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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尤其是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农民工犯罪问题突出。导致农民工犯罪的主要原因不在于个体,而在于我国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即建立在二元户籍身份制度之上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是农民工犯罪的结构性原因。本文提出结构性犯罪这一概念,并将农民工犯罪纳入此范畴。
[关键词]农民工;犯罪;社会制度;结构性犯罪
[中图分类号]C91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1)11-0217-05
肖 倩(1975―),女,上海政法学院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社会学。(上海 201701)
一、文献回顾和问题的提出
(一)农民工是城市居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农民工”,简单地说,就是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这是一个“身份”加“职业”的称谓,即,他们的身份是农民或农业户口,而他们的职业却是产业工人,常年工作和居住的地方是城市(或城镇)。这一群体数量庞大,据国家统计局的监测调查结果显示,2010年我国内地农民工数量达2.42亿。[1]另据统计,截至2009年,我国城镇户籍人口为6.2亿。[2]由此可见,农民工与城镇人口的比例约为1∶3,即,在居住在城镇的四个居民中至少有一个是外来的农民工。这些数据表明,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中一个客观存在且不容忽视的社会群体。
(二)农民工犯罪已成为一大城市问题
对城市流动人口(主体是农民工)犯罪的诸多调查研究表明,城市犯罪主体中流动人口的比重总体呈上升趋势。[3]例如上海的统计资料显示,1984、1988、1990、1992、1993、1995、1998年上海的刑事犯罪中,外来流动人口案犯占刑事作案成员总数的比例分别是10.8%、29.7%、33.3%、43.7%、53.6%、51%和58.0%。[4]在北京市,流动人口占犯罪总人数的比重,1980年为3.14%,1990年为23.3%,2003年上升为56%,其中外地农民工犯罪人数占外来流动人口犯罪的70%以上。[5]广州市1995年至1999年,外来人口作案比例均达到73%以上,2000和2001年分别为84%和85%。[6]在深圳市,1980年外来人员犯罪仅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6%,1984年跃升为61.5%,1992年已发展到占90%的高比率,1993年又上升到93.3%,2003年甚至达97%以上。[7]这些数据表明,外来流动人口犯罪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城市问题,而在这些外来人口罪犯中,又多为进城务工的农民。
有些学者归纳出农民工犯罪的主要特点:(1)从犯罪主体特征来看,在年龄上呈低龄化趋势,绝大部分是35岁以下的青少年;从性别来看,男性占绝大多数,但女性犯罪上升趋势快;在受教育程度方面,绝大多数是小学、初中文化程度。(2)从犯罪类型来看,侵财型犯罪比重最大,占60%以上,其中盗窃和抢劫是最常见的两种类型,占农民工侵财型犯罪的比例将近60%。虽然图财是农民工犯罪的第一动机,但通常犯罪标的额较少,大多只有几百元上千元,少的甚至只有几十元几元钱。[8](3)从犯罪时间来看,具有明显的季节性,集中在农民工返乡高峰的春节前和农忙前。(4)从犯罪形式和手段来看,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团伙犯罪占多数,犯罪的暴力化程度提高,流窜作案特点突出。[9]
(三)农民工犯罪原因不能归结为微观层面的个体或心理因素
在农民工犯罪研究中,犯罪原因一直是研究的核心,也是研究的难点。以往学者们的原因分析偏重于微观主体层面。
就微观层面的分析而言,最有影响力的是相对剥夺(相对丧失)理论。该理论认为,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消费差距和福利差距使得流入城市的农民产生了强烈的相对丧失感,正是这种相对丧失感促使某些流动人口走上犯罪的道路。[10]我国学者用此理论来解释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他们认为,农民工通常文化水平低,专业技能缺乏,在城市很难找到相对稳定、收入较好的职业,与自己的赚钱预期相比较,与城市市民相比较,收入太低,因此产生了巨大的心理落差和强烈的相对剥夺感。许多学者也提到,导致农民工犯罪主体方面的原因还包括法律观念的淡薄。
还有些学者尝试将宏观和微观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如社会流动理论和角色变迁理论。社会流动理论认为,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流动是一种以水平流动形式表现出来的垂直流动,这种流动导致社会不平等程度提高,社会不平等程度越高,其成员的相对剥夺感越强,相对剥夺感越强,产生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11](P213)角色变迁理论则认为,农民工从农村来到城市,经历着从职业到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的角色转换,有些人由于自身素质问题,在角色转换过程中表现得非常不适应,产生了诸多不良心理体验,如对城市的仇视、过客心态、封闭与拒绝的心理等,从而引发了各种越轨行为甚至犯罪。[12]
