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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基于可知论、不可知论以及话语游戏论这三个方面的认识论导向,公共行政研究将呈现出制度主义、新制度主义和治理主义等三种理论范式选择,在范式转换的理论视角下,公共行政活动逐渐从以权力主导为标志的权威管制模式转换到以权利交互性使用为标志的社会治理模式。
关键词 认识论公共行政理论范式 制度主义 新制度主义 治理主义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1- 2X(2011)05-0141-10
社会科学研究的认识论前提即是研究者与以人为核心的社会之间的认知关系,研究者基于特定的认知关系理念或预设进行社会理解、社会解释、社会预测乃至社会构建活动。本文从可知论、不可知论以及话语游戏论这三个方面的认知观念即认识论角度,讨论在相关认识论影响下可能做出的公共行政理论范式选择。
应当指出的是,无论在认识论还是公共行政理论上,文中所做的分类,都立足于理论逻辑的演绎分析,而不是来自学科历史的归纳整合。
一、可知论与公共行政研究的制度主义理论范式
可知论认为,人类理性能够充分了解包括人自身在内的自然、社会和心理现象,在人直接感知的外界现象背后,存在着固有的结构性构成和规律性变迁,对于这些结构性构成和规律性变迁内容,可以通过科学研究的方式,予以理解和解释,而科学理论的核心内容就是关于这些结构性、规律性内容的系统表述。因此,检验或评价科学理论的基本途径就是去看经验事实或科学思维逻辑是否能够支持相关的理论推理、理论观点或理论命题。
具体而言,可知论乃是建立在这样几个密切相关的认识论观念基础之上:
其一,包括所有现象的外部世界,通过其结构性构成或规律性变迁展示出整体性和统一性特征,决定其结构构成和变迁规律内容的是具有行而上特征的世界本体,无论这个本体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人类理性(主要是科学理性)都能够通过主动的观察和思维活动来认识它,科学研究的意义就是通过对于世界本体的认识去把握世界的构成与变迁,推动世界走向理想化的整体性构建。
其二,在外部世界的结构性、规律性与人类语言尤其是科学话语之间,存在着某种形式的通约性,研究者能够把这些结构性和规律性内容转换成为适于广泛交流和传播的科学理论表述或科学话语信息。这种话语转换意味着,科学研究可以在特定理论模型与外部现象世界之间,确立某种形式的共通性和可比性。所以,一方面,研究人员可以通过联想、归纳等方式,在对众多现象理解的基础上,形成特定的理论模型或理论范式;另一方面,又能够有主观构建的理论模型,沿着理论本身固有的逻辑线路,通过概念推理的演绎方式选择、设定乃至构建相应的外界现象。
其三,相对于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特征的结构和规律来说,呈现在人们感官面前的外界现象,只是变化不居且各处片面的表象,而结构和规律则是稳定可靠的本质性存在,因此,人一旦得到关于特定结构或规律的科学认识,或者做出了关于特定结构或规律的理论认定,那么,就可以在此结构性或规律性认知的引导下,去改造或构建处于表象层面的外界现象,使其向结构或规律的理想方向演化。这就是基于可知论观念所形成的,强调人的主观动机和主观行为能力的所谓“人类中心主义”。
其四,在科学认知指导下的科学研究行为,指向外部世界及其结构性、规律性内容,将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研究者个人的价值观念或道德意识的影响。在其科学研究活动中,研究者应该处于一种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立场,使科学研究中的外界现象认知行为与研究者个人的价值偏好相互独立,指导其理论认知和理论构建取向的,只能是理论话语本身固有的逻辑或外部现象的实际信息展示内容。
在上述几个方面的认知观念预设下,科学研究行为就将展示出一种以“证实”为标志的科学研究行为模式:沿着现象归纳、总结的路径,通过大量、反复的观察、访谈、调查和试验等等,收集关于外部现象的第一手资料,在对这些资料进行系统化处理的基础上,得出可能的结构性或规律性理论认知;或者,沿着概念演绎推理的路径,在既定的结构性、规律性理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理论表述内在的逻辑指向,通过对理论表述内容做出进一步的理论分解、命题分解和概念分解等方式,寻找或设定其在外部现象中的指示或指标性内容。
当然,绝大多数情况下,上述两个路径方向的理论认知过程都是结合在一起的。最重要的是,在这种以可知论为导向的科学研究模式中,关于行为后果和行为本身的科学性检验,往往都要通过外部现象与既定科学理论之间的相互证实来进行。一方面,关于外部现象的结构性或规律性理论认知的正确与否,要由客观的外部现象信息来检验,如符合外部现象的信息显示或实践要求,就证明理论认知的正确性,反之,则是错误的认知。另一方面,关于外部现象和人类实践活动的合理性,也要由相关的结构或规律性内容来检验,符合的被认为是代表自然发展、社会发展乃至主观心理演化的进步方向,反之,则要在既定的结构性或规律性认知指导下,做出改革现实、改造自然或改造社会的主观选择。显然,后一个方面为价值中立预设打开了一个缺口,常常会导致一种意识形态尤其是政治意识形态主张推动下的社会实践活动。
