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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雅宝题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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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宝题库解析:
笔者将生育权界定为一种具有宪法性的民事权利。生育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虽然可以通过《宪法》关于人权的概括性规定受到保护,但是由于我国宪法不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权利人在生育权受到侵害时,不能直接以宪法之规定作为依据请求相对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也不得在民事判决中直接引用宪法相关条文作为判决依据。生育权作为一种具有人格权属性的权利,虽然可以通过有关法律的兜底条款加以适用,但是这不利于对权利的充分保障和有效救济,因此,有必要对生育权进行私法上的确认。同时,由于对生育权的内涵、性质等仍存在诸多分歧,也有必要对生育权制度进行理论上的构建。在理论构建中,笔者对生育权的概念、内容和性质作了界定。对于实践中“生育权”的相关纠纷,只有其中的一部分案件是对生育权的侵害。而其余的案件只是与生育直接或间接相关,是对权利人其他相关权利的侵害(如身体权、健康权),并不能划入到生育权纠纷的范围内。对于如何判定案件是否是生育权侵权,最根本的途径即把握生育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笔者基于此种判断以及民法上的相关知识对我国和国外的一些生育权案例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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