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当代中国分配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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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 13:5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当代中国分配正义原则主要包括按贡献分配原则、合理差别原则和补偿性原则。按贡献分配原则要求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按照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其中劳动收入在分配中居于主体地位。合理差别原则要求对按贡献分配进行一定的调节,使人们的收入差距保持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其中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经济社会需要是合理差别原则的底线,中等收入者占主体是合理差别原则的目标。补偿性原则要求对经济社会转型的代价和政府的政策偏向造成的一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三大原则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补充,贯穿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活动之中。
  [关键词]当代中国;按贡献分配原则;合理差别原则;补偿性原则
  [中图分类号]F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 - 410(2010)04-004 -05
  
  分配正义是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学科讨论的热点问之一,它要回答的是,一个社会的产品和服务究竟在什么样的基础上进行分配?从古至今,任何社会只要存在建立在社会合作基础上的剩余产品和服务,都无法回避这个问题。分配正义原则是分配正义问题的核心,古今中外的思想家都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自己的分配正义原则。当代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从实践层面上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初次分配秩序存在一定的混乱,再次分配的调节力度、范围和方向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在这种背景下,只有确立了正确的分配正义原则,才能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和科学发展。从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现实出发。我们把当代中国的分配正义原则概括为按贡献分配原则、合理差别原则和补偿性原则。
  
  一、按贡献分配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实行按贡献分配原则能够把不同要素主体的贡献与其所得紧密联系起来,有利于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而能够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不仅如此,它还有助于抵制分配领域内存在的各种腐败现象,营造公道的分配环境,遏制贫富分化的进一步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1.按贡献分配原则的涵义。一般而言,按贡献分配是指按照人们对社会做出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贡献大获得的报酬就多,贡献小获得的报酬就少。对于经济学意义上的“贡献”,不同的经济学家和经济学流派有不同的理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主张按劳动贡献分配,而西方主流经济学主张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只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包括劳动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都要按照其在财富创造过程中的贡献获取相称的报酬。由于劳动要素的特殊作用,无论企业内部的分配还是整个社会的分配,劳动收入都应该占优势。这里所讲的劳动既包括简单劳动也包括复杂劳动,尤其是技术和管理等复杂劳动,由于其贡献大,在分配中所占的份额也应较大,但需要有“度”的限制,总体上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基本满意为主观尺度,以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客观尺度。
  2.按贡献分配原则的实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是公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动贡献分配还是非公有制经济中的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都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在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彼此之间交换生产要素和各自的劳动产品,不仅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实现了产品的分配,因此,市场交换的过程也就是市场分配的过程。
  按贡献分配不仅指各种要素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的贡献,而且还要取决于市场的供给和需求状况。首先,取决于生产要素供给者提供的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在不考虑需求的情况下,生产要素的数量越多,质量越好,贡献就越大,报酬也就越高;其次,取决于市场需求,对生产要素的需求是派生需求,最终取决于生产出来的产品是否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生产者提供的生产资料数量再多,质量再好,如果没有市场的需求,即使提供的生产资料的数量多,质量好,也得不到相应的报酬。概括地说,所谓的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实质上就是按照劳动和各种生产要素在市场机制作用下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分配。
  3.按贡献分配原则的正义性。按贡献分配不仅是效率原则也是正义原则。“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有所差别的分配,一方面,体现了平等的理念(尤其是平等的劳动权利);另一方面,更体现了自由的理念,充分尊重并承认了个体人对社会各自不同的具体贡献”。第一,市场经济下的按贡献分配体现了平等和自由的理念。从某种意义上讲,按贡献分配是对财产权特别是对劳动权利的承认。对劳动权利的承认可以追述到洛克,洛克结合自然权利理论,论述了财产占有权的产生和基础,提出了劳动创造价值并决定财产归属的思想。洛克认为当一个人用自己的身体从事劳动,使某物脱离自然状态的时候,他就在这种产品上加入了自己的劳动,因而就拥有了对这种产品的所有权。“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洛克的这一思想后来被古典经济学家继承和发展,创立了劳动价值论,劳动也就成为获取相应分配份额的依据。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其实质就是主张按照物化于产品中的人类一般劳动量分配,在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上是平等的。多要素价值论者强调劳动、资本、土地等要素按照各自的贡献获得相应的报酬,也体现了一种平等对待原则。在市场经济下,只要不同的要素主体提供的要素是相同的,就能获得大致相等的报酬而不论身份和地位高低。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下的按贡献分配体现了平等理念。市场经济下的按贡献分配也体现了自由的理念。“市场体系还有另一个有意义的优点,即在必要的背景制度下,它是和平等的自由及机会的公正平等相协调的。公民对前途和工作具有自由选择权”。在市场经济下,要素主体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选择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各种职业活动而不必拘泥于某些强权的力量。社会成员的所得取决于自己的选择,这样就使社会成员的个性得到了最大限度的认同和保护,促进了人的自由发展。第二,按贡献分配原则强调付出与报酬之间的对称性,体现了“应得”的正义理念。戴维-米勒指出:“就人类群体间的关系接近于工具性的联合而言,相应的正义原则是根据应得分配。每一个人作为具有用来实现其目标的技术和才能的自由行为者加入到联合体当中来。当其所得与其贡献相等时,正义就实现了”。一个社会只有当社会成员的付出与其所得相称,才能充分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维持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反之,如果社会成员的付出与其所得不相称,且这种不相称具有持续性,这样的社会就是不公正的。资本主义早期的情形是比较极端的例子,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其进行了深刻批判。就是今天,如果社会成员的付出与所得不相称,也意味着存在一定程度的“剥削”。例如,现在一些企业存在的“资本侵占劳            动”现象就隐含了某种程度的“剥削”。实行按贡献分配就是要对这种不公平现象进行匡正。
  
