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改进当前担保公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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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0 18:3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当前中小企业所面临的生存及发展危机不容忽视。融资问,长期以来制约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信用担保公司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信用不足问题的有效手段。担保业的兴起,为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开拓了一条新的道路, 并且在银行与中小企业融资之间架起了一座信用桥梁,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值得探讨和改进。
  关键词:担保公司 信用体系 对策
  1 担保公司的定义与作用
  担保公司是一种融资中介结构。市场经济下,在银行面对资信不明的贷款申请人时,通常会求助于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根据银行的要求,让贷款申请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为该笔贷款承担担保还款的义务。大企业通常在银行哪里有较高的资信度,一般不会借用担保公司的中介。
  由此可知,担保公司是中小企业,获取急需资金时的担保人。担保公司的高效运行,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2 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2.1 担保公司体系发展不健全
  2.1.1 缺乏专业人才
  我国担保公司起步晚,行业理论研究较浅,有实务经验的人才短缺,这制约了担保公司的快速发展。导致在进行担保业务时,担保公司对企业难以进行系统合理的专业化分析,随意接单。专业审核不足的担保业务,对于担保公司本身,对中小企业及银行都有很高的风险。由于担保风险的不确定性,必须要求担保公司管理方面和员工方面具有很高的专业知识与业务素质。
  2.1.2 担保经营业务单一,创新不足
  我国担保行业经营机构主要从事的是银行贷款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服务,其他业务发展很少,收入主要来源于担保费用收入。担保公司实际所取的保费仅为担保额的2%左右。担保业本就是高风险的行业,为了控制风险,担保公司只会将一部分资本都投入贷款担保业务,纵然担保公司将全部营运资金投入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中,平均按5倍的贷款担保放大的倍数计算,担保公司的最高主营业务收入也只在12.5%左右。所以担保公司的实际经营收入会比这一假设性指标更低,换句话说,由于业务范围的狭窄和业务项目的过度集中,担保行业的总体风险大大增加,并且只从事于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公司的收入是非常有限,以至许多担保公司未成立多久就因资金问题而倒闭。
   2.1.3 资金不足,来源单一
   现在担保公司还没有形成担保公司之间相互联系机制,行业自律组织也尚未建立,完整的担保体系还未形成。部分担保公司资本金较小,与金融机构难以合作。现在市场上多数民营担保公司资本实力不强,大多数缺乏壮大担保公司能力的意识,并且对于资金来源方面的方法没有主见,不懂得大胆借鉴国外有用方法与国内担保现状以及自身情况三者相结合,制订资金吸纳政策,这使得担保公司在进行担保业务时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2.2 担保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不够融洽
  2.2.1 银担之间风险联动机制不明显
  银行在与担保公司合作的时候,不愿意承担风险和责任,大部分担保公司与银行机构在风险上普遍存在不平等现象。贷款风险集中于担保公司,银行承担风险很小,这不利于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建立和发展良好的经济关系。
  2.2.2 金融机构对担保公司认识偏差
  大多数金融机构普遍认为担保业刚刚起步,担保发展不完善,规模尚未形成,觉得担保公司对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分散作用影响不大,对担保公司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没有把担保业当成一个单独的行业,只等同于一般的企业互保,对担保公司的专业地位认知不足。
   2.2.3 银担关系目前处于繁杂当中,信用担保公司与银行沟通不足
   这种情况造成在合作中银行都是以自身利益为优先,例如绵阳市2009年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中,风险分担比例有3:1,2:8;对存保证金由20%,也有10%,差异化很明显,条件合作不一,不利于担保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而且使得银担不能紧密合作,制约自身发展以及急需贷款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从担保公司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介入中小企业融资当中,使原来“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之间的融资关系演变成“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中小企业”之间的融资关系,以台州市为例,2001年,台州是注册的担保公司数量很多,但是资本却是平均偏少,最多也就8 00万元,并且各项机制不完善,使担保公司风险分散能力降低,减弱了其承保能力。
  2.3 担保法律不健全和行业政策环境不佳
  2.3.1 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担保业是新兴行业,所以法律法规制度相对滞后,更不用说信用担保业属于特殊行业,需要健全的法规来规范。自从1995年10月以来,我国实施的现行担保业的专门法律只有《担保法》,并且仅侧重于普通的担保行为,对于专门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运作的相关权利与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方面缺乏实施细则,实地操作性不强,发展过程中容易受外部扭曲影响。
  现在,虽然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已经发布了许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都是针对一种类型,对于目前市场上形成的各种各样的担保公司作用甚微。并且立法层次较低,对于担保业与其涉及的其他方面作用较小。
  2.3.2 外部生存环境不佳
  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设立依据,目前为止仅仅只有国办发[2009]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经贸委[1999]540号《关于建立中小企业性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等,这些文件大多是指导性建议,缺少必要的政策规范和具体的操作办法,具有极大地弹性[刘运杰等《信用担保业的制约因素及其对策》《武汉金融》2004年8期]。加上地方政府不能完全落实国家制定的系列扶持政策如财政政策、免征部分营业税等,造成政策支持不到位,地方政府对担保业缺乏正确的了解,为此缺乏调控力度,制约了担保业的发展。如衡阳市2002年开始建立第一家担保公司,随后又有三家成立,其中自营的有两家,政府出资的有两家,但是实际上进行业务运营的只有2家,而且都是自营的,政府出资建立的在2003年就倒闭。真正的原因在于政府支持力度不够,没有为担保公司建立稳定的担保资金补偿机制,再担保意识不强,税收方面缺乏支持等。我国目前大部分担保公司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如果政府行为不能得到规范,出现各种指令性的担保业务,这对担保公司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来说是百害雅一利。