在公共行政研究中,一旦遵循上述可知――证实的认知模式,公共行政理论就可能形成一种制度主义的理论范式选择。制度主义理论范式与可知论之间的关联还基于这样两个方面的预设:(1)制度与结构性、规律性内容之间的功能转换,即把公共行政活动中的制度(主要包括宪法、法律和公共政策)看作是科学认知活动中的结构性或规律性内容,并在此意义上讨论其在公共行政活动和公共行政研究中的功能地位;(2)公共组织主体或公共权力主体与科学认知主体之间的角色转换,通过这一角色转换,以“可知”为核心的主体认知能力被转换成为以权力主导为核心的公共行政管理能力。
制度主义的公共行政理论范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取向:
其一,以制度落实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运行机制研究。
这是把此研究范式标识为制度主义的首要原因。根据前面的关联性预设,制度主义公共行政理论把公共行政现象看作是独立于个体主观意识的外部世界现象,把既定的宪法、法律和公共政策看作是关于这些公共行政现象的结构性和规律性内容,这些制度性内容具有整体性和理想性特征,公共行政活动的意义就在于使现实中的公共行政现象体现或接近于相关制度规范内容的整体性和理想性要求,因此,公共行政系统运行的基本内容便是制度规范的落实,即宪法、法律和公共政策的现实化,要用既定的制度规范来照应现实中的公共行政事务,检验公共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引导或推动公共行政事务状况向既定制度所设定或规范的结构性和规律性方向演化。
在制度落实的假设之下,公共行政运行就将显示出一种理想化的逻辑流程:先在特定意识形态观 念的指导下设定公益的对象性内容,然后由制度规范予以确定,最后是通过公共行政活动的制度落实过程实现这些目标。
其二,以“制度人”预设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主体研究。
在制度落实的语境背景下,公共行政主体被看作是落实并体现制度规范内容的“制度人”。“制度人”并不仅限于人性假设内容,而是涵盖了公共行政活动中公共行政主体行为取向或行为制约的各个方面:
首先,公共行政主体在公共政治活动中的角色和地位的确定。制度角色有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三权意义上的制度角色划分,即立法组织的制度制定角色、司法组织的制度监督角色和行政组织的制度执行角色;二是政治与行政划分意义上的制度角色,如威尔逊、古德诺等人所说的政治活动产出政策、行政活动落实政策;三是常任文官意义上的职能分类角色,通过制度规范下的职位设定来确定行政主体的制度角色。
其次,公共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活动中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取向由制度予以模式化。这种“制度化”的行为模式,不仅包括明确成文的制度授权以及在制度授权基础上形成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规章,更重要的是,它还包括前文已经指出的,依托于公益实现路径的公共行政活动流程,认为所有公共行政主体都具完全的公益意识、制度意识和组织意识,会成为公益实现过程中可靠的主观性因素。在此制度规范和行政伦理规范的双重设定之下,关于公共行政活动中的主体行为研究就可以直接转化成为制度规范内容的研究,以制度规范中的主体行为方式设定来替代实际的主体行为。
最后,公共行政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状况,包括关系构成、形成和互动取向,都由制度予以模式化,并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一种基于既定制度的内生的组织结构构成和组织运行模式。这一点,在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中有着充分的表述。
其三,以权力使用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活动机制研究。
制度落实在公共行政运行机制中的核心地位,意味着制度规范在公共行政秩序中的权威性地位,对于公共行政活动而言,这一制度权威主要表现在公共行政权力的使用及其影响效力上。
权力是一种指向他人的强制性行为能力,在制度主义的公共行政理论中,以展示制度权威,落实制度规范内容的公共行政权力使用及其研究,具有这样两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强调行政权力在公共行政活动中的主导性地位。认为公共行政活动是一种中心导向,即权力中心导向的社会影响模式。处理公共行政事务、落实既定制度规范乃至实现社会公益,只有一个关键性的路径选择,即改善或提升公共行政权力的使用能力或使用效力,比如根据既定制度规范优化行政权力的职能授权,增强或提高行政权力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即立法、司法和行政为代表的三权)中的权力地位,推动公共行政组织的建设等等,围绕着这些问题的公共行政研究和公共行政实践,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扩展了公共行政权力使用在公共行政活动中的中心地位,甚至导致公共行政权力膨胀(相对于社会、经济系统,或相对于立法、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万能的理论观点和公共行政现象的出现。
