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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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1 17:5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会计委派制度是加强会计监督管理职能,遏制会计信息失真的有效手段,不仅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安全,还能提高会计管理水平,确保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从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目前在一些事业单位中已经开始实施不同形式的会计委派制度,在取得效果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希望能对事业单位的会计委派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 作用 问题 措施
  
   一、背景简介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各界对会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的缺失,一些单位的会计工作出现了极其混乱的局面,如私设“小金库”、预算资金管理失控,公款私存等,如何对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有效管理成了当前讨论的一个热点,会计委派制度也由此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会计委派制具体是指各级政府或企业产权所有者,委派会计人员到下级机构或企业对其经营、财务状况进行监控。近年来我国不少地区和部门相继开展了会计制度改革,实施了不同形式的会计委派制度,目前事业单位主要采取了直接管理和财务集中这两种形式:①直接管理式,即上级主管机关或单位直接派遣会计工作人员,对下级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控制。委派人员既可以来自派出机构,也可以由派出机构在下级单位选出,还可以公开在社会上进行招聘。②财务集中制形式,具体指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成立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对各级单位的财务实行集中管理,以提高管理效率。这种形式加强了对资金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能有效避免财政资金的挪用和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存在的问题
   会计委派制的优点很明显,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提升了事业单位财务工作水平,在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的同时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它能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管职能,严肃相关财经法规在单位的执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起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陆陆续续出现了一些问题。
   第一,委派机制不完善,人员职能不规范
   一般而言委派会计是由上级委派部门统一管理,但是委派会计既可以是委派部门原有的员工,也可以是委派部门在下级事业单位内选定的员工,还可以是从社会上公开招聘的人员,他们之前的编制各不相同,因此就必须有一套规范可行的制度来对委派会计的人事档案、工资福利、职称评定以及业绩考核等进行统一管理。另外,作为委派对象,委派会计同时肩负了监督和服务双重责任。一方面,他们要代表委派方的利益,对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及经济动向进行监督;另一方面,作为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他们要为单位的经营活动出谋划策,制定相关的财务计划,负责有关财务活动。同一个主体是否能同时担当好监督和服务这两项职责,是否能在两个职能间顺利的协调和转化,这个问题还值得商榷。如果委派会计偏向于监管职能,那么他们很可能会游离于单位的日常事务,很难真正参与单位的财务工作,不能尽到会计的职责,违背了委派的初衷。 如果偏重于服务职能,那么和单位的内部会计区别不大,还很可能和受派单位同流合污造成更严重的贪污腐败,其监管职能完全流于形式。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委派会计往往更偏重于监管职能,要么自认为有雅高的权力,在处理处理事情时往往超越其权限,这也导致了单位对会计委派的抵触情绪,处处堤防甚至架空委派会计;要么采取温和的监督态度,充当老好人,对事业单位的违法情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些都不利于委派会计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第二,与现有的监督体系相冲突,造成监督体系混乱
   我国现有的会计监督体系由四部分力量构成:社会监督,是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进行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自律性组织来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政府监督,主要是国家的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对会计秩序进行维护;司法监督,即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手段来监督单位是否有违法乱纪现象;企业内部监督,即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在管理层的直接领导下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当前我国实施的会计委派制度,主要是由政府或财政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派遣会计人员到国企或事业单位去监督国家资产的经营流转情况,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是这种监管方式相当于把政府监督职能和企业内部监督职能合二为一,同时加到委派会计身上,不仅不利于工作的顺利进行,反而会打乱原有的会计监督体系,造成资源的浪费。
   第三,容易引起新型腐败
   委派会计与一般的会计人员不同,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往往更高,只有这样才能在参与受派单位财务活动的同时还肩负监督的职能,有的委派会计还拥有启用或罢免受派单位普通会计人员的权力,一定程度上相当于是受派单位的管理人员。因此对于委派会计不能采用一般的约束激励机制来进行管理,但许多单位还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普通的激励机制对委派会计起不到激励效果,为了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委派会计很可能和受派单位领导相互勾结从中谋取私利。目前大部分委派部门还没有一套成熟完善的监管体系来对委派会计进行再监管,很多部门仅仅只是将人员委派下去就不再管了,这些都造成了很大的弊病。如果委派部门的惩罚措施不够严厉,那么合谋行为是很容易产生的。为了保证委派会计的独立性,委派会计基本同意由委派部门进行管理,其工资福利、职务升迁等都和受派单位没有关系,但这依旧阻止不了合谋。在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基本处于监管的真空区,很容易引发更严重更隐蔽的腐败问题。
