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阐释了了洛克关于基督教的合理性、信仰和启示的关系以及宗教的宽容性等方面的思想观点,其中既包含妥协性,也带有一定的进步性。
【关键词】自然神论; 基督教;存在;宽容;合理性
洛克是英国经验论典型的代表,他在继承以往培根、霍布斯等人所开创的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感觉主义的认识论。但是,洛克并没有将他关于认识起源于感觉、经验的唯物主义路线贯彻到底,这不仅表现在认识论上他将反省和感觉作为两个并列的认识来源,并将事物的第二性质看作是主体所主观具有的,更突出表现在他具有本体论意义的宗教思想上。洛克承认上帝作为世界的创造者是存在的,上帝在无中创造了整个世界,而且对此作了经验主义的论证,这就与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大相径庭。但是,洛克的宗教思想也带有明显的进步性,他通过为理性和信仰划界,为理性保留了地盘,甚至认为在某些领域,由理性得来的知识比由信仰、启示得到的知识更有确实性,这使他成为英国自然神论的奠基人之一。 不仅如此,洛克还主张宗教宽容原则,他认为道德是基督教的第一要义,而宽容则是基督教的真精神。这些都是洛克宗教思想的进步性之所在。
一、洛克关于基督教合理性的证明
在《基督教的合理性》这部书中,洛克通过对圣经的详尽考证,力图从理性角度来重新阐释基督教信仰。洛克认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原罪,人们之所以获罪,只是因为没有严格遵守“信主之法”和“立功之法”的缘故。洛克所谓的信主之法就是指相信基督是弥赛亚,即上帝。所谓立功之法,源于摩西所设立的律法。在现实中,尽管人们很难做到严格遵守立功之法而没有丝毫的违背,但信主之法可以弥补这种不足,尽管违背了立功之法,但只要你信,就可以弥补你的过错,就可以称义,从而获得永生。
在对立功之法的理解上,洛克也表现出与基督教传统的不同。洛克认为人们不可把立功之法作为僵死的教条来理解和看待,在上帝所颁布的律法中有些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适合一定的目的而有效,如有关犹太人的仪式法和犹太法。洛克在此试图用理性来重新解释立功之法的意图非常明显,他不仅认为,在没有律法的地方人们可以顺从自己的本性行律法的事,而且认为当部分律法和道德法发生冲突时,主张更应当遵守道德法即符合理性的自然之法。洛克认为“道德法符合正义的永恒法则,应该永远被遵行。” [1]
洛克在《基督教合理性》一书的后面,在对理性和启示的关系做出进一步阐发的基础上,充分肯定了启示在建构人类所共同遵守的道德伦理体系以及在教化人心方面所起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洛克认为,在理论上,“自然理性的力量根本没有能力建立起完满意义上的自然宗教。” [2]因为人类本性上存在着不可克服的需要(如情欲、邪恶、嗜好等)和弱点,这些东西会把人类的思想引入歧途。因此洛克断言:“人类单凭理性绝对不可能完成伟大而必要的道德建设” [3], “凡是可以普遍用作人们规范自己行为的标准的,其权威性必然来自于理性或启示”。洛克认为宗教启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就在这里,它能够为人们提供像《新约》这样的具有强大约束力的律法,保证人类世界拥有一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道德秩序。洛克认为,为了能使凡俗的大众能够觉悟,一大堆烦琐的推理和证明远没有启示来得更加直接、可靠。因为对于各种烦琐的理论,普通的人们既无闲暇也无足够的技能去衡量它们的确实性,并决定是否接受。因此,在这点上,启示比理性更能进入普通人的心灵并从中发挥作用。
洛克的关于基督教合理性的阐明,尤其是他从理性和启示的关系出发为基督教所作的辩护,虽然因他没有首先很好地解决上帝必然存在的问题,因而缺乏本体论的基础作支撑,使他的理论的说服力大打折扣。但他为解决人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道德建设问题,对信仰或启示的重要性所进行的阐述,时至今日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尽管可以怀疑启示作为宗教性意义的上的存在,但却无法怀疑个人或集体为追求持续进步,而持守某种信仰的合理性,我们无法怀疑洛克所揭示给我们的道理,只有信仰才能提供给我们具有严格约束力的道德精神力量。这些思想,对于我们解决道德建设中的操作性问题不无借鉴意义。
二、洛克关于理性和信仰的关系的思想
