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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探讨了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
【关键词】招投标 问题 方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市场机制逐渐成为建筑业的主导力量,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法律、法规相继颁布,招投标制度逐渐完善。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市场法制建设不健全、监督约束机制还不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解决的方法。
1.存在的问题
1.1 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
某些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部门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到位,在对招投标监督的过程中,大多数监督部门对招标过程实行审查制。如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并没有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实行备案制。有些地市招投标监督部门人员配备方面较差,既没有懂得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也没有相应的房屋建筑专业背景的人员。同时还存在着部分监督部门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差,如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指手画脚,干扰评标,极大地影响评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揽业务时,有些招投标监管部门通过自己的行政权利来让自己有股份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中获得代理业务,从而导致自己监管力度不够,招标代理机构操作不规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1.2 招标代理机构运作不规范
有些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时设置一些陷阱,投标人在投标时忽略了这些陷阱,导致投标文件出现废标。如: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并没有明示企业业绩的证明材料,而在评标过程中又提到要带哪几种证明材料。在承揽业务时,有些代理机构通过降低招标代理费,转换为获得比代理费更高的施工企业的佣金,还有的代理机构雅条件地向业主承诺一些违法的情况,这些代理机构并没有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立场上,极大地扰乱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
1.3 建设单位法律意识不强
有些法律意识不强的建设单位受各种利益所驱,往往采取种种形式规避招标或假招标。如将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分段进行,使其达不到规定招标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或者将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仅在较小的范围内发布招标公告,甚至违法搞邀请招标和不招标,从而影响招投标过程[1]。
1.4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有些项目,招标人指定的专家既不懂相关的技术又不懂经济,这样所谓的专家就很难能胜任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中随机抽取的专家,有些专家同施工单位有着千丝万屡的联系,当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出现问题时,这些专家也不指出,严重地扰乱了评标的最终结果。这些现象都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
2.解决的方法
2.1 完善招投标的各监督体系,加强监察力度
建设工程招投标屡出问题,主要原因是监督制度缺乏与监管缺位。治本首先要从完善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监督体系(包括行政监督、中介机构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入手,其次要发挥中介机构在招标过程中的作用,对招标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发出、招标文件发出、招标答疑发布、评标报告出具、中标通知书发出等招标环节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加强监察力度,包括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的监察,自始至终监督招标全过程,不断加强执法力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运作机制,尽可能地减少招投标工作中的漏洞。
2.2 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引导其健康发展
有些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素质较差,应加强招投标各类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制教育,如实行从业人员上岗制,培育和扶持招标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对招投标代理机构在培训提高素质的同时,严把资质准入关,宁精勿滥,逐步取消目前资质挂靠的做法。加强资信管理,对招投标代理建立业绩、诚信档案,对列入黑名单的向社会公布,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2.3 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制,加强建设单位法律意识
由于现有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业主并不是工程的真正所有者,加之工程发包人的职业道德水平也各不相同,作为招标方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建设资金都是国家的,建设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同他自身利益并没有多大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单位有了可乘之机[2]。出现施工单位只要打通负责人这关,就可以内定,通过邀请招标来获得该项目。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该项目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出现了问题,则可对其进行惩罚,如问题严重则要追究法律责任。
2.4 严格管理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委在工程招投标中承担着裁判员的角色,是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关键因素。在评标过程中,要用严格的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对评委进行约束,对违反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评委,实行黑名单制,若屡次不改,则取消其评委资格。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评委进行专业、法律方面的培训。
总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基本完善,但是目前也有一些地区存在着违规违法行为,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运作,从而我们必须不断改善和完善招投标制度。事物总是不断地在发展,未来的招投标市场必将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
【参考文献】
[1] 黄智勇,浅析工程招投标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科技资讯,200 .12
[2] 许建灵,胡庆宏.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分析.建筑经济,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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