相对剥夺(相对丧失)理论是从微观个体心理层面来解释农民工犯罪的。相对剥夺感、对城市缺乏归属感等这些心理感受确实是导致部分农民工走向犯罪的直接原因,但也仅仅是表层原因,这一理论无法解释为什么会产生这些不良的心理体验,即农民工犯罪的深层原因。此外,有学者从另外一个角度批驳了这一理论。因为相对剥夺感的产生,主要源于参照群体的选择,而农民工虽然有时会与城市市民相比较,但更多时候是以自己的同类――农民(包括外出农民工和家乡的农民)为参照系,因此农民工的相对剥夺感大多时候并不强烈,当他们与家乡的农民比较时,他们甚至能有较强的优越感。[13]有学者用法律知识缺乏、法制意识淡薄来解释农民工犯罪,在笔者看来,更是毫无道理。因为即使是没有接受过任何教育的文盲,也会有最起码的是非观念,也知道杀人、抢劫、盗窃是违法的。
虽然社会流动理论和角色变迁理论结合了宏观分析,但笔者认为,这些解释都有问题。例如社会流动理论预设了农民工的社会流动和社会不平等的必然关系,角色变迁理论则预设了农民工在角色转变过程中必然不适应。更重要的问题是,农民在向城市流动的过程中为什么会产生更大的不平等呢?农民在向农民工转变的过程中为什么会不适应呢?要解释这些,需要从社会结构和社会变迁中去寻找。
经过以上分析可知,将农民工犯罪的原因归结为微观层面的个体或心理方面是不够准确的,只触及表层原因。要寻求导致农民工犯罪的深层原因只能从宏观社会结构层面着手。
二、导致农民工犯罪的结构性因素
引发农民工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是建立在户籍身份制度基础上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1958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将城乡居民明确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户籍。这种户籍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身份制度,拥有农业户口的人口,身份是农民,拥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身份是市民。我国现有的大部分社会制度、社会政策都是以这种户籍身份为基础,社会制度和政策将农民和市民分别对待,赋予两者截然不同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一)城市用工制度对农民工的不公导致生存困难
按照公平原则,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是,目前我国农民工来到城市却没有得到公平的就业机会。在许多城市,政府为了维护本地居民的就业利益,对进城农民工实行了限制性就业政策,很多行业、工种农民工都无法进入,即使他们有能力胜任。城市允许农民工进入的绝大部分都属于本地居民不愿去做,但又有大量需求的行业和工种,如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装修业、初级加工业、环卫行业等,这些职业的共同特点就是脏、累、苦、险、毒以及报酬少。此外,当城市就业形势严峻,或者要解决城市下岗工人就业问题的时候,外来农民工往往会被成批成批地清退。因此,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空间非常狭窄,就业机会很少。据中国政策研究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异地流动的农民进城后,只有50%左右的人能找到长期较固定的工作,30%的人能找到短期流动性工作,20%的人完全找不到工作。无法就业的农民工其生存状态是非常悲惨的,有的甚至以乞讨为生。
农民工在城市即使就业,与本地居民相比,其劳动时间长、劳动报酬低,甚至同工不同酬。其一,劳动时间长。据笔者在家乡的调查,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固定的休息日,或者一周休一天假,或者一月休两天,甚至一年只休法定节假日;97.7%的务工者的周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劳动时间40小时,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为10小时左右。其二,劳动报酬低。据“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课题组的调查,农民工的月工资收入十几年来基本停留在400~500元的水平上。如果折合物价上涨等因素,农民工的工资反而呈现下降趋势,而城市居民从1998年以来工资收入翻了近两番。[14](P112)其三,与本地居民同工不同酬。这在国家机关、国家事业单位和国企中非常普遍。农民工在这些单位通常不是正式工,只能是临时工、小时工。临时工的待遇很低,干同样的活甚至干更多的活,却只能拿到正式工三分之二、甚至三分之一的工资。
(二)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经常受到侵犯却无法维权
城市中不公平的用工制度使得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异常艰辛,不仅如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还经常受到恶意侵犯。相比较而言,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打工的农民工,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要少得多,而在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中,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很普遍。