成果来装备农业,用现代管理手段经营农业,最终形成工业化的新型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其涉及两层意义:一方面是指在推进工业化的过程中,对传统农业带来的改革和变化,即农业在国民收入和就业中的份额下降;另一方面,指工业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现代化科学技术和现代工业提供的技术装备广泛应用于农业,使传统农业内部整个系统发生裂变,不断向现代农业迈进的过程。中国当前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较传统农业有所进步,如在农业发展过程中机械化普及程度逐渐提高,农产品加工程度逐渐加深等,但是农业工业化的理念仍有待普及深化。而荷兰、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一直致力于研究农业的成套技术,采用智能化温室综合环境控制系统可节能、节水、节肥、节省农药、提高作物抗病性。各国还通过建设植物工厂来生产莴苣、番茄、药材等。农业工业化生产所创造的适于作物生长的环境,促进了单产水平的提高。这样的农业生产模式促使日本、以色列等国家温室单位面积的优质蔬菜产出率相当高。简而言之,日本、荷兰等发达国家的设施农业真正实现了“农业技术装备工业化;农艺技术措施工业化;农业管理工业化;农业产品的商品化;农业生产的机械化”这一农业工业化理念。
1.3 农业市场化理念
农业市场化的概念内涵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农业市场化有不同的理解和诠释。无论从怎样的视角来分析农业市场化的概念,我们不可否认农业市场化的几个要点:(1)市场机制在农业经济中对资源配置发挥的作用持续增大;(2)农业对市场机制依赖程度不断加深和增强,亦即农业在发展过程中要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生产经营;(3)生产主体以获得市场利润为出发点。确立农业市场化理念符合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顺应了市场经济和工业化发展的需求,促进产业结构间的协调发展。荷兰、日本等国一直把农业发展当做立国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断把农业技术创新、设施农业发展、农业科研等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逐渐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认可度。如荷兰生产的蔬菜80%用于出口,商品率高达90%以上;在以色列,经济市场化步骤的加快,也促成了吉布兹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转化――其生产领域已大大扩展,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业和为农业服务的相关产业,有的还扩展到工业和服务业。目前以色列农业生产经营全部实行订单生产,吉布兹的农民们只管精心种植,种植之外的加工、采购、财政、购销等繁琐的农业服务由区域合作组织承担,从而使农产品进入国内、国际市场。发达国家的这些做法为我们发展设施农业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实现农业市场化不仅可以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经济水平,同时可以活跃中国的第一产业,加强中国对农业的科研投入和新技术的研发运用,实现中国土地最优化利用。
2 实行政府主导是发展设施农业的关键
日本、荷兰、以色列等发达国家设施农业发展如此完善,产生如此的影响力,最重要的因素便在于政府在设施农业的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设施农业的发展充分体现国家意志,而国家意志主要是通过法律政策实现的。即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通过农业立法体系建设,以扶持和规范等手段为发展设施农业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首先,日本、荷兰、以色列政府通过立法干预农业生产,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日本通过立法把政策目标和经济措施法律化,削减化学农药使用量,削减农药使用量,首先必须建立有可能最大限度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体系,即通过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与化学防治相结合,注意场圃卫生,选用抗病虫品种,利用各种资源设备等所有防治手段的有机结合,使病虫危害量控制在发生危害阈值以下;同时与植物检疫和病虫预测预报等防治体系相结合,共同构建环保型的病虫防治体系。从而保证设施农业产品的绿色、安全,从而获得市场的高认可度。