  二、合理差别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做到完全的平等是不可能的,但是贫富差距过大也是不能被允许的,这不仅是一种道德直觉,更是正义的要求。因此,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必须进行再次分配,对初次分配造成的收入差距进行一定的调节,这就对实行合理差别原则提出了要求。
  1.合理差别原则的涵义。合理差别原则是从罗尔斯“差别原则”一语引申而来的。在罗尔斯那里,差别原则也称为不平等原则,是在承认不平等的前提下考虑如何使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尽量平等。并回答什么样的不平等才是正义的。差别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分配应该有利于社会上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根据这一基本要求,人们之间收入和财富的差别的大小不受数量的限制,只要这种差别的存在能够增加社会上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就是被允许的。
  合理差别原则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涵义:第一,合理差别原则是一种不平等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人们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别,这种差别本身是合理的,反对平均主义的分配正义观。第二,人们之间收入差别的产生必须以程序正义为前提,即市场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包括市场运行过程中的起点平等和过程平等。第三,合理差别原则的“合理”性表现为:首先,在现阶段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差别就不“合理”了。衡量这一限度需参照一些技术性指标,例如基尼系数、罗伦茨曲线等。厉以宁认为,“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及其临界值,可以作为判断社会意义上收入分配差距合理与否的依据”。其次,合理差别原则是动态的、历史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适当地拉开一些是可以的,也是合理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发展。需要逐步缩小差距,向共同富裕的目标靠进。把合理差别原则作为动态的、历史的原则看待,就能够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相协调,这也是它与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最大不同。因为罗尔斯的理论是抽象的,他并没有设定一个缩小收入差距的目标。第四,合理差别原则主要是针对整个经济社会制度而言的,不针对个人。对于个人来说,只要是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获得的收入,就不应对其收入水平设定上限。第五,合理差别原则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经济社会需要为底线。人的基本经济社会需要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要求。对于当代中国而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经济社会需要起码应该包括:保障人人具有足够的食品和基本医疗,以满足人们生活和健康需要;人人具有起码的衣着和住房,以保障人们居有定所和体面地生活;人人能够获得基本的教育,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在此基础上,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民群众的基本经济社会需要在范围上不断扩大,在层次上不断提高。第六,合理差别原则以中等收入者占主体为基本目标。所谓的中等收入者占主体就是指中等收入者在整个社会成员中占多数。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等收入者占的比重逐渐上升,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我们要求中等收入者占主体,基本指标要使我国的中等收入者达到人口总数的50%以上,达到这个目标以后,将继续扩大其所占的比例,直至实现共同富裕。
  2.合理差别原则的理论根据。第一,市场机制的局限性。按贡献分配原则是在市场机制下实现的。如果说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的调节资源的配置,那么市场是否也有一只看不见的手,使贡献最大的人得到其应得的报酬呢?事实上,市场不具有这种功能。在市场经济下,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不仅反映了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努力程度和技术水平,同时也反映其初始继承的财富和其他各种因素,例如垄断、机会、运气等偶然因素。萨缪尔森认为,在最有效地提供种类不断丰富的产品和服务方面,市场能够发挥强大的作用,然而并不存在一只看不见的手来保证市场经济能够公平地分配收入和财富。“在许多胜者全得的市场上。