二是强调合法性内容的公共行政权力使用行为研究。基于制度落实的内在逻辑,公共行政权力的使用主要来自于制度规范内容的推动,无论是权力使用取向还是权力的使用行为本身,判断其正当性的基本标准便是是否符合既定制度的规范性要求,即合法性。这种合法性取向在带来权力间浓厚的上下等级色彩的同时,也塑造了权力运行系统的一体化特征,在很多情况下都意味着中央集权的公共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以及首长负责的公共行政组织运行机制。
在这一经过“理想型”(韦伯语)处理的制度主义公共行政理论范式中,制度落实、“制度人”以及公共行政权力的使用,分别从公共行政运行机制、公共行政主体和公共行政主体的职业活动角度,设定了一个具有中心控制或管制机制的整体性的公共行政系统,通过制度、“制度人”以及公共行政权力在不同层面的中心整合作用,塑造了可知、可构建的公共行政现象和公共行政秩序。
二、不可知论与公共行政研究的新制度主义范式
不可知论对可知论所依托的理性认知能力提出质疑。主张无论是认知主体的内省,还是对于外部现象的观察,都不可能通过演绎推理或归纳总结,完全获取外部世界的结构性或规律性内容。对于研究者来说,现象世界的结构性或规律性内容(也即真理)是不可知的,真正的科学研究永远都处于通向真理或接近真理的探索过程之中。显然,不可知论对可知论的质疑,并不具有颠覆性,它依旧承认外部世界中结构性和规律性内容的存在,承认有一个支配一切的世界本体,依旧承认理性的认知能力,只是要给理性设定一个限度,即存在永远的不可知领域。在不可知论看来,任何关于真理的理论命题都只是一种假设,判断其科学性的标准不再是能否自证,而是其能否提供一个开放式的反驳或批判通道,即是否允许“证伪”,所以,科学的进步就是一个持续的“大胆假设、严格反驳”的趋向真理但永远无法占有真理的过程。
对应于可知论,不可知论主要建立在这样几个密切相关的认知论观念基础之上:
其一,外部世界仍是一个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的世界,有决定其结构性和规律性内容的本体存在,但是仅具形式意义,只存在于纯粹理性的概念构建,无法成为科学认知的直接对象,对于现实的科学研究而言,正因其不可知而应予以搁置。
其二,关于外部现象的科学认知内容不再是“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过程,现象研究本身就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科学研究的全部。研究者不再执著于现象背后的结构性和规律性内容,而是寻求理解并解释纷繁复杂的现象世界。在此意义上,科学研究过程将主要表现为科学认知与具体现象、科学话语与现象符号之间的通约活动过程。显然,相对于可知论所强调的理论模式对于现象世界的规范或构建意义,这种信息转换有着突出的不确定性和开放性。
其三,基于理论研究固有的内在逻辑整体性和模式化偏好,关于外部现象的解释性研究依旧会呈现出一种结构化或规律化趋向。相对于可知论所设定的结构性和规律性内容的决定性意义,这种结构化或规律化解释更多地起到一种形式化作用,是围绕着外部现象所做的理论话语转译努力。在这里,外部现象将是第一位的,结构化或规律化的理论解释则可能是多元的,反映到理论指导或推动实践活动层面,则意味着在特定的结构化和规律化形式下,不同的理论解释或理论规划之间将形成某种平等的对话、讨论、争论或竞争机制。
其四,在理论解释的多元竞争背景下,研究者的价值观念不再是需要规避的主观性内容,每个研究者都可以自由地提出自己的价值标准,并在于他人的争论或讨论过程中展示其符合既定结构化或规律化形式的合理性程度。关于价值观念涉入的科学性判断取决于两个方面的条件满足状况:一是相关价值观念必须是适于进行合理化讨论、争论或证伪的,是建立在相关定义、推理以及与现象关联下的命题 构建基础上的,而不能是仅仅宣称的信仰;二是相关价值观念必须是能够纳入到既定本体形式的合理性内容,能够体现,至少能够显示或证明其体现了该本体形式的具体化内容。如在民主化的规律化形式下,讨论公共权力的绝对强制力就将是不合理的。
在上述几个方面的认知观念预设下,科学研究将展示出一种以“阐释”为标志的研究行为模式,阐释直接指向外部现象,并以其为中心。阐释的目的并不在于寻找现象背后的结构或规律,而是希望更合理地理解外部现象并以理论话语的方式把自身的理解信息表达出来,因此,阐释研究也包括两个紧密相关的行为环节:现象理解和现象解释。现象理解强调的是理论的信息整合能力,现象解释则强调理论的话语整合能力。无论是理解还是解释,理论的工具性特征都非常明显,它已不再是可知论视野下那个凭借其本体性设定成为社会认知权威中心的理论。在阐释的研究行为模式下,研究者的研究对象指向正悄然从现象转向他者,即关于现象的理解尤其是理论解释,必须能够被放到任由他人质疑,与他人进行平等讨论或争论,进而寻求他人认同的平台,在这种他者转向或理论竞争、理论讨论的形势下,既定的理论命题或关于社会本体形式的合理化表述变得越来越丰富,而在其推动或影响下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也将展现出其创新性特质。