其次,日本、荷兰等发达国家政府根据农业发展各个时期的需要,通过立法把政策目标和经济措施法律化,推动农业现代化。例如,日本早期的《蚕种检查法》、《肥料管理法》、《奉井地整理法》、《必行事l4条》等法律分别对选种、耕地整理、肥料、农具的改进等进行了规范,极大地推动了优良品种和先进耕作方法的推广和应用。20世纪40年代,日本政府制定并颁布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加强了土地的集中和管理,为小农经济的组织化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50年代颁布的《农村渔业重建完善法》和《农林渔业组合联合会完善促进法》,使农协的组织机构和服务功能基本上固定了下来,并延续至今。19 1年,日本政府颁布实施了《农业基本法》,该法确立了日本农业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基本经济制度。10年代,日本开始推行“综合农业政策”。80年代实行“长期农业政策”。所有这些法律措施较好地保证了农业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是日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手段。这为中国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借鉴,政府必须在设施农业的发展中起到主导作用,掌控设施农业发展的大局。
第三,日本、荷兰等发达国家政府还将扶植农业的财政金融措施等落实在法律制度上,以保证足够的资金发展设施农业。在日本的农法体系中,专门针对农业的财政、金融、灾害补偿及保险等法律占有重要分量,这方面的法律约有30多部。针对农业的财政法规有十多部,其中,《粮食管理特别会计法》、《强化农业经营基础措施特别会计法》等带有“特别会计法”字样的法律,实质上是日本在财政上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如针对农业制定的“特别措施法”或“暂定特别措施法”等,一般都包含着相应的财政扶持措施。针对农业的金融法、保险法有20多部,其中,带有“补偿法”字样的法律,既包含着对“补偿办法”的规定,也包含着“必须予以补偿”的法定义务。由于日本在法律上规定农协具有融资功能,而且还有一套政策金融系统支持,比较有力地保证了农业发展对资金的需要。而以色列政府亦通过法律政策规定农业发展所需的各种资金。如有关政策规定以色列的农业科研经费中“竞争性基金”的分类管理。如此一来,便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法律的效力。iii
第四,制定法律及各项优惠政策,促进设施农业新发展。由于日本、以色列等国家国土面积有限,农业资源缺乏,因此,这些国家的农业不得不走集约化的农业发展道路,农业技术的创新也是其农业赖以生存的基础条件。实际上,这些农业技术的创新得益于国家颁布相应的法律政策以保证农业技术创新和设施农业的新发展。如以色列完善高效实用国家技术创新体系便是由《工业R&D鼓励法》定义的R&D创新项目、创新计划、支持中心、国际工业R&D合作4个支撑部分组成。更值得一提的是以色列政府大力支持研究与开发,给投资者和创业家提供多种优惠,包括优厚的投资津贴、政府贷款保证、免除税额和高风险企业创业基金等。政府专门制定《鼓励研究与开发法律》,早在1984年,政府就通过了一项“鼓励投资法案”,政府设立开发风险基金,目的主要是为开发“高附加值的产品”提供便利。1年之后,国家有了培植高科技企业的“孵化器”,现在全国有近30个这样的“孵化器”。
3 生产经营集约化是发展设施农业的基础
“集约”是指农业上在同一面积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进行精耕细作,用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方法来增加产品总量的经营方式,现代意义的“集约化经营”引自于前苏联,指在同一经济范围内,通过经营要素质量的提高、要素含量的增加、要素投入的集中以及要素组合方式的调整来增进效益的经营方式,是相对粗放经营而言,以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根本对经营诸要素重组,实现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农业集约化经营作了精辟的论述:“所谓农业集约化经营,无非是指资本集中在同一土地上,而不是分散在若干毗连的土地上。”在设施农业的发展中主要包括经营组织合作化,科学技术集成化等。
3.1 经营组织合作化