洛克是“理性的超自然主义”的主要代表之一,这突出表现在他看待理性和信仰的关系上。在《人类理解论》一书中,洛克将信仰和理性的范围进行了划界。他认为,“理性的作用是在发现出人心由各种观念所演绎出的各种命题或真理的确实性或概然性” [4],而信仰的作用“则是根据说教者的信用,而对任何命题所给予的同意”。[5]洛克认为,应该将信仰应用的对象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凡是理性能够提供确定知识的地方,信仰都不要干预。如果信仰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则会导致狂热,在狂热中不仅理性消失了,而且连真正的启示也会消失,剩下的只有无根据的幻想。“人如果取消了理性,而为启示让路,他就把两者的光亮都消灭了。这种做法正好像一个人劝另一个人把眼睛拔了,以便用望远镜来观察不可见的辽远光亮似的。”洛克认为,在理性能发挥作用的领域,尽管启示也可以将那些真理发现和传达出来,但没有理性而获得的真理更为清晰明白,更具有确定性,因此在这个领域内也应该听从自然理性。不仅如此,启示也不能与理性相违背,启示所提供给我们的知识,如果与我们的理性相违背则人们必须听从自己的理性。尽管洛克的这一思想比起经院哲学的所有哲学家都更为激进,经院哲学家中无论安瑟伦、还是托马斯,他们都没有超越信仰高于理性,理性为信仰服务的宗教原则。但是,洛克依旧在承认上帝存在的基础上,将来自于上帝的启示和人类自身所具有的自然理性并列起来,作为发现真理的两个来源,反映出他的经验主义认识论不彻底的特点。洛克关于作为简单实体支托的一般实体不可知以及作为物质的组织形式和数量组合的实在本质不可知的思想,在这里都可以找到理论来源。洛克对待理性和信仰的妥协态度,受到随后的自然神者的批判。廷得尔、托兰德等新一代自然神论者就拒绝承认任何超越理性的启示真理,他们确信凡在启示中的就无不包含在理性之中。
三、洛克关于宗教宽容的思想
洛克关于宗教宽容性的思想,也是基于他关于基督教合理性、以及理性和信仰之关系的阐明之上的。洛克探讨宗教的宽容问题,是为了反对当时的基督教教会,后者制定严格烦琐的宗教教规和仪式,去迫使信教者去遵守和参加,同时对持有异教思想的人进行打击迫害。洛克在《基督教的合理性》中,针对犹太人崇拜神的外在形式,对基督教会在敬神时搞烦琐的仪式进行了批判。洛克指出,上帝要人用心灵和诚实拜他,那些浮华夸张的仪式只会使人产生混淆和迷惑,把它们误当成了宗教的全部内容。洛克认为,只要有一颗纯洁的心,无论何处都可以拜神。洛克进一步指出,人们在进行宗教活动时,除了要有秩序、礼数和感化作用这三者外,不能有外在的炫耀。在《论宗教宽容》这部书中,洛克批判了君权神授思想,系统阐述了政教分离和信教自由的主张。他认为,宗教不是国家大事,而是公民的私事。在信教问题上,国家应施行宽容的政策。洛克认为国家无权干预公民宗教信仰方面的权利,灵魂方面的事情,政府和官长是无法进行干预的。洛克主张限制教会的权力,认为教会是一个自由的、自愿的团体,人们可以参加一个教会也可以不参加它,教会无权强迫。洛克认为:任何人都无权因为他人属于不同的教会或宗教以任何方式危害其公民权利的享受。人权和公民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当时基督教教会权力膨胀,公民的权利任意被侵犯的背景下,洛克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思想无疑具有十分进步的意义。但洛克一方面主张宗教宽容,另一方面却又反对无神论,他认为,对那些否认上帝存在的人,是谈不上被宽容的。他反对无神论的理由是无神论者在头脑中摈除了上帝,也就使一切化为乌有,诺言、契约和誓言这些人类社会的约制对他们也就没有任何的约束力了。洛克在这里所表达的观点仍如他在《人类理解论》以及《基督教的合理性》所论述的那样,信仰是绝对必要的,因为社会道德秩序要靠对上帝的信仰是来维持,人类如果抛弃了宗教信仰,世界上也就没有什么令他产生敬畏的东西存在了。
总之,洛克的宗教思想,与他的经验主义认识论一样,既有妥协性,也有进步性,对其应当批判性地对待。虽然他的思想在自然理性的真理之外,仍保留了来自于上帝的启示真理的地位,但他毕竟把启示真理和理性真理的位置颠倒了过来,在理性和启示之间,他更看重理性的作用。这是他宗教思想的进步性所在。
【参考文献】
[1][2][3][英]洛克.基督教的合理性.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 .第11页,第133页,第134页
[4][5][英]洛克.人类理解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第 88页,第 89页
责任编辑:王利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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