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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五年多的意见征集和修订,2009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IASB)发布了《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for Small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ities,简称IFRS-SMEs)。这项准则旨在为预计占到全部公司制企业的95%以上的中小企业提供一套替代整套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简明框架,为各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全球趋同的标准。1991年11月,英国会计准则理事会(ASB)发布了针对小企业的会计准则,2005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财政部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本文拟在分析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概念框架构建的基础上,分析准则导向与准则制定模式的选择,并具体从制定机构、制定人员与制定程序等三方面阐述中小企业准则制定模式,并对确立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概念框架
概念框架是以会计目标为核心,用来发展会计准则和评价会计实务的一个相互联系、内在一致的概念体系。为更好的发挥中小企业的会计职能,有学者提出应该重构一个中小企业会计概念框架。IFRS-SMEs以现行的整套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逻辑起点,指明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建立在与整套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同一概念框架基础上,保留其中的原则性部分,如管理效用原则、兼顾纳税原则、一致性原则和可扩张原则。
(一)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 会计目标是会计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研究也要围绕着中小企业的会计目标开展。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实现市场繁荣,扩大就业的核心力量。相对大型企业,中小企业财务信息使用范围非常有限,多为满足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向银行融资的需要。一般会计准则的扩展和财务报告的超载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负担,复杂过细的准则使得中小企业会计耗时耗力,产生过高的执行成本,给会计实务工作带来严重的影响。秉承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是简明实用、高质量、可理解和可执行。不仅要简化确认与计量,同时要简化披露与列报。IASB在IFRS-SMEs中提出,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是提供最简洁、最实用的简化财务报告,以满足纳税申报、银行及内部管理的需要,同时减轻中小主体财务报告编制的负担。
(二)中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是会计概念框架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但现有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建立在大型上市公司的基础之上,忽略了中小企业在会计环境和会计信息需要方面的特点,因此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小企业。IFRS-SMEs对中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是可理解性、相关性、重要性、可靠性、实质重于形式、审慎性、完整性、可比性、及时性及成本与效益原则。我国财政部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基本原则的形式对其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进行了说明,包括可靠性、实质重于形式、充分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清晰性、权责发生制与配比原则。这些质量要求与一般企业信息质量特征没有差异,但鉴于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与内外部会计信息需求的差异,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特征的内涵和彼此之间的关系应与一般企业有所区别。
中小企业因受规模限制,首先应该在收益大于成本和重要性的约束之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供足以满足信息需求者要求的会计信息。其次,国家监管机构、银行等是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需求者,所以真实可靠、合乎国家的相关规定就显得特别重要。再次,可以对其实行差别报告制度,在提供相关与可靠会计信息基础上,简化其财务报告,以缩短使用者搜索相关信息时间,使财务信息更容易理解。IFRS-SMEs便按这个思路,将准则简化到仅仅230页,将会计要求减少90%以上,以适应中小企业的需要。最后,可比性、明晰性、及时性及实质重于形式作为次级质量特征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比较会计信息。
二、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一)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导向选择 安然事件等财务舞弊案引发了各方对会计准则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之争。美国会计准则因其“规则”导向而受到多方批评乃至美国国会的关注,并与被认为以“原则”为导向的国际会计准则形成了鲜明对比。准则制定导向的基本问题就是准则制定应当如何在原则与规则之间进行权衡。原则基础的会计准则只规定概括性的原则,没有规定会计处理的具体做法,降低了准则的复杂性。原则基础有助于以专业判断来补偿机械套用准则的弊端,但必须以公司及审计师能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己任进行专业判断为前提。规则基础通过各种解释公告与实施指南,详细规定各种情况的会计处理,增加了制定成本和执行成本。但详细的规则易被通过精心的交易策划来规避,甚至导致公司和审计师过分关注准则的细节,而忽略对财务报表整体公允性的判断。从表1可以看到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在各方面的详细比较。那么,会计准则的制定导向到底应该怎么选择?本文认为在一个相对“单纯”的准则制定环境中,会计准则以系统、协调的会计理论框架为支撑,而理性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在进行决策时也必然以对基本会计概念框架的理解为基础,从这个角度讲,会计准则制定应以原则为导向。然而,在某些特殊市场环境下,公允价值难以形成、企业往往缺乏作出公允判断的动机、注册会计师的弱势地位也导致其无法作出公允的专业判断,这决定了一味强调原则的不现实性与规则的必要性。