集约化经营组织要求生产要素的相对集中,经营集团化、规模化、合作化。荷兰的农业以家庭式农场经营为主,由于小单元的生产结构,个体农民的市场力量较弱,缺乏竞争能力。各农户彼此之间视为具有共同利益的集体,而不是竞争对手,在市场面前,农民们具有近乎相同的产品,相同的利益,也具有相同的市场地位,因此开始自发地组织了一种适合市场功能的最经济的农户组织农业合作社,这种合作组织保存了其他一切农民习惯的独立经营功能。荷兰农业合作组织类型很多,均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强有力的市场规范能力和全程服务机制。它不仅是生产者和交易者的桥梁,还是双方相互利益的“保证人”。同时,农业协会还在产业发展中积极涉足农业科普工作,成为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中间人”。以色列传统农业合作组织有两种,一种是自称为共产主义的吉布兹(Kibbutz),另一种是自称为社会主义的莫沙夫(Mashav)。全国约有吉布兹210个,莫沙夫400多个。政府与它们的关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补贴政策。吉布兹和莫沙夫所购买的农业设备,政府给予40%的补贴,农业用水价格低于工业用水的80%;二是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吉布兹和莫沙夫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三是吉布兹和莫沙夫所有的经营活动都要向国家纳税。
3.2 科学技术集成化
技术集成化即把若干技术集中在一起,使其功能更加丰富多样。室内技术集成化是将温室内的多种技术的联动创新和配套运用,它反映了设施农业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农用机器人是温室技术集成化的典范,它将无线传感器网络技术、现代通信技术、智能控制技术、计算机视觉技术、空间技术等高科技引入设施农业,使设施环境监控系统朝着自动化、智能化和网络化方向发展。日本开发出能行走的耕耘施肥机器人以及柑橘、葡萄收获机器人,美国开发出能辨别秧苗质量并进行分拣的移苗作业机器人。温室技术集成化使以色列温室栽培采用的技术日益成熟,不同的品种均有一套可行的技术措施,日常栽培靠每日连续或间断的监测灌溉液和土肥的pH值、EC值以及各种主要营养元素,并配合光和温、湿度等环境条件,综合考虑调整各项栽培技术。集成化的工业技术被广泛应用于荷兰温室农业,赋予荷兰温室农业高度工业化的特征,成为工业化大体系不可分割的部分。荷兰的温室园艺产品的生产完全可以实现按照工业生产方式进行生产和管理,不仅体现在种植过程中有其特定的生产节拍、生产周期,还体现在产品生产之后的包装、销售等方面。
4 生产主体专业化是发展设施农业的核心
从发达国家设施农业发展经验来看,设施农业具有技术和劳动力密集、高投入高产出的特点。因此,中国设施农业要取得长远发展就必然要通过生产主体专业化这一有效途径予以实现。要实现生产主体专业化必然要构建教育、科研、推广三结合的农业科教体系,如此,方可促进中国设施农业的可持续高速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农业科教体系不仅能够为设施农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也可以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机制,推动科研、推广、教育协调发展,促进设施农业发挥最大价值。一项农业科技成果能否产业化、商品化, 除了看其技术水平是否高、新、尖, 或是获奖层次、数量的高低多寡外, 更重要的是看其是否能带来超出正常投资回报率的高额边际收益率和社会边际收益率。因此说这3个环节都不可忽视。
设施农业技术的研发是生产主体专业化的前提,也是最关键的一部分。通过对日本,以色列等国家技术研发的研究发现,技术研发首先要结合本国气候特点和国情,进行必要的、系统的非重复性相关基础研究;其次要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把握技术创新的核心;再次要有足够的资金作支撑。以色列通过给农业发展提供足够的资金保证农业研究的可持续发展,不仅方便了对本地区农业发展的调研,同时也能够到经验先进的其他国家学习。“约有10%用于基础研究,10%~15%用于应用研究,另约有15%~20%的科研经费用于农业科研成果的推广。其中,农业部的投入约占 0%,主要用于资助应用性研究;科技部与教育部的农业科研经费约占20%,主要用于资助大学的农业基础性研究;民间企业的农业科研经费约占10%,主要用于资助技术开发”。通过分析应用于农业研究上的经费分配,可见技术研发对生产主体专业化的重要作用。
5 小 结
综上所述,中国设施农业发展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立设施农业发展的科学理念;二是加强国家的重视力度,提高设施农业的影响力;三是实现生产经营集约化,实现设施农业发展的高水平;四是强化生产主体专业化,促进科研、推广、教育协调发展,增加农业从事者的知识积淀,提高其综合技能水平,以保证中国设施农业发展的创新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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