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告知义务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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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8 12: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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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宝题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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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宝题库解析:
保险交易的主要特征是其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这尤其表现在缔约阶段的事前信息不对称。保险人是否承保和确定保费的决定依赖于其对投保风险的评估,而这种评估则需要建立在其对投保风险的相关事实有所了解的基础之上。因此,就需要对投保人施加在缔约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令其承担对保险人就投保风险的相关事实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告知义务的功能在于缓和保险人在缔约阶段严重的信息劣势地位,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交易的当事人双方在缔约阶段的地位发生了转变 。 保险人的信息劣势地位大大降低,而投保人则相应处于更加劣势的地位。因此,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规则发生了变迁,其制度设计表现出了对投保人利益进行倾斜保护的趋势。告知义务的制度功能在于对保险交易背景下缔约阶段的注意义务进行分配,以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合同正义。其分配注意义务的核心规则是告知义务违反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的配置。我国新《保险法》对原有的告知义务制度进行了彻底的修订,告知义务违反被区分为故意未告知和重大过失未告知两种类型,应当分别对两种类型下告知义务违反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进行分析,在新法第16条的基础上解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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