在公共行政研究中,一旦遵循不可知――阐释的认知论模式,就可能出现一种新制度主义的理论范式选择。在概念名称上,新制度主义来自于制度主义的对应性比较,其与不可知论之间的逻辑关联还基于两个方面的理论预设:(1)制度认识论地位的微妙变化。作为公共行政秩序的体现者或规范者,制度已不再是那个具有本体性意义的结构性或规律性内容,后者作为社会价值公理或理想目标,可以在观念层面塑造社会行为的意识形态取向,但是永远都不会成为直接的研究对象,其在制度规范中的话语存在,如基本自由,更多地具有形式意义,制度研究的内容在于如何合理地展示这些形式,而不再是去发现或设定它们。所以,在新制度主义公共行政理论中,制度变迁将成为制度研究的常态,而其内容也将更多地指向更具地方性和具体性内涵的公共政策事务;(2)在多元竞争的阐释性理论背景下,公共行政主体与科学认知主体之间的角色转换,也将超出单一权力中心的支配性角色定位,不同阐释性认知之间围绕着真理性主题的竞争性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被转换成为公共权力主体与社会权利主体之间围绕着公共行政权力使用的二元竞争关系。
具体而言,新制度主义的公共行政理论范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取向:
其一,以制度变迁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运行机制研究。
制度变迁的前提是,既定制度规范本身可能是不完善、偏颇甚至完全错误的,是需要变革、可修正或可替代的,因此,制度是工具性的、非第一性的。对制度进行上述合理性判断的标准仍是制度主义理论范式下的那个公益,只是同制度落实意义上的公益与制度间关系相比较,此时,公益与制度间的关系有着更加丰富的动态性特征。既定的制度规范已不再是那个充当公益的不可置疑的指示项的制度,而只是体现公益明确化内容的一个可能性选项。随着制度落实活动的展开,特定制度相对于公益的差距、矛盾乃至背离都可能会显现出来,相对于具有永恒公理意义的公益理想来说,既定的制度规范内容永远都处于具有变迁可能的工具性过程。
但是在形式上,制度依然是实现公益目标的必由之路。公共行政的运行,也将围绕着如何才能制定出最能体现公益要求,最有利于推动公益实现的制度规范而展开。这种消解制度神圣性但仍保留其核心地位的新制度观念主要体现在围绕着制度变迁或制度变革而设定的公共行政运行机制上。此时,作为公共行政运行终极目标的公益,不再仅仅是具有整体性和结果意义的、高高在上的理想或意识形态符号,而是有着明确程序性内容的具体利益指向,并在一定意义上被转化成为(或被看作)处于整合、形成阶段的个体或群体利益。界定什么是公益或判断是否符合公益的标准已不在是制度主义范式中那个与公益同样高高在上的制度以及握有制度话语权(说出、解释)的公共行政权力,而是公益的内在构成要素,即个体利益或群体利益。此时,公益标准就在很大程度上转化成为了一种权利话语,围绕着制度规范内容的变迁活动也将展示出一种与制度主义相反的逻辑线路,表现为一种从权利表达到公益整合再到制度应对的制度变迁活动流程,权力与权利之间围绕着制度和公益的博弈形势也将导致公共行政主体的二元化划分。
其二,以“组织人”预设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主体研究。
制度变迁的“权利表达――公益整合――制度应对”逻辑,改变了制度落实语境下公共行政主体构成状况。此时,推动制度变迁的制度规范制定或制度创新活动,不再表现为从权力落实到权利服从的单向等级流程。在权力与权利之间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对等关系性质,主要体现在围绕着特定制度规范内容产出或变迁问题的博弈互动形势。对于公共行政权力使用者来说,其公共行政主体角色主要是指公共行政组织成员这一组织身份,虽然“制度人”同样具有正式的公共行政组织成员身份,但是在制度落实的语境背景下,公共行政组织在很大程度上被涵盖在制度规范内容里,本身缺乏能动的创造力。在新制度主义公共行政研究中,公共行政组织不再是制度规范下完整的一块,而是有着丰富的个性,虽然组织的建立和运行仍要具备既定制度的合法性授权,但是由于公益和制度间逻辑关系线路的反转,公共行政组织可能成为那个基于特定公益(个体利益、群体利益)呈现而推动制度变迁的决定性力量。引导或推动公共行政组织建立和运行的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现实公益形势的构成和变化状况,既定制度在公共组织职能设定和组织行为方式规范上的决定性作用相对减弱。由此,公共行政组织成员将主要以公益事务(或公共行政事务)的地域性、领域性和阶段性来划分其组织归属地位,如中央层面、地方层面、职能层面、人员层面、常规性事务层面和危机应对层面等等,并据此形成其在公共行政系统中的主体性地位。