   三、完善会计委派制的措施
   第一,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目前对我国会计职能和活动进行规范和限制的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的财经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委派会计制度做详细规定,因此需要对财经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一方面,要明确规定会计委派制度的目的和原则,让各级部门在目的导向下根据所处环境开展灵活多样、合理有效的会计委派工作。最好能设立专门的委派会计管理部门,对委派人员的应聘解任、工作范围和形式、委派计划、考核方式、以及和受派单位之间的约定协议等进行管理和规划。通过对委派会计的统一管理,规范他们的工作程序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另一方面,在相关法规中要突出委派工作的重要地位,以引起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的高度关注,尤其要突出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到政企分开,不让财务工作受到过多的行政干预,保证会计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由此使会计工作和会计改革逐步跨入良性运作的轨道。
   第二,明确权责,协调关系
   会计委派人员的责任和权力界限不清楚是导致委派制度失效的重要原因之一,应当根据受派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上级部门的委派计划来划分委派人员的权责。例如对于事业单位而言,应该把重点放在对单位领导的监督上,重点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的使用和流转是否达到了保值增值、领导干部是否恪尽职守、有没有贪污腐败情况发生,而委派会计对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则相对要参与的少一些,其核算、决策职能要相应受到限制。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委派会计更偏重于对具体会计处理的监管,如企业的财务处理是否规范、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可靠等。同时,不同岗位的委派人员其职权也不相同,如会计主管侧重于管理职能,而一般会计人员则侧重于服务职能。在明确了权利和责任的基础上,还要协调委派部门、委派人员和被委派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委派部门要做好对委派会计的管理工作;委派会计则要正确认识自己的位置,不能以“钦差大臣”的身份自居,认为自己有雅尚的权力,而是要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为提升受派单位的财务水平、加快其发展而努力;受派单位对委派会计也要有正确的认识,应该认识到他们和委派会计都是朝着同一个目标在奋斗,两者之间需要相互约束和合作。有些单位把委派会计当做外来人员,充满了排斥情绪,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只有协调好了上述三方的关系,委派会计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其功效。
   第三,提高委派人员的素质
   委派会计不同于一般的会计人员,他们必须得有更高的业务水平和执业操守,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完成服务和监管的任务。委派会计应该多参与有关的继续教育学习,了解领域的最新动态以及技术方法,不断更新和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加强对新问题的应变能力和分析处理能力。相对于业务水平而言,执业操守的提高则要困难得多,仅靠一时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得靠会计人员日积月累的学习和创新。相对于一般会计人员,委派会计的思想觉悟要更高,要准确的把握政策和方针,拥有过硬的工作作风,能清楚透彻的认识问题并解决问题。他们是恪守会计职业道德的模范和经济战线的卫士,要做到明晰善恶、辨别真伪,确保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工作中,委派会计人员不仅要学习会计知识,还要学习与工作有关的各方面的知识,并且要主动参与受派单位的管理活动,充分了解单位情况,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圆满的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加强监管力度
   要完善监督机制,特别是要加强社会监督力度。会计委派制度虽然在我国已有十余年的历史,在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操作水平,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管方面也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它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原因之一就是监管力量薄弱,没能对委派会计进行有效的监管。要加强监管力度,一方面可以加快建设再监管体系,尤其可以借助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力量;另一方面可以设置合理的激励方案,将委派会计的工作业绩与其经济利益挂钩,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会计委派制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创举,它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客观,从而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但它也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在实际运用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我们要有正确的认识和评价。在实践工作中,我们要注意总结经验和教训,树立典范,学习先进,交流经验,不断对会计委派制度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冯卫东, 胡兴国.对于试行会计委派制若干问题的认识〔J〕.财务与会计, 2001( 5) .
  〔2〕项锋.对会计委派制的思考〔J〕.会计之友, 2004( 3) .
  〔3〕王晓静.会计委派制之我见〔J〕.天津财会, 2004( 1) .
  〔4〕袁丽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的探讨〔J〕.财会研究, 2003( 8) .
  (作者单位:江苏省响水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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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分享优质论文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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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鹏论文查重通过率是多少啊,有知道的同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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