(二)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选择 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一般会计准则分别适用于不同规模的企业。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模式选择就是要明确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一般会计准则的关系定位。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一体法制定模式,另一种是分立法制定模式。一体法也即统一会计准则模式,指在一个会计准则框架下考虑和处理中小企业问题,简化一般准则概念框架,并在一般会计准则中阐述中小企业豁免条款。这种模式使得每个特殊问题与特殊需求都能受到准则制定者的关注,同时要求中小企业参与准则的制定过程,一定程度上照顾了中小企业的特殊要求,但增加了执行成本。分立法也即单独会计准则模式,指模仿一般准则框架,制定与现有一般准则相对独立的中小企业准则体系,其中囊括所有关于中小企业的问题,详细规定了针对中小企业业务简化的具体规定。每一次新准则发布或原有准则被修改时,同时也应对这项单独的准则加以修订。它能较好的满足短期需要,但过于随意粗略。不管是一体法还是分立法,都是在现有一般准则的模仿框架的基础上进行简化,不同之处在于具体准则的出台形式有所差异。各国家在准则出台的具体形式上也有很多选择,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准则体系,或是作为一个具体会计准则,抑或是具体会计准则的简化。一体法采用简化具体会计准则的模式,避免了重新单独建立一套会计准则体系或理论体系的成本负担,在一般会计准则体系下,对各项具体会计准则进行简化,降低确认、计量与披露的要求。分立法的一种模式是将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一个并列于现有会计准则体系的独立体系,拥有自己的一套理论体系;将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一个具体会计准则是分立法的另一种模式。图1对一体法与分立法所采用的具体形式进行说明。
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家将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的会计准则集于一身,简化具体会计准则,选择的是一体法和规则基础。而IFRS-SMEs和英国的《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选择分立法和原则基础,在和非中小企业会计准则遵循同一个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下,建立一个具体的和其他现有准则并列的会计准则。可见,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定位基础和定位方法由制定会计准则的基础概念框架、会计规范的经济活动特性、运用会计准则的各类人员特性、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决定。无论采用哪一种模式,都要与本国经济的发展相适应,而我国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实施一体法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和障碍,而采用分立法制定模式则更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也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经济的发展。从短期看,分立法比较理想,但从长远看,一体法更可取。
(三)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三要素 会计准则制定模式也包括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制定人员以及制定程序等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制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适用于中小企业会计主体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标准。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制定人员和制定程序三要素的内在统一构成了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运行方式,并直接影响着会计准则的科学性、权威性和适用性。具体包括:(1)制定机构。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是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职能部门,受到所在国经济环境的影响。在德国,政府对经济的垄断控制使政府独自掌控会计准则制定权。而美国和英国是完全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独立的民间会计职业组织承担制定会计准则的职责。目前美国会计准则由成立于1913年、相对独立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FASB)制定,但截至目前其尚未发布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财务报告准则。ASB于1991年11月正式发布《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并先后于1998年12月和2002年对该准则进行修订。(2)制定人员。不同国家、地区的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人员层次构成均不同。IASB负责批准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由15个来自不同国家、具有会计实务经验的会计专家组成,代表不同国家及组织的观点与利益。FASB由1名专职委员组成,FASB下设一个由30~40人组成的财务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直接为FASB提供咨询服务。(3)制定程序。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程序是指在准则制定过程中所遵循的一套完整、充分和稳定的程序。IASB制定会计准则首先是选定一个课题,由筹划小组完成详细研究,通过研究产生征求意见稿,供IASC考虑。征求意见稿通过理事会2/3以上成员投票通过,便可分发给会计职业团体,以及政府、证券市场、管理机构和其他利益关系的各方面。经过修改的征求意见稿取得理事会3/4以上成员的批准,即可作为国际会计准则发布。2004年,IASB发布《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并广泛征求意见。2005年,IASB发布针对中小企业确认和计量原则的调查问卷,并召开了中小企业准则公开圆桌会议,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于2001年发布。2008年IASB先后召开13次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完善和修正,直到2009年 月IASB开会表决这项准则,并于1月颁布。IFRS-SMEs的制定耗时近5年,制定程序的完整性和充分性可见一斑。
三、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探讨