侵权事由主要有:用人单位或雇主强行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或暂住证;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合同上订有有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条款;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以解雇相威胁;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补偿费;逼迫雇工超时劳动而不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随意侮辱、打骂雇工;无故或借故拖欠和克扣工资;缺少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与用品;拒绝为受伤农民工支付医疗费,随意解雇因工伤残的农民工等等。在这些侵权事件中,克扣、拖欠工资是农民工最不能忍受的。因为绝大多数农民进城打工最重要的目标就是赚钱,如果能赚取更多的钱,即便劳动强度再大、劳动时间再长、劳动环境再恶劣,他们都能忍受下来,唯独不能容忍雇主拖欠、克扣工资的行径。但是这种现象却屡屡发生。笔者在家乡的调查中发现,务工流动人口尤其是工地上的农民工几乎都有过被雇主克扣工资的经历。从2003年底以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常成为新闻的大字标题,新华社记者曾在北京、浙江、安徽随机抽样访问了80名农民工,其中竟有72.5%的农民工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15]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大多数农民工忍气吞声,委曲求全,敢怒不敢言。只有到了无法容忍的地步,如雇主克扣工资太厉害、拖欠工资致使生存困难,在与雇主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农民工会采取各种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少数会求助于有关部门或通过法律途径,大多数是采取不太合法甚至违法犯罪的手段,如恐吓威胁、偷盗抢劫、绑架伤人甚至杀人等。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不是农民工不懂法,不愿意使用行政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而是在我国现有社会结构中,缺乏农民工利益表达和维护的途径和手段。农民有着自己相对严密和稳定的血缘、地缘关系,而城市中的农民工虽然也依靠原有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但非常松散且不稳定,同时,农民工在城市又缺乏像城市职工工会那样的业缘组织,因此农民工虽然人多但势不众,形不成集中的谈判力量,在同雇主的博弈过程中明显处于劣势,缺乏合法抗争的组织渠道。此外,现有的法律诉讼途径对于文化素质较低、生存资本欠缺的农民工来说,成本太高。加上有些行政部门的不作为,农民工合法维权的意愿会大大受挫,最终被迫走上“自我救济式犯罪”的道路。[16]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导致生存型犯罪
由于就业方面的特殊性,农民工相对于城市市民来说,更需要社会保障的支持。其一,农民工是城市中最容易失业的群体。一份调查结果显示,2002年农民工遇到过失业问题的比例高达45.4%,有45.5%遇到了3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失业。[17]其二,农民工是城市中最容易受伤的人群。农民工所从事的绝大部分是那些脏、累、苦、险、毒的职业,而且许多黑心老板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赚取更多利润,不惜降低生产安全标准,劳动保护措施缺乏,因此农民工成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高发人群。据统计,工伤事故中农民工占8成。[18]其三,农民工年老退休后,如果没有养老金的支持,只能返回农村,依靠家庭养老。
从各方面来看,农民工对社会保障的需要特别迫切,但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没有覆盖到农民工群体。即使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民工享有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权利,但大多数农民工并没有真正享受到。一项调查结果显示,98.7%的雇主没有为农民工办理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金,93.4%的雇主没有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19]当农民工面临工伤、患病等困难时,得不到社会的支持,处境非常悲惨。对于农民工来说,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保障权利――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并没有确立。一旦失业,农民工享受不到与城市市民同等的救助,基本生活都得不到保障。无助的农民工要么返回家乡,要么继续留在城市寻找工作机会,在没有找到工作以前,有些人可能会为了在城市里生存下去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这种犯罪类型可称之为生存型犯罪。
(四)教育权利的缺位影响到农民工的发展权
目前我国的教育制度依旧是二元的,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资源大量集中在城市,农村的教育资源相当缺乏。农村的孩子通过读书改变身份的仅是极少数,大多数的农村孩子接受完九年制义务教育后,就没有继续接受教育的机会了。这些初中或小学毕业的农民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本量很少,因此,只能从事那些低收入的劳动密集型职业。