也正是在这种公益与制度间逻辑关系线路反转的形势下,社会权利主体得以进入公共行政活动的前台,他们不再是制度主义理论范式下,单纯处于被动服从地位的公共行政管理对象,而是可以主动表达自身利益诉求、政策诉求,并对公共行政活动产生实际影响的公共行政主体。当然,他们的表达对象将主要限于公共行政组织成员,影响目标也是公共行政组织成员的制度规范制定活动。
在既定的公共组织系统构成条件下,由于公共行政组织成员巨大的组织行为能力,社会权利主体要想确立与公共行政组织成员相对等的公共行政主体地位,并对特定公共行政事务的制度化应对施加实质性影响,就必须形成某种对应的组织化形式,在各种职业、价值尤其是利益关联的基础上把自己组织起来,使联系松散的个体或群体整合成为具有统一行动能力的组织,以提高公共行政参与行为的能 量和影响效力。这是我们把制度变迁形势下的社会权利主体设定为“组织人”的基本逻辑。同公共组织相比较,由社会权利主体形成的组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显示出相对较低的组织化水平,常常会出现随着特定公共行政事件而兴亡的暂时l生组织化现象。
“组织人”的设定与现实表现,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了公益的形式化特征,使其更多地表现为公益符号下的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利益。
其三,以权力与权利间互动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活动机制研究。
公共行政主体就是公共行政活动中的行为参与主体,在新制度主义的理论范式中,分别代表公共行政权力和社会权利的公共行政组织成员和社会大众(通常以组织化形式)之间的博弈互动代表了公共行政主体的活动机制内容。互动是以二者之间的对等性行为影响为标志的。公共行政权力具有指向特定公共空间的强制性影响能力,在不加限制的情况下,强制性影响力往往会转变成为任性、妄为式的剥削、压迫和控制,因此,在公共权力确立其合法性强制力的同时,通常就会伴随有对其强制性行为能力的监督和限制,在权力系统外部有公益或社会权利的监督和限制,权力系统内部则主要表现为公共权力之间的分化与制衡。对于公共行政权力而言,这些监督和限制形式同样存在。本文不去考察内部监督和限制形式,因为这些内容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于既定制度的合法性安排之中。公益的监督和限制更多地表现在价值观念或意识形态层面,与其说是外部监督和限制,倒不如说它取决于公共行政权力使用者的内省或行为自觉,是一种自我的监督和限制,主要体现在制度主义范式下,以权力使用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活动机制中。
只有权利的监督和限制才真正具有明确的外部性特征,通过权利的主体载体――社会大众,使得这种外部监督和限制具有了现实的程序内容和实质性影响,而权利的主体载体构成形式及其行为能力乃是其能否有效行使监督和限制行为的关键所在。从人员构成角度看,与权利对应的只能是社会大众,在现代政治语境下,关于权利的制度规范内容也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制约权利监督有效性的关键在于社会大众能否以主动的行为充分体现关于权利的制度规范内容。这一点,在权力和权利之间的互动性关系中能够进行预设:(1)对等性。即公共行政权力主体和社会权利主体有着大体相等的行为资源,能够通过既定的程序安排,向对方施加实质性影响;(2)交互性。监督和限制是双向的,这意味着双方将采用讨论、争论、证明、协商、妥协等方式展开其博弈关系,当然,公益依然是双方争夺利用的最重要表达工具,也正是在这一论争博弈过程中,科学理论和科学家以其强大的社会权威影响力介入,成为双方使用和争取的对象;(3)均衡性。二元主体间的论争总是在均衡和不均衡间转换,当双方就公益的认知、表述以及实现路径达成一致时,均衡以合理的制度创新为标志而实现,随着形势的变化,如双方观念的变化、突发性的社会自然事件等等,又会出现新的不均衡,这又将造成下一次的论争和制度创新。制度变迁过程就体现在这种延续的从均衡到不均衡再到均衡的循环交替之中。
三、话语游戏论与公共行政研究的治理主义范式
不可知论在消减可知论中结构、规律、制度以及权力在现象世界的本体性地位的同时,也降低了认知主体或研究者的社会认知中心地位,他们已不再是能了解一切,解释一切,预测一切,进而设计一切的先知式人物,因为在由可知论设定的对象性领域,永远存在着不为他们了解和把握的不可知内容。话语游戏论沿着这一本体性和中心地位消减的思维逻辑,构建了更具颠覆性的认知理论。
其一,以去本体化为标志的非整体性和非连续性认知观念。在话语游戏论看来,外部世界或现象世界并不具有所谓的结构性和规律性,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眼中的结构和规律都只是话语(理论话语和/或政治话语)的主观构建,因此,根本不存在什么整体性的世界或连续性的历史,更不会有支配整体世界构成与运行的终极本体。对于认知者来说,认知对象仅仅是现象世界能够进入其认知视野,与其认知意向建立直接关联的信息内容,即使有信息共享意义上的二手信息传播与整合活动,其认知对象也不可能指向所有的客观性领域,只能是围绕着认知者认知意向的具有明确个性化标识的认知领域,是与其日常生活、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现象信息领域一生活空间,生活空间范围的确定,也将是多元的和多重的,如价值关联、职业关联、利益关联、群体关联等等。