(一)中小企业准则制定模式的选择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中,我国会计准则加快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进程,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也是其中趋同项目之一,需要借鉴IFRS-SMEs有利经验。IFRS-SMEs采用以原则基础的分立法制定模式,但考虑到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普遍不高的现状,我国完全采用原则基础的制定模式并不合理。相反,规则基础在我国仍具有一定现实意义,能灵活处理中小企业会计实务工作的特殊情况,满足其有限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因此,制定我国中小企业准则应当在充分考虑会计目标的基础上,寻找原则基础与规则基础相互平衡的最佳切合点,以规则基础为主,原则基础为辅,两者兼顾。在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与普通准则关系的界定上,本文认为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应与国际趋同,采用IFRS-SMEs分立法的制定模式,把其他准则中阐述的所有与中小企业有关的问题都集中在一个独立的准则中。
(二)中小企业准则制定模式中的三要素 具体包括:(1)准则的制定机构。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由会计准则委员会、国内专家组和国际专家组组成。1988年10月,我国财政部会计司成立了会计准则课题组和会计准则委员会,会计准则课题组主要研究制定中国会计准则的可行性和中国会计准则的框架,并负责中国会计准则的研究和起草,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会计准则制定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因此,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也由会计司负责制定,是典型的官方机构制定模式,政府在参与中小企业准则制定的各利益集团中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这种态势势必会影响到会计准则的公平和公正。本文认为在政府主导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下,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更需要中小企业的自主参与,制定机构也应当参考中小企业的咨询意见和研究报告,以便直接、快捷、准确的应对中小会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政府主导与民间积极参与的合作准则制定模式,不仅可以依靠政府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保证准则有效实施,还能借助民间丰富的实务经验保证准则的可操作和可执行性。(2)准则的制定人员。我国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有22位委员,包括来自于会计理论界、实务界、政府有关部门等各方面的代表。其中来自政府部门的委员占据主导地位,来自高校理论界的代表有3位,来自企业的代表只有1位。另外,财政部还聘请了更具广泛代表性的1 0多名中外会计准则咨询专家协助会计准则委员会开展工作。可见,我国准则制定过程中参与人员职业比例极不均衡,具有政府背景人员占据比重较大,影响准则制定的公平性、公正性及有效性。本文认为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人员分布应当具有专业性和层次性。专业性要求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人员具有全面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胜任能力,能准确评估和选择中小企业适用的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方法。同时,层次性表现在制定人员的职业构成中,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需要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代表的共同参与,才能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代表广大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人员应尽可能的代表各个利益群体,以协调各方利益,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制定人员的专业型、代表性、层次性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从而提高会计准则制定质量。(3)准则的制定程序。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程序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立项阶段,会计司提出准则立项意见,并成立项目研究组,开展课题研究。第二阶段是起草阶段,成立项目起草组,起草的讨论稿提交至会计准则委员会征求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第三阶段是公开征求意见阶段,通过在主要媒体公布征求意见稿、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汇总修改征求意见稿。第四阶段是发布阶段,项目起草组形成送审稿,由财政部发布。我国会计准则制度过程中,各利益关联方对准则的制定缺乏必要的关注,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准则的质量和实际的使用效果。我国中小企业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关注和参与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实行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发布前多方参与的听证会制度,使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建立在透明、公开及公允基础上,保证准则的公正与公平。
参考文献:
[1]孙光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与模式选择》,《会计研究》2009年第2期。
[2]阎德玉:《会计准则制度模式的比较研究》,《会计研究》1999年第8期。
[3]陈毓圭、应唯:《关于中小企业会计国际指南》,《会计研究》2001年第12期。
[4]IASB.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IFRS)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ities. IASC Foundation Publications Department, 2009. 1.
[5]IASB. Basis for Conclusions o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IFRS)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ities (SMEs). IASC Foundation Publications Department, 2009.1.
(编辑 余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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