农民工自身通过教育改变身份、获得发展的机会基本丧失,因此,他们将此希望寄托在子女的身上,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将其子女带到城市。但是,城市义务教育资源的分配也是按照户籍身份原则,大多数公立学校设立各种入学门槛,将农民工子女拒之门外。进城的农民工子女要么只能就读于条件简陋的农民工子弟学校,要么失学。这些失学的农民工二代无疑将成为城市安全的一大隐患。据上海市青浦区青少年保护办公室的统计,2004年,青浦区不满16周岁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参与刑事作案的人数,已占到当地未成年人犯罪的62%。[20]
(五)城市管理体制对农民工的拒斥导致归属感缺失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城市管理者对外来农民工的管理理念有所偏差。他们预先假设,农民工的到来会造成各种城市问题,尤其是会威胁到城市的安全,因此在管理理念方面强调“管”(管制)的一面,而忽略“理”(理解、理顺)这方面。在此理念的指导下,他们对外来农民工采取防范式的管理模式,重视用经济、行政等处罚手段,而忽视外来农民工的权利要求和对其提供必要的保护及服务。因此,农民工从踏进城市那刻起,城市管理者就将其列入了管束的对象和范围,实施消极的管制措施。最典型的就是要求农民工办理名目繁多的证件并收取费用,如暂住证工本费、外出就业登记工本费及管理费、外来人口管理费、外来人口就业证工本费、婚育证的工本费、管理费、检查费、子女教育的借读费或赞助费、健康凭证的工本费、检查费、培训费、租赁私房合同备案手续费等。
在这种管理体制下,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必然紧张。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对当地政府不满甚至抱有敌对的态度。他们认为政府只会收钱,政府管理只是登记收费,提供的服务和指导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外来农民工与城市社会必然会产生很深的隔阂,对城市社区的归属感非常淡薄。外来农民工对城市社区的归属感缺失,可能带来的后果是:一方面,农民工很难形成正常市民应有的规范和法制观念;另一方面,农民工如果在城市的生活工作中受挫,很容易产生强烈的被歧视感和剥夺感,当这种不良心理感受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导致极端的反社会行为。
三、农民工犯罪可纳入结构性犯罪范畴
美国现代社会学家默顿在解释越轨(犯罪是最严重的一种越轨行为)产生的原因时,提出了著名的社会失范理论。如果我们以默顿的社会失范理论来观照我国的农民工犯罪问题,我们则会发现,导致农民工犯罪的原因中,固然有农民工自身的个体原因,但更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社会结构内部的紧张。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户籍管理开始松动,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成为中国特有的“农民工”群体。农民工来到城市打工最重要的目标就是赚钱、致富,这也是当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所赞同和鼓励的个人目标。但是,在现存的二元社会体制下,农民工要最大限度地实现这一目标是不容易的。
带有歧视性的城市用工制度导致农民工就业范围非常狭窄,就业机会很少,内部竞争激烈,短期性失业时常发生。即使找到了工作,也是劳动时间超长,劳动强度超大,劳动条件恶劣,而劳动报酬却非常低廉。但如此低廉的工资,不少雇主还时常克扣和拖欠,还有其他一些劳动权益也经常遭到严重侵犯。农民工想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但由于劳动管理部门的不作为、法律诉讼的高成本以及农民工维权组织的缺失等,合法维权的路径基本被阻塞。农民工是城市中最容易失业的人群,也是最容易遭遇职业工伤事故、罹患职业病的群体,因此最需要失业保险、社会救济、工伤保险、医疗和重大疾病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但目前,我国实行的依然是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和市民享受的是两种不同的社会保障待遇。在城市的农民工失业了,不可能像城市职工那样领取失业保险或最低生活保障。如果不幸碰到工伤事故或罹患严重的职业病,除了千辛万苦从雇主那里争取到的有限的工伤赔偿或医疗补偿外,只能自己承担后果了,有可能从此丧失劳动能力而被迫退出劳动力市场。另外,农民工及其子女由于在城市接受教育的权利缺位,其发展权受到很大的制约。农民工一辈子只能在城市做那些强劳力、低报酬的工作,基本上不可能有职业上的发展以及向上流动的机会。农民工将发展期望寄托在子女身上,但城市教育体制对不同户籍人口的排斥,导致农民工子女没有机会享有城市的优质教育资源,甚至导致不少农民工子女失学。将农民工视为城市过客、城市安全的威胁者的城市管理者,在制定管理政策时,必然将农民工纳入被管束、被约制的对象范围,采取防范式的管理模式。加上简单粗暴的行政收费、罚款手段的使用,导致农民工对城市管理部门甚至整个城市的不满和敌视,农民工与城市之间产生巨大的隔阂,不可能融入城市生活,只能成为城市的边缘人群。
综上所述,农民工在城市艰难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并不主要是其个人原因造成的,而是我国现存的二元社会结构没有为他们提供足够的合法的实现目标的手段。当目标和手段出现紧张时,少数农民工则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企图用非法的手段去实现其生存和发展的目的。
因此,我们从犯罪原因这一层面来概括农民工犯罪问题的本质,将农民工犯罪纳入结构性犯罪这一范畴。所谓结构性犯罪,就是指导致犯罪的原因主要不是来自于个人,而是来自社会结构因素。如果说农民工个体的犯罪原因主要在于其综合素质的低下,但作为一个群体的农民工犯罪现象的出现,绝对不是因为个人原因造成的,应归因于我国现存的以户籍身份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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