其二,在生活空间的认知对象设定形势下,认知者的认知意向已不再具有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的终极追求,即趋向本体的真理性认知。认知的目的和内容仅仅是在认知者与认知对象之间构建起某种形式的话语符号信息连接,认知活动及其成果都被打上了强烈的符号化色彩。在这其中,无论是认知对象、认知主体还是认知后果――理论,都不再具有世界中心或趋向世界中心的真理地位,都只是纭纭现象世界的一个构成部分,是无数人类社会行为中的一份子。科学家、科学理论和科学认知活动要想在社会中建立其权威性地位,不仅需要与其他的社会个体(如公共权力使用者)、社会行为(如公共权力使用行为)和社会文化(如政治意识形态)相竞争,而且还要面对科学内部其他的研究者、研究方法以及理论趋向的竞争,在竞争中去寻求他人、社会的认同,因此,对于认知者而言,关于认知对象的理解、解释以及预测、规划信息本身就将在一定程度上消减其认知活动的核心地位,如何使那些信息能够得到他人的理解和认同,却将变得越来越重要。在此意义上,认知后果的话语表达方式、话语传播方式以及表述者的语境背景(如群体、组织身份)等话语活动形式化内容都将成为认知者关注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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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执著于“生活空间”的可感知范围,以及指向他人的认知动机变化,话语游戏观念下的认知理论将带有非常明确的“即时性”特征。无论是可知论者的结构、规律,还是不可知论者的结构化,都是建立在一种既定事态或状态具有决定意义的前提下,认为是既定的结构、规律决定着人的认知活动、认知表述及其社会意义,其中体现出来的整体性或连续性其实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历史主义的观点:希望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间寻找一个一以贯之的东西。在话语游戏论中,“一以贯之”的宏大研究企图将会被搁置,代之以更具微观事件意义的即时性研究,即使涉及到时间意义上的历史内容,也将直接指向事件发生的即时性因素,探求这些要素之间的可能性关联,而不会在这种要素研究之前,事先设定不同事件以及事件内部构成要素之间的结构性(或结构化)或规律性关系。所以,即时性研究又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相对于可知论、不可知论的解构化研究,探讨的是当时人们都说了些什么,而是不是以当代的逻辑认为当时的人们应该说了些什么。
其四,在以他人认同为基本目标的理论认知和理论表述背景下,研究者的价值观念也可能成为其研究和表述过程中用以获取他人认同的一个重要的 工具性要素,同其他的工具性要素如合法性制度信息、合理性逻辑信息、相关性利益信息因素一样,成为认知活动多元工具化的构成部分,不再具有核心的动机导向作用,或被可知论者格外强调的中立地位。正是在这种工具性选择的使用条件下,无论是科学研究活动中,还是在社会文化层面,价值观念或价值标准信息展现出一种越来越明显的多元化面貌或趋向。在话语游戏论的认知观念下,多元化的价值观念之间处于和平共存、和平竞争的关系状态,没有哪个价值观念能够作为全民信仰而成为主导社会心理的意识形态,所有的价值观念都将在相互间的讨论或争论中维护、寻找乃至发展自身的信仰群体。对于科学研究活动而言,价值观念的涉入,不仅仅出于信仰意识的建立,还在于特定的价值观念与相关的利益信息、合法性制度信息、合理性逻辑信息以及行为资本信息等制约社会行为选择的信息要素结合在一起,发挥着工具式的信息串联功能。
在去本体化、符号化、即时性以及多元工具化的话语游戏论认知观念下,公共行政研究就将呈现出一种治理主义的理论范式内容。
这里的“治理”概念:(1)有别于强调中央政权层面的意识形态问题和国家问题的“统治”概念,特别关注具体公共事务的处理,不同于“统治”概念所意味的通过对人的控制和支配去确立公共行政秩序,而是有着明确事务性指向,特别关注具体的公共行政事务应对;(2)有别于强调纵向权力等级差异和权力关系的“管理”概念,不是依托于以管理者或管制权力为中心的单向的,由管理者主动施加,被管理者被动接受或服从的事务应对过程,强调众多主体的平等参与,与“自治”有着非常紧密的关联。作为一个动词的“治理”,其主语,并不限于公共权力或准公共权力,而是超出既定的政治权力系统,有着非常丰富的主体性内容,强调相关责任人或利益涉及主体之间横向的、多元化、多中心乃至无中心式的参与治理,如果说有中心的话,这个中心就便是那个具有逻辑整合作用的公共事务。
治理主义范式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中心意识或权力中心意识,不承认公共行政秩序的权力支配或权力主导机制,强调针对具体的公共行政事务,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能作为平等的治理主体参与到事务的应对过程,公开地展示自己的价值主张、利益主张和政策主张,寻求他人的认同和支持,最终获取关于该公共行政事务的公共选择或公共政策。
