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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与税法均确认收入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委托代销货物在实际销售后,完全符合收入的会计确认条件,在会计实务中应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或发出商品)
企业所得税法对此类业务未作特别规定,不需纳税调整。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一是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受托方买断货物后的再出售,受托方在实际销售所代销货物时,应确认为其自身的销售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二是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受托方在货物实际销售后,按代销协议约定方法计算的手续费确认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
受托方实际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收到委托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代销手续费并支付代销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业务收入――代销手续费收入
银行存款
企业所得税法对此类业务未作特别规定,不需纳税调整。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属于职工薪酬中的非货币性福利,应确认会计收入;同时它又符合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界定范围,应确认应税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企业所得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及应税成本与会计处理一致,不需要纳税调整,但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以工资、薪金总额的14%为限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则应作纳税调整。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该类业务一般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基于两种不同的计量基础,其会计与税务处理有一定的差异。如果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换入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对换出货物应确认其会计收入。同时它又符合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界定范围,应确认应税收入。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支付的补价,收到补价则借记),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企业所得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及应税成本与会计处理一致,不需要纳税调整。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股东或其他投资者是本企业以外的另一会计主体,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它们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其清偿了企业对外承担的债务,实际上它与将货物出售后取得货币资产,然后再分配利润给股东或投资者,在经济实质上并无区别,这一视同销售行为同样应确认为会计收入。同时它也符合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界定范围,应确认应税收入。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企业所得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及应税成本与会计处理一致,不需要纳税调整。
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按税法确认收入
(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如果一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换入资产应按账面价值计量,对换出货物不确认会计收入。但它符合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界定范围,应确认应税收入。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支付的补价,收到补价则借记)
由于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在相关处理上的不一致,所以应作纳税调整,即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方法确认应税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同时确认应税成本(视同销售成本)。
(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货物的对外捐赠并未使企业获得经济利益,反而发生了一项额外的支出。但它符合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界定范围,应确认应税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由于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在相关处理上的不一致,所以应作纳税调整。同时,如果该项捐赠属公益性捐赠支出,应以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为限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或其他捐赠及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会计上确认收入,税法上不确认收入
对于“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现行企业所得税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模式,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作为销售处理,不确认应税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由于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在相关处理上的不一致,所以应作纳税调整。
四、会计与税法均不确认收入
如果“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对于这类事项,按会计准则不确认会计收入;同时它属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按税法也不确认应税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
借:有关科目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或行为在计征销项税额的同时,是否确认会计收入,应立足其经济实质的判断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运用;是否确认应税收入,应关注货物的转移行为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运用。税法体系中涉及的其他视同销售或具有视同销售特征的事项,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同样适用这一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 年版。
(编辑 代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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