  3 改进担保公司的发展
  3.1 完善担保体系
  3.1.1 完善企业用人机制
  每个企业都希望找到高素质、综合型人才帮助企业快速发展。担保公司急需的人才,应不仅需要法律、金融、银行方面的专业知识,还需要熟悉企业财务、经营等多方面知识。担保公司要尽量采用相关专业人才,最好的途径是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广纳贤才,任人唯贤”的原则,不断提升企业内部人员知识水平,还要组织担保培训,增强员工的学习性。同时,在分配制度方面,要遵循风险与收益呈正比原则,有能者多得。建立创新机制,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激发内部员工创新能力,从劳动报酬、提升空间等各方面调动员工积极性,促使担保企业稳定高效发展。
  3.1.2 创新研发多种担保产品及业务
  担保公司要坚持不懈的创新担保产品,拓宽担保业务的经营范围,创新担保方式和担保品种。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担保公司应根据改意见帮助有关部门解决资金需求。在创新担保产品,拓展业务,担保业务方式上狠下功夫。如选择符合担保方向发展的良好企业,该企业应该有很好的发展前景以及较好的利润率。最重要一点是:普通企业的足额的反担保措施其雅法满足。鉴于以上条件可以采用“风险担保”这一新型担保业务。
           
       3.1.3 政府加大对担保公司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
  建议可参照德国的减免税政策,即:担保公司获得担保收入后,除了一般的开支以及补充风险准备金的,其余免缴营业税与所得税。从而把担保公司的税收政策转换成平时对于高风险行业的政策支持。而且,要进一步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主要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的要求,在认真贯彻并具体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除了自身的筹集资金外,还可以吸引企业和个人资金注入担保公司,致使担保业能实实在在的为中小企业提供完善有效地担保服务。完善的补偿机制和充实的风险准备金,为担保业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促使其良好发展。
  3.2 银担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
  搭建银担协作平台,促进银担合作。协作银行要根据担保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限额,与担保公司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两者紧密联系发挥应有作用,共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及防范金融风险。
   如2010年1月《金融时报》上关于“西安高新区‘424’贷款风险共担机制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424”贷款风险共担机制就是指“40%、20%、40%”,在发生损失时,政府、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按以上的比例承担损失。其具体的运作过程是――第一步:西安高新区与担保公司各自出一定资金作为专项基金;第二步;由委员会向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推荐中小企业;第三步:担保公司审核后为中小企业担保,金融机构对其给予贷款。若出现损失,“424”共担机制开始体现其作用:首先担保公司代偿80%,因为担保公司是审核时的重要人员,出现损失,责任最大。其次,高管会按担保公司代偿额的50%补偿。最终,按“424”比例分担。由于这种机制的优越性,直至2010年3月,该机制为众多企业解决了资金不足问题,最难能可贵的是目前没有一笔不良贷款发生。由此可见,这种合作模式的突破和创新意义多么重大,不仅为中小企业融资解决了问题,为银行等金融机构降低了风险,还增强了政府责任感,并且促使担保业健康积极发展。
   3.3 完善担保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3.3.1 进一步完善《担保法》
   借鉴国外担保法律条款,并结合我国担保公司与中小企业等各方面情况,修改和完善《担保法》,以保证该法律真正适用于担保行业。
   尽快制定和改善担保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担保公司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在担保公司资格认定、风险承担及行为规范等方面作出相关明确的规定以及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是担保公司在规范发展的同时有法可依。如日本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信用保证协会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共同作用于担保行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3.3.2 政府加大扶持力度,规范参与
   政府应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提供扶持政策,而最为直接的方法即是加大对其财政的支持。并且各级政府应贯彻落实这些优惠政策,规范市场竞争,优化社会经济信用环境。
  要采用和坚持“政策性基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运作模式。政府在担保业中为中小企业的融资过要专注于辅助作用,尽量避免越殂代庖。
  4 结论
   担保公司的正常运营,使银行在给中小企业贷款时免去后顾之宝,使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更加容易。要从政府定位、银担关系、担保公司自身人才及业务创新等方面着手,解决当前担保公司及该行业存在的问题,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不断研究、总结,规避尽可能出现的风险,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发展逐渐向更深更广更高层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为更多处于融资困境中的中小企业提供及时的服务。
  参考文献:
  [1]黄明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及对策浅析》.科技经济市场,2010.2(30-31).
  [2]《中国担保公司名录》.中国商业数据库.2010.8.
  [3]狄娜,张利胜.《信用担保公司经营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
  [4]杜文.《浅谈如何加强担保与银行机构合作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国市场,2011年05期.
  [5]刘琳.《对我国担保业优惠政策分析》.中国总会计师.月刊,2010.1.
  [ ]万婷.《构建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国集体经济,2010年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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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鹏论文查重通过率是多少啊,有知道的同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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