其一,以制度创制过程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运行机制研究。
在和平的公共事务应对条件下,公共行政始终是秩序下的公共行政,体现秩序内容或作为秩序外在符号标识的制度,必然是公共行政运行机制的规范性内容,只是在话语游戏论的认知观念下,关于公共行政运行机制的制度载体研究,重心已不再是其对于行为后果的规范性意义,而是强调制度规范内容的具体创制过程。
在这个强调过程的公共行政运行机制研究中,程序性内容占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地位,最受关注的是在特定制度规范的创制或生成过程中,相关的过程参与要素或环节及其相互关系是如何被设定的,如公共行政事务信息的获取及其传递路径、不同议题的呈示顺序、决策参与者的资格设定、制度规范的文本表述,等等。可以看出,这些程序性规定其实也发挥着一种元制度的效力。在治理主义的公共行政理论范式中,讨论的核心其实就是这个具有元制度效力的程序规范性。
关注制度创制过程而不是制度规范内容的另一面,意味着公共行政运行的目标或导向已不再是那个具有终极色彩(在制度主义范式中)或意识形态符号标识(在新制度主义范式中)和整体性特征的公益取向,而是要去寻找那个能够在制度创制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发挥具体制约作用的公共行政事务整合机制。在此,公共理性乃是一个相对于公益的替代概念。
在公共行政的治理主义理论范式中,公共理性就是个体在介入公共选择活动时,既以自身利益为基本参与诉求;又要顾及同样介入其中的他人利益以及公共选择后果的最终达成。在行为动机和行为选择的逻辑上,公共理性是一个介乎于个体利益(或群体利益、集团利益、部分利益)与公益之间的概念,通过连接这两者而成为公共行政运行的观念整合机制。在公共理性的视角下,由个体利益动机决定的行为选择,被看作是一种个人理性,单纯的个人理性早已被博弈论(通过公共牧场等案例)证明难以通向顺利的公共选择后果,而公益概念又因为其局限于话语层面的抽象性,在多数情况下,都沦为任由填充的意识形态符号或权力话语。公共理性则通过把个体利益、公益转化成为决定行为逻辑的一个要素,并设定必须要完成公共选择的行为目标,使其自身具有现实性的操作化和程序化特征。可以说,是公共理性引导制度创制过程。显然,公共理性并没有一个预定的规范性内容,对于不同的公共行政事务,由于涉及其中的利益主体的差异,公共理性都将有各异的表现形式和构成内容。
其二,以“参与治理主体”预设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主体研究。
在公共理性导向下介入制度创制过程的公共行政主体,不再局限于以合法的公共权力使用为标识的统治者或管理者,和以制约、对抗、影响公共权力为主要目标的社会权利主体,而是强调所有相关人的平等参与资格――“参与治理主体”。
参与治理主体的参与问题研究关注的重点不是既定的权力地位或组织身份,而是其之所以介入特定公共行政活动的个体或群体关联性,是一个极具个性化(或个人/群体利益关联)内容的相关性问题。涉及的相关性因素内容可能是多样化的,如职业关联、价值关联、制度关联、群体关联或组织关联等等,而且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对于不同的公共行政活动或公共行政事务应对,介入到其中的主体关联性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组合。所以,公共行政主体研究一般很难再采用静态的模型化方法,预先设定不同相关性因素在公共行政主体活动机制中的功能性意义,只能在简单预设可能具有关联性意义的相关因素基础上,通过一种即时的事件或事态分析的研究方法,考察在涉入特定公共行政事件的参与主体中,不同的相关因素对不同参与主体的参与行为选择及相互间的行为博弈活动带来什么样的相关性影响。特定的公共行政事务把这些相关性因素串联成一个逻辑上的整体,也正是这些相关性因素把个人利益沿着个人需求层面、与他人关系层面及其动态变化层面塑造成为一个多维立体的网络化格局。从这一点看,关于“参与治理”问题的公共行政主体分析具有解构(事件、事态)和结构化(公共行政事件相关)的双重特征。
正如公用地难题讨论已经揭示出来的,个人利益只能算作个体参与动机的一个必要条件,从个人利益到(表现为公共选择或公共政策的)公益之间,并不存在一条自然整合通道,对于能够有效推动公共行政活动的参与治理主体来说,不光要具备基本的参与动机条件,更重要的可能还需要形成或建立一种公共治理意识。
