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体系的国际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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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5 11:4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从历史上看,中国在农村金融的目标都是以提供农村信贷和改革农村金融体制结构,但是结果往往从原先计划的政策目标偏离。本文通过日本、美国、法国模式、墨西哥模式和印度模式的国际农村金融体系的比较,提出它们对发展我国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国际;农村金融体系;借鉴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392(2011)09-0022-03
  
  一、“2+1”合作依托型的日本模式
  在日本,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既有政府办的政策性金融,又有强大的合作金融,但主要是以合作金融为依托的“2+1”模式即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金融系统和农业保险机构组成。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依托合作金融办理支农贷款
  日本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农林渔业金融公库。该公库虽属政策性金融,但本身一般不直接办理贷款,而是委托具有合作性质的农协组织代办,并付给一定的委托费。它建立的目的是在农林渔业者向农林中央金库和其他金融机构筹资发生困难时,给它们提供利率较低、偿还期较长的资金。
  (二)受惠于政府的合作金融系统又将惠农政策反馈于农村经济领域
  日本支持农业发展的合作金融主要是农协系统。政府对农协系统的支持政策是向农协组合增拨财政资金,农业预算支出曾占国民经济总投资的20%以上,政府的支持雅疑使日本合作金融迅速达到了强筋壮骨的目的。同样,受惠于政府的合作金融系统又将惠农信贷政策反馈到农村经济领域,其信贷业务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以会员为主要对象,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要担保;通过信贷杠杆贯彻国家的农业政策。
  (三)政府对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日本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形成政府与农民共济组合相结合的自上而下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同时,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日本农业保险的特点是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凡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和饲养动物实行强制险。
  二、“4+1”需求功能型的美国模式
  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农村金融组织是从需求的角度来构建的。该模式由“4+1”即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系统、政府农贷机构、政策性农村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组成。其主要特点是:
  (一)按照农业需要的合理分工设计惠农金融服务体系
  该体系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一是商业银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的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二是农村信用合作系统。它主要包括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社银行、联邦土地银行,由农业信用管理局管理。三是政府农贷机构,包括农民家计局、商业信贷公司、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三个机构。需要说明的是,农民家计局主要是对不能从商业银行借到低利率的青年农民提供适合农业生产周期的借款,这是一种“雅追索权贷款”。四是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小企业管理局,专门向不能从其他正常渠道获得充足资金的小企业提供融资帮助。
  (二)政府为信用社提供持续的正向激励措施
  美国以法律形式规定对信用社的优惠政策:免征各种税赋;建立信用社存款保险;信用社不缴存款准备金;信用社可以参照市场利率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
  (三)多层次的保险提供了比较完备的农作物保险业务
  美国农业保险运行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局),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的制定,风险的控制,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等;第二层次为有经营农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它们与风险管理局签订协议,并承诺执行风险管理局的各项规定;第三层次为农作物保险的代理人和查勘核损人,美国农作物保险主要通过代理人销售,他们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
  三、“4+1”国家控制型的法国模式
  法国是欧洲农业最发达的国家。在农业的发展过程中,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等农业信贷机构及法国的农业保险(即“4+1”模式)都为农业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贡献最大的是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系统。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一)农村金融体系属于典型的国家控制型金融模式
  目前,法国农村金融形成了由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组成的农村金融体系。该体系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并运行的,同时还要受到政府的管理和控制。因此,它属于典型的国家控制型金融模式。
  (二)最大的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上官下民”的组织体系来构建
  法国最大的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信贷银行系统是一个典型的半官半民性质的金融组织,由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地区(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和中央农业信贷银行三个层次组成。该体系是在民间信用合作组织基础上由上而下逐步建立起来的。这种体制的优点是便于管理,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与国家政策结合得很紧,甚至可以说是为政府政策服务的。其缺点是各级信贷互助银行独立性较小,受政府干预大,经营效益较差,国家财政补贴较大。
  (三)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必要的干预并加大科研投入力度
  法国农民为保障自己的经济安全,发起并设立了地方互助保险公司以应对火灾、冰雹、牲畜死亡等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政府则负责对商业保险所雅法承保的巨灾风险(如农业自然灾害)进行必要的干预。1980年以后,法国在大学和有关部门逐渐出现了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的机构,政府投入巨资资助研究。
  四、“5+1”分类对口型的墨西哥模式
  墨西哥支持农村发展的金融机构比较齐全,包括国家农业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国家外贸银行、全国金融公司及农业保险机构(即“5+1”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一)将不同情况的农户进行分类并安排相应的机构提供对口的金融服务
  墨西哥根据农户的不同情况,分别由不同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如现代化大农场的资金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国家外贸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具有一定的生产潜力的中等农场或农产的资金主要靠国家农业银行提供优惠贷款;那些生产落后、不能获得正常银行贷款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农户主要靠政府通过专门的基金会提供的低息或雅息贷款来发展生产、保障生活。
  (二)农业保险中政策保险与商业保险共存,国家提供一定的政策优惠
  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的最初资本金由财政部提供。国家财政还提供该公司费用的25%以示支持,并对整个农业保险给予政策性免税。墨西哥还有其他4家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部分农业保险业务,该农险业务向国有农业保险公司分保,并可经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从政府获得30%的保费补贴。农业保险的推广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一些种植业、养殖业保险采取强制措施。
  五、“6+1”领头银行型的印度模式
  印度农村金融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鲜明的多层次性,各金融机构之间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合作。这一金融体系构成了“6+1”领头银行型模式,即印度储备银行、印度商业银行、农业信贷协会、地区农村银行、土地发展银行、国家农业农村开发银行、存款保险和信贷保险公司。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一)用“领头银行”计划的制度安排确保金融对农村地区的支持
  在农村金融发展中,印度推行“领头银行”计划,就是在一个地区,必须有一家领头银行负责该地区的发展开发工作,该银行必须向国家规定的优先发展的行业(如农业)提供金融支持。
  (二)用法律的形式确保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
           