收入主要流向很小的一部分能赢得诉讼和选举的人,或者是以某一点优势赢得了田径比赛的超级明星”。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会导致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因此,许多思想家对市场经济导致的分配不公进行了深刻的批判。马克思主张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私有制。以按劳分配代替按资分配。凯恩斯对资本主义的自由放任也提出了批判,论证了政府干预市场的必要性,以国家干预为特点的“凯恩斯主义”便由此诞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需要市场的效率和市场意义上的平等。但是不能迷信市场,反对市场原教旨主义,对于市场机制导致的收入和财富的不公平分配必须予以调节。
  其次,从现实的角度进行论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具有某种优势地位的要素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可以通过对公共资源的排他性使用而获取更多的财富。公共资源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本来就存在的各种自然资源。这类资源是社会成员共有的,原则上社会成员都有权利占有和使用,但是在当代社会条件下,“洛克条件”已经越来越难以得到满足,也就是说,当一些人对这类公共资源占有和使用的时候必然会减少其他人占有和使用的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具有优势地位的要素主体在占有和使用这类自然资源的时候必须对其他社会成员进行一定的补偿,例如,当某人排他性地享有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时候,除了要进行产权意义上的补偿即缴纳资源税之外,还要给其他社会成员以更多的补偿,以弥补其他社会成员因为被减少或被排斥了对这类资源的占有和使用权而遭受的损失。另一类是已经加入了人类劳动的各种经济社会资源,这类资源是前人劳动成果的历史积累或当下由政府和各种经济社会组织建立起来的各种公共资源,这些公共资源包括:公共设施(教育、文化、医疗)、公共资本(资产)、公共服务(如安全)、公共无形资产等。这些公共资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且它们的形成和存在是有成本的,虽然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平等享有这些公共资源的权利,但是,每个人实际享有这些公共资源的机会是不平等的。有些人,例如社会弱势群体可能根本就没有机会享有它,只有那些在社会上具有某种优势地位的人才有更多的机会享有它。当某些要素主体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享有这些公共资源的时候,其他人就相应地减少了对这些公共资源的享有机会。并且,当这些公共资源被处于优势地位的要素主体享有的时候就会进一步增强他们创造财富的能力,他们也就更有机会享有更多的公共资源。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上占据优势地位的群体回报一部分财富给其他社会成员也是理所当然的。
  3.实现合理差别原则的基本路径。思考和解决当代中国分配正义问题的现实体制背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般认为,对市场经济下的分配进行调            整有两条基本思路:一是对市场过程进行干预,改变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范围和方向;二是不对市场运行本身进行干预,但要对市场分配的结果进行干预,建立某种符合分配正义的社会收入转移和再分配机制。这两种思路中的第一条主张市场内调节,另一条主张市场外调节。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分配正义需要我们在吸收二者各自优点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创新。首先,进行一定程度的市场内调节。特别要对企业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合理调节,例如建立健全工资谈判制度、完善最低工资法和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等。在促进市场经济有效运行方面,制定和严格执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不断完善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的效率。其次,建立符合分配正义的社会收入转移和再分配机制。即使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进行了某种程度的调整,依旧不能保证市场运行的结果能够符合分配正义的要求,需要进一步的再分配调整。再分配调整首先要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经济社会需要得到满足,在此基础上不断缩小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使中等收入者占主体,这是通过政府的财税政策实现的。对于当代中国而言,虽然两种手段都是可取的,但是必须掌握好度。对市场领域的干预也好,对再分配进行某种程度的调节也好,都应该以最小程度地损害经济效率为原则。
  