前文在比较“治理”与“统治”、“管理”概念差异时已经指出,治理活动强调的是一种非中心、去等 级化的主体参与机制,因此,治理动机或治理意识本身就意味着强烈的公共主体意识,与公共理性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关联。从公共行政主体角度看,治理意识应当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1)利益关联意识,所有的治理参与主体都应当意识到,只有进入公共行政的运作空间,考虑到相关他者的利益诉求和利益制衡,才能保证各自利益的维护或实现;(2)选择关联意识,所有的治理参与主体都应当意识到,只有把其个人选择与公共行政选择(或公共政策)契合到一起,才能确保个人选择目标的有效实现;(3)行动关联意识,所有的参与治理主体都应当意识到,只有把个人的行动纳入到集体活动(即公共行政活动)的统一协调或规范下,才能保障行动过程的顺利推进;(4)责任意识关联,所有的参与主体都应当意识到,每个人都要为个人参与选择或认同的集体选择或公共选择后果负责,都要为选择后果的有效落实负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个人利益与公共选择之间建立一个无缝隙的通道。
其三,以“权利使用”预设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活动机制研究。
在公共理性引导下的参与治理主体,其参与治理行为是以“权利使用”为标志的。此处的权利,远不止是潜在的行为资格,更多地强调通过权利主体的具体行为展示及影响后果,并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那个对他人具有强制性影响效力的权力概念。不同的是,在以“权利使用”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活动中,不同的权利之间,并没有等级高低的差异,而是有着对等的交互性。公共理性正是通过不同参与治理主体的权利使用关系得以展示。
权利本身就是一个关系概念,其内容的现实化需要他人的认可或配合。在现代公共生活中,权利认可的制度化内容大都体现在宪法、法律规范中,成为合法的与公共权力相对应(或对抗)的个体自由选择内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权利都是与权力密切关联的,如权力是否侵犯权利;权力是否充分保障权利的落实;权利是否对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控制,等等。但是在治理主义的公共行政理论范式中,权利的使用将不在以权力为基本对象,虽然此时权利仍代表着个体的自由选择内容。权利使用将主要表现为权利与权利之间的交互性影响,而且相对于前文中权力与权利之间的二元性关系,权利使用之间的交互性因其多元化而更具复杂性特征。
从形式上看,这种交互性使用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逻辑环节:(1)资格认同。这是针对特定公共行政活动的主体认定环节,需要相关的介入主体相互之间形成或确立参与治理的主体资格。在很多情况下,寻求他人的参与资格认同都是特定公共行政事务参与治理活动中,权利使用的关键环节。(2)权利博弈,这是权利使用活动的核心内容。在主体资格得到认可的前提下,所有的参与治理主体都将充分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或公共选择诉求。这种诉求表达不是个体化的自言自语,也不是单向度的说、听关系,而是权利使用主体之间的平等对话,并且以向他人施加影响,寻求他人认可与支持为基本目标,因此,权利博弈环节将体现所有的话语博弈策略内容,如反复争论、交易、妥协、让步、合作、共谋、夸大、掩饰等等。(3)公共选择。公共选择的人员范围在理论上涵盖了所有的参与治理主体,至少是一个能够让所有的参与治理主体从个人权利角度能够接受的公共选择。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公共选择,并不止步于出台一项公共政策文本,而可能包括同时或相继出台的多项公共政策文本,因为面对不同的权利主张之间的复杂关系状况,单一的公共政策即使是在技术层面也难以应对各种可能的补偿、交易或阶段性延迟。
对于权利的交互性使用活动而言,均衡问题因其整体性趋向而不再成为关注的焦点。此时,所有的公共性问题都将随着公共理性的个体或群体载体而具体化,需要进一步追究的可能是,究竟何种形式或水平的公共理性才能保障个人理性在相互之间的博弈过程中一步步公共化。显然,这一问题必须要在具体的公共行政个案中才可能做出有效的讨论,本文不拟多论。
从可知论到不可知论,再到话语游戏论,社会科学认识论展现出一个本体地位消解、认知中心地位消解和认知对象具体化的趋向,在相关认识论引导下的公共行政研究,也出现了从制度主义到新制度主义,再到治理主义的理论范式选择变迁,在这一范式转换的认识论视野下,公共行政活动逐渐从以权力主导为标志的权威管制模式,逐渐转换到以权利交互性使用为标志的社会治理模式。对于现实的公共行政活动而言,这种认识论范式选择的替代性变迁具有部分的指示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现代公共政治生活的民主化趋向,可以据此对现实中的公共行政现象做出规范式的分析与评价。但又不是简单的模式对应,在同一的公共行政系统甚至特定的公共行政事件中,就可能出现这三种理论取向的混合组合,因此,这三种公共行政理论范式也可以作为我们进行理解和解释性研究的理论工具。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曹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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