       印度政府在《印度储备银行法案》、《银行国有化法案》、《地区农村银行法案》等有关法律中,都对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网点提出了一定要求。如《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将其放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业发展。印度储备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1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到3家分支机构。在今天的印度,平均每2万个农户就有1家农村金融机构为之服务。
  六、对我国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设的启示
  (一)建立发达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
  国外经验表明,用于支持农业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至少包括三大部分: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和农业保险体系。它们互为补充、互相促进,共同支持农业的发展。比如,美国建立了多元化的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发展,这些金融机构在相互竞争中求生存,在分工中实现互补,共同促进美国农业的发展。美国互助合作性质的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社银行建立后,逐渐取代了商业金融和个人信贷在农业信贷中的地位。尤其是联邦土地银行在长期信贷中有明显的优势;但商业金融和个人信贷在短期农业信贷中仍占重要地位。政策性金融主要是联邦政府的农业信贷机构,如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等机构是推行政府的农业政策,满足农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促进农业发展。再比如印度既有合作机构如合作银行、土地开发银行为农业的发展提供短中长期贷款,又有政府的机构如地区农业银行为农业发展提供资金,且印度的商业银行也已涉足农业领域。
  (二)各方面相互配合
  农业政策性金融工作的开展需要农业合作金融组织、农业保险等方面的配合。合作金融组织不同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和私人银行,其最根本的优势在于为社员所有、接近社员、了解社员和服务社员,是国家引导农民发展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途径。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是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的有力支撑。如印度特别注重信用合作体系的建设,国家宪法列入了奖励和资助信用合作社的条文。同时,由于农业弱质性及生命周期等特点,农业保险也是支持和保护农业,或者说更好地履行政策性支农职能的重要保证。同样,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再比如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订、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就此而言,我国也应该加快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加强农业保险立法,以法律形式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
  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尽管各国国情不同、农业政策性资金来源渠道也各不相同,但确保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正常运行的首要前提和条件。从外国经验来看,支持农业的金融机构的筹资渠道多样化:一是通过政府拨款,各国政策性支持农业发展的机构资金不同程度地依靠政府;二是发行债券和票据,如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之一就是发行债券;三是吸收存款和向中央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借款,吸收存款主要是吸收会员存款,借款则包括向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世界银行、外国金融机构等借款。从各类机构筹措到资金后,通过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发放补贴等形式把资金运用出去,如美国农民家计局发放的用于农民家计、农村社区发展的贷款,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发放土地改良贷款等,极大地支持了农业的发展。
  (四)完善法律保障体系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运行要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任何经济活动都需要法律的保护和规范,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的运作也不例外。农业政策性金融有别于商业性金融机构,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其业务行为,并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和保障。美国、日本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如美国的农业信贷组织机构是分别根据《1916年联邦农业信贷法》、《1923年中间信贷法》等成立的;日本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是根据1945年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成立的;印度的地区农村银行是根据1975年颁布的建立地区农村银行的法令而建立。这些法律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使农村金融机构的作用能够得到更有效地发挥。
  
  参考文献:
  [1]陈道富,《中国农村金融供给的主要特点与问》,北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研究”课题组,2001。
  [2]辽宁省农经考察团,《日本农协的调查报告》,《农业经济》,2002年第10期。
  [3]刘民权,《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 .102-121。
  [4]霍兵、李颖,《200 年度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小额贷款经济思想及其实践》[J],《经济学动态》,2001.1。
  
  (责任编辑 刘伯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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