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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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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宝题库解析: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并未完全解决侵权责任能力的题目,基于侵权责任能力和侵权责任承担价值基础的区别,应当区分侵权责任能力和侵权责任的承担。同时基于过错认定的客观化,识别能力作为侵权责任能力认定标准失去了原来的意义,而以财产作为认定标准不符合正义理念,缺乏理论支撑。基于人格的完整性和权利、义务与责任的逻辑关系,理应认为自然人都具有侵权责任能力。本文主要分六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简单介绍民法学上四种关于人的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指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三项法定能力中,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多为法律所明文规定,其定义基本上不存在争议,唯民事责任能力,争议颇多。第二部分在对民法学说上关于责任能力概念的界定各种观点的介绍和评述的基础上,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可以参照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将民事责任能力界定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法律地位或曰可能性)。它只是一种资格、地位或者可能性,至于民事主体是否现实地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所不问。第三部分对传统学说关于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进行评述,进而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应当有新的判断标准,新的判断标准是建立在侵权责任法领域诸多变化的基础上。第四部分对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责任能力的立法例进行评述和分析,并指出这些国家和地区在这一题目上新的发展趋势,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借鉴。第五部分讲述侵权法领域中新的发展趋势对责任能力制度设计的影响。着重介绍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发展过程中,个人责任的衰落、过错的客观化、人格内涵的扩张以及侵权法价值立足点的变化——从自由保障到权利保障对责任能力制度的影响。第六部分在文章立论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立法及各民法典草案关于责任能力的规定进行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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