  三、补偿性原则
  
  补偿性原则是指一些社会群体或地区为了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做出了某些贡献或牺牲,但是由于特殊条件的制约,这些社会群体和地区没有得到与之贡献相称的报酬,当条件具备以后应该予以适当利益补偿的原则。
  对于当代中国而言,补偿性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需要对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和政策偏向造成的利益失衡做一定的补偿。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中国市场化改革走过了一条非均衡的发展道路,即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表明,走非均衡的发展道路是正确的,但是也要看到当前人们之间收入差距已经明显扩大的现实。人们收入差距的扩大虽然与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以及人们的自身因素都有很大的关系,但不可回避的事实是,一些社会群体和地区的“先富”以及另一些社会群体和地区的“后富”甚至“未富”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选择有很大关系。“减少一些人的所有以便其他人可以发展――这可能是策略的,但不是正义的”。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他们的利益没有得到与其贡献相称的回报。贫困落后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滞后也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资金、人才流向了发达地区,从而制约了自身的发展。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是对的,但是。当国家的整体实力增强以后应该考虑对利益受损者进行一定的补偿。
  其次,需要对因资源环境等因素造成的利益失衡进行调节,给利益受损者一定的补偿。以环保为例。从社会的整体利益看,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等都是必要的,为此,国家采取了一些列保护环境的措施,设立了一些自然保护区。当然,这些保护区的设置对于当地人民具有有利的一面。但是也要看到,由于这些保护区的设立,使当地的资源开发受到一定限制,这样,也给当地人民的经济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这些自然保护区的设置无疑对整个社会产生了一种正外部性,因此,平衡环境外部贡献与受益者之间的关系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和社会应该给予当地人民以适当的利益补偿。再以资源开发为例。由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产权界定尚不够清晰,因此,矿产资源的利益分配上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现象。有学者认为,“中国现阶段资源环境产权制度的缺陷,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收入分配的不公”。林毅夫认为,“我国的资源储备主要集中在欠发达地区,但这些地区经济发展与资源开发的增长速度不协调,地方综合经济实力较弱,大多数能源资源输出地区都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因此,“如何推动资源丰富的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地区经济统筹发展的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为此,应该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具体包括生态补偿、经济补偿、环境补偿、健康补偿和生态移民补偿等。
  
  四、三原则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初次分配中,按贡献分配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实现的,它是效率原则,也体现了市场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但是按贡献分配有可能带来的贫富分化,不仅与人们的道德直觉相违背,而且也与社会主义的本质不相容,因此,我们在坚持按贡献分配的同时,要不断对分配的结果进行合理调节。从结果意义上说,合理差别原则能够使人们的基本经济生活需要得到满足,同时缩小贫富差距。从对经济活动过程的影响来看,通过合理差别原则的调节,有利于人们获得大致相等的平等机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起点平等,这也是罗尔斯所谓的“机会的公正平等”。这样看来,合理差别原则既有结果意义上的“削富济贫”的作用,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补偿性原则是从宏观层面上讲的,主要是对经济社会转型和政策偏向造成的利益失衡的一种补偿。
  这三项原则既具有各自的相对独立性,又相互依存、相互补充。没有按贡献分配原则,就没有经济效率,合理差别原则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同样,如果没有合理差别原则就没有“机会的公正平等”,人们也就失去了实质意义上的机会平等和起点平等。而人们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机会平等和起点平等,在下一轮经济活动中也就难以真正实现按贡献分配。补偿性原则的理论基础依旧是按贡献分配原则和差别原则,只不过是在国家和社会层面,从宏观的视角考虑利益的分配和调整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原则体现了按贡献分配与合理差别原则的统一。
  现阶段,就实现按贡献分配原则而言,应该更加重视劳动“应得”的合理报酬,也就是说,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收入在各种要素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就实现合理差别原则而言,需要加大调节的力度,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经济社会需要的基础上,有效地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缩小收入差距。就实现补偿性原则而言,国家应该加大对向广大农村和落后地区的帮扶力度。
  注释:
  
  [1]吴忠民,走向公正的中国社会[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23.
  [2]洛克,叶启芳等译,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 4,20.
  [3][8][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13,15.
  [4][英]戴维・米勒,应奇译,社会正义原则[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29.
  [5]厉以宁,经济学的伦理问题[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35.
  [ ][美]保罗-萨缪尔森等,萧琛等译,微观经济学(第1 版)[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224.
  [1]洛克认为,土地等自然资源原本是全体成员共有的,当人们在用自己的身体进行劳动的时候就获得了对劳动产品的拥有权,但是有一个附加条件,即个人劳动排斥其他人对某一事物的共同权利,应该发生在至少还留有足够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这就是“洛克条件”。
  [9]常修泽,中国下一个30年改革的理论探讨――“人本体制论”角度的思考[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10]林毅夫等,欠发达地区资源开发补偿机制若干问题的思考[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12.
  
  责任编辑:陆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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