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可以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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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海角也要找到Ni: 《民法总则》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可以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上一篇: 《民法总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 )。 下一篇